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合伙法律制度专题研究

出版时间:2011-6  出版社:刘新民 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1-06出版)  作者:刘新民  页数:235  
Tag标签:无  

内容概要

  《有限责任合伙法律制度专题研究》介绍了:有限责任合伙,在我国称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20世纪90年代初诞生的一种新型企业形态。由于有限责任合伙赋予了普通合伙人以有限责任,从而根本性地颠覆了合伙企业内外部关系模式的历史传统。然而,对此企业形态的立法之仓促、法条之简陋则是人所共知的弊病,而学界的系统研究更是付之阙如。《有限责任合伙法律制度专题研究》即意在填补我国对此项法律制度的研究空白。它从历史的视角出发,批判地借鉴英美两国制度的可取之处,以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合伙法律制度。  《有限责任合伙法律制度专题研究》除了绪论与结论外,提炼了四个研究主题,分别论述有限责任合伙演进的法理,探讨有限责任合伙的民事主体资格,详细评析有限责任合伙内部关系的法律架构,细究合伙企业外部债权人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

作者简介

刘新民,男,现任教于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华东师范大学教育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员、上海海峡两岸法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华东师范大学金融与统计学院研究员。2008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所,获经济法学博士学位;2002年毕业于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获管理学硕士学位。目前主要研究方向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社会责任、劳动社会保障法,公司企业法,金融证券法。已在核心学术刊物公开发表法学、管理学论文十余篇,参与或主持省部级课题三项,出版著作两本。

书籍目录

绪论一、研究缘起与文献综述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概念界定三、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主要特征第一章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演进法理第一节 英美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演进一、美国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演进二、英国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演进第二节 我国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历史第三节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演进的法理评析一、无限责任的弊端日益凸显二、有限责任符合社会的要求第二章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民事主体资格第一节 民事主体的法理一、民事主体的存在是社会的要求二、民事主体必须得到法律的确认第二节 英美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主体资格一、英国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是法人二、美国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是独立实体第三节 我国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主体资格第三章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内部关系的法律架构第一节 合伙协议第二节 合伙人的权利一、合伙人的经济权利二、决策与事务管理权三、信息知情权第三节 合伙人的义务一、忠诚与谨慎义务二、善意与公平交易义务三、分摊合伙亏损的义务第四章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债权人保护法律制度第一节 作为承担债务基础的合伙企业财产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二、合伙企业财产的维持第二节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债权人权益保护一、以合伙财产对债权人承担企业债务二、合伙企业变动中的债权人权益保护三、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的方式第三节 完善债权人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二、完善职业责任保险制度三、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制度四、引进分派限制制度五、引进资产取回制度六、借鉴“刺破面纱”制度结论参考文献一、中文文献(按字母顺序排列)二、外文文献三、国内外法律及立法资料四、基本法律节选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名与他人进行交往,从事各种民商事活动;社会团体民事主体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并能够以该名称与他人进行民商事法律交往,而不是用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内部成员的名义对外交往。民事主体的名义独立,包括但不限于:以自己的名义或名称对外签订合同、进行各类诉讼行为等。民事主体的独立意志表现在自然人方面.是指作真实意思表示的自然人是自主地对外进行活动,享有独立的意志;而社会团体民事主体(包括以公司为代表的法人团体以及以合伙企业为代表的非法人团体)的意志独立,则是指对外发生民商事法律关系乃是以该团体的整体意志进行的。团体的整体意志并非某个或某几个团体成员的个人意志或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作为团体,非法人团体与法人团体一样都有自己的机关来形成自己整体意思,开展民商事活动。例如,对于营利性非法人社团来说,股东大会或社员大会是其意思机关或权利机关,董事或董事会是执行机关和代表机关。对于非营利性非法人社团来说。社员代表大会是其意思机关或权力机关,而理事或理事会为执行机关和代表机关。非法人团体机关与非法人团体本身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非法人团体机关有权代表非法人团体进行民商事活动,在法律规定或章程(协议)约定的权限和目的范围内,团体机关的行为就是团体本身的行为,其责任由团体承担。民事主体之所以具有独立的意志,根源于法律乃为解决利益冲突而设。作为反映商品经济关系的民商法,它以民事法律关系为核心。这样,就不会因为某一个民事主体因不具备形式要件,而一概否认其参与的民事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民事后果的承担。这样,既能够适应发挥民事主体特定社会功能的需要,又能够起到鼓励、促进民事主体进行登记的作用。企业作为组织体,与有着血肉之躯的生命体不同,不能因出生而获得权利能力。它必须经由自然人创设。而组织体只有成立后才具有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权利能力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必须办理设立登记才能成立。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第3条规定,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我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第2条与第17条也规定,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可见,企业设立登记是法律赋予企业具有经济权利能力的必经程序。根据有关规定,目前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的设立实行两种不同的登记制度,即法人企业登记和非法人企业营业登记。法人企业登记是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法定程序,非法人企业登记则是指未取得法人资格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办理的登记。企业经设立登记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即告成立。也就是说,无论是法人企业还是非法人企业,都从其成立之日起,取得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这标志着企业具有了民事权利能力。由于组织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同时产生的,所以当企业成立之时,也就具备了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是实质要件,具体包括:名义独立、意志独立、财产独立、能够承担责任、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等。

媒体关注与评论

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于经验。  ——奥立佛·W·霍尔姆斯每一项法律规则,都可以被认为是社会为了使它的成员在他们的行动中不致发生冲突而建立起来的一道道屏障或一条条边界。  ——保尔·维诺戈拉多夫

编辑推荐

《有限责任合伙法律制度专题研究》是由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的。

图书封面

图书标签Tags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


    有限责任合伙法律制度专题研究 PDF格式下载


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书中讲的是“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不是风险投资中所说的“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越看越觉得不对劲儿,仔细分辨后才发现不是一个概念。书中有限责任合伙的定义对应的是07年合伙企业法中第二章第六节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而不是第三章有限合伙企业。
 

250万本中文图书简介、评论、评分,PDF格式免费下载。 第一图书网 手机版

京ICP备13047387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