中国司法现代化研究

出版时间:2011-9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宋英辉 编  页数:387  

内容概要

司法现代化属于法社会学的范畴,用以揭示社会发展与司法进步的内在关系。司法现代化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一个新旧交织、不断更替的渐进过程,最终目标是要实现社会的,良法之治。中国司法正在以特有而复杂的方式经历一场现代化的洗礼,诸如司法主体、司法制度、司法程序和规则等。研究中国司法现代化的基本问题,不只是一种寻根溯源式的知识考古,更重要的是通过考察中国司法现代化的社会背景,勾画出中国司法现代化的基本图景并尽可能预测它的发展远景。

书籍目录

引言
第一编 司法主体现代化
 第一章司法主体现代化概述
  一、司法主体现代化的基本范畴
  二、从法律文化看司法主体的现代化
 第二章法律职业和司法官员的现代化
  一、法律职业的一体化
  二、司法官员的精英化
  三、司法官员选任、保障与惩戒制度的现代化
 第三章司法裁判与司法主体现代化
  一、司法裁判的基本内涵
  ……
第二编 司法体制现代化
第三编 司法程序现代化
 

章节摘录

版权页:现代化可以分为三个层面:一是器用的现代化,就是吸收现代文化中的器用特征来发展本国的物质文明;二是制度现代化,就是借鉴现代制度对旧制度进行改造;三是思想的现代化,就是在现代思想观念的影响下,对既有文化的基本前提、基本价值、伦理规范和重要思想进行改造。如果说现代化是一个传统性不断削弱和现代性不断增强的过程,或者说,现代化是一个传统在功能上对现代性的要求不断适应的过程,那么,司法的现代化也就理应表现为一个不断突破传统司法和建立现代司法的过程。毫无疑问,随着社会形态、经济结构和政治法律文化的更替和发展,在司法不断走向现代化的进程中,司法主体作为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作为司法制度和司法程序的践行者,必然要对这些错综复杂的影响因素及时作出反应和调整,以适应司法现代化的发展要求。本部分我们以法律文化的传承为分析视角,对法律文化因素在司法主体现代化进程中的影响及其变迁作简要论述。但这并不是说社会形态、经济结构等外在因素对司法主体的现代化不起作用,也不代表法律文化和法律观念等内在因素与司法体制和司法程序的现代化截然无关。只是相比较而言,社会形态、经济结构等外在因素对司法现代化的影响更多地体现在司法体制的现代化和司法程序的现代化方面,而法律文化和法律观念等内在因素对司法现代化的影响则更多地反映在司法主体的现代化方面。至于社会形态、经济结构等外在因素对司法主体现代化的影响在其他相关章节再作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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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现代化研究》是中国法治现代化丛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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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司法现代化是现代化的一个方面,否中国就无法转型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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