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卢海君 页数: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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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以版权客体范围的勾勒为中心,围绕思想表达两分法和原创性原则,结合非独立创作因素、功能性因素、非文字性因素、事实性因素、表达量的因素和传统文化因素对版权法保护的对象进行逐渐深入的解读。 本书可供知识产权领域学习者、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参考使用。
作者简介
卢海君
法学博士,任教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主讲知识产权法和民法学。在《法商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政治与法律》《知识产权》等核心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承担或参与国家级、省部级和校级课题10余项。
书籍目录
导 论 一、选题的意义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第一章 版权客体的范围——以思想表达两分法为中心 第一节 思想表达两分法 一、概念追问:真的有思想表达两分法吗7 二、历史追索:思想表达两分法缘何被提起? 三、根基追究:为何要有思想表达两分法7 四、方法探索:怎样区分思想与表达? 五、效果反思:思想表达两分法真的有用吗? 六、未来展望:思想表达两分法何去何从7 七、结语 第二节 合并原则与情景原则 一、合并原则:表达方式有限性之克服 二、情景原则:表达方式必要性之保障 三、适用范围:不同类型作品之个别适用 四、结语 第三节 约减主义与整体概念和感觉原则 一、南辕北辙:约减主义与整体概念和感觉原则的价值取向 二、各有千秋:约减主义与整体感念和感觉原则的实践发展 三、一张一弛:约减主义与整体概念和感觉原则的适用范围 四、利弊权衡:约减主义与整体概念和感觉原则的实施效果 五、结语 第四节 思想的法律地位 一、视角转换:思想应否受法律保护 二、性质界定:思想上可否存在普通财产权 三、一般特殊:思想上可否存在版权 四、分道扬镳:思想上可否存在专利权 五、视线转移:思想上可否存在相对权 六、结语 第五节 表达的实质与表达的形式——版权客体的重新解读 一、“表达的实质”与“表达的形式”的概念的提出 二、“表达的实质Vs.表达的形式”两分法与“思想Vs.表达”两分法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 客体可版权性的影响因素(一)第三章 非独立创作因素对客体可版权性的影响之二——以数据库为中心第四章 客体可版权性的影响因素(二)版权客体范围之界定与公共领域之促进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信息说”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信息,同样值得商榷。首先,信息是个广泛的范畴,可以说整个世界除了物质世界就是信息世界,不能说信息世界的所有信息都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其次,将知识产权的客体界定为信息也不符合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例如,版权法保护的对象是思想的表达,而不是思想本身。信息应当属于不受版权法保护的范畴,版权法保护的应该是反映该信息的表达。再如,商标能够为人们提供一定的信息,引导人们对商品和服务作出选择。但商标法保护的并非这种信息,而是反映这种信息的符号。 “信号说”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信号,也存在不合理之处。信号反映信息,例如,“乌云密布”是“天将降雨”的信号。这种信号是人们对自然界的一种普遍联系的总结,应当属于公共领域,不应当受法律保护。 “符号说”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符号,违背了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理。因为符号是人类社会长久以来经验总结的产物,应当处于公共领域,而不应当置于私权之下。 “符号组合说”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符号组合。这种总结可以解释版权法和商标法的客体,但不能恰当地解读专利法的客体。专利法的保护对象是一种技术方案,这种技术方案尽管是通过“符号组合”表现出来的,但这种由“符号组合”所组成的表达形式不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应当是这种表达形式所要表达的思想,只不过这种思想应当是一种具体性思想,而不能够是一种抽象思想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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