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化产业合同案例精选与评析

出版时间:2011-5  出版社:张今 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1-05出版)  作者:张今 编  页数: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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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张今主编的《中国文化产业合同案例精选与评析》精选49个文化产业的真实案例,涉及图书出版,音乐制作和表演,影视制作和传播,网络传播,委托创作和著作权转让与许可各个领域。每个案例分析都包括关键词、案情简介、法律分析、拓展分析和法律建议五部分,简要介绍案情,指出争议焦点,作出法律评析,提供切实的法律建议,以期增进从业人员对著作权法,合同法等的认识和理解,从而在工作中力避相关风险纠纷,以保障我国文化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中国文化产业合同案例精选与评析》阅读对象:文化产业从业者。

书籍目录

第1章 图书出版合同
 1 网络刊载作品与纸媒出版作品的对决
 2 杂志社损坏胶片是否侵犯了作者的发表权
 3 委托出版合同是否仅仅是委托合同
 4 出版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
 5 未按约出版著作如何确定赔偿数额
 6 未及时告知图书作者不予出版决定的补偿义务
 7 对出版社修改书稿的行为不及时提出异议的后果
 小结 专有出版权和出版者权
第2章 音乐制作及经纪人合约
 8 一首歌曲能否多次转让
 9 演出经纪合约,究竟有多少“猫腻”
 10 如何行使演出赞助合同中的抗辩权
 11 如何确认音乐唱片的权利人
 12 是谁背弃了《经理人合约》
 13 演出合同未能履行,责任在谁
 14 对表演者的错误署名属于严重违反合同义务
 小结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的选择
第3章 影视制作合同
 15 录像制品名称被更改,谁来主张权利
 16 合作拍摄合同解除合同的条件
 17 制作权——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
 18 导演工作何时才完成
 19 合作作者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20 合作创作中变更合同有哪些法律后果
 21 署名权遭侵犯该谁举证
 22 未履行委托承制合同阶段性义务可否解除合同
 小结 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根本违约
第4章 网络传播合同
 23 和解协议显失公平可否被撤销
 24 博客出书是著作权许可使用还是定作合同
 25 未经作者授权将作品在互联网上传播须承担侵权责任
 小结 以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
第5章 委托创作合同
 26 委托创作作品的完成质量如何认定
 27 未完成节目后期制作如何确定赔偿数额
 28 如何确定委托创作合同的管辖权
 29 作者未交付满意剧本,制作公司是否有权拒付稿酬
 30 作者未如期交付剧本初稿,制作公司是否有权解约
 31 自行变动交付方式引发的合同风险由谁承担
 32 对作品字数的理解不同是否构成重大误解
 33 十七年后维权——有权抑或无权
 34 委托创作合同的图书未能出版,谁应承担责任
 35 作者能否就未完成剧本的已完成剧本获得报酬
 小结 委托创作是定作承揽关系
第6章 著作权转让和许可使用合同
 36 未按合同约定要求的质量交付母带是否构成违约
 37 电视剧发行权可否“一权多卖”
 38 部分共有人转让版权合同效力如何
 39 买方不具有发行资格,电视剧购买合同是否有效
 40 “独立制片人”是否等同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制片者
 41 共有著作权人能否将著作权许可他人使用
 42 母带质量问题超过异议期提出是否还有效
 43 著作权许可人应证明其是权利所有人
 小结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第7章 其他形式的著作权合同
 44 “租赁”照片底片合同能否视为著作权许可合同
 45 “创意”是否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46 一张还是十八张——没有约定使用照片的数量怎么办
 47 “拍摄权转让合同”引起的修改权与改编权之争
 48 剧本版权不等于电视剧版权
 49 如何计算栏目投资合同的违约赔偿金
 小结 合同订立阶段的缔约过失责任

章节摘录

版权页:作者享有对作品进行改编、再创作的权利,而且著作权不经公告、登记就具有排他性、对世性。委托人不享有著作权且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委托他人对作品进行改编、再创作是侵权行为。该等行为类似于物权法上的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对这一法条,学界认识不一。主流观点认为,尽管《合同法》规定了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必须经追认或者事后取得处分权合同就有效,但这并不意味着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当然无效。但是它会对处分行为的债权性行为产生影响。在判定委托创作合同的效力问题上,我们应当审慎地思考这一问题,因为正如本案中所发生的情形,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与保护合同相对人的权利存在一定的冲突。如果法律对著作权以及著作权人的利益保护更为严格,那么合约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因为这份合约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如果法律更侧重于交易的便利、保护交易相对方的利益,同时考虑到著作权不经公告、登记难以为第三人所了解,那么合约就应当被认定为有效。笔者更为倾向于后一种观点。理由在于:(1)著作权乃至知识产权越来越多地被应用于商业领域,各种各样的原创书籍、音像制品被创作出来本身就是为了获取商业利益。而商业上的应用必然要求交易的效率与便利,在著作权无须登记与公告即可取得的情况下,第三人确实难以对合同相对方享有著作权的真实性进行考察,将审查对方当事人享有著作权或经过授权这一义务强加给第三人是不合适的,因为法律不强人所难;(2)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承认合约的有效性,著作权人依然可以通过追究委托方的侵权责任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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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产业合同案例精选与评析》是由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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