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文希凯 编 页数:377
内容概要
《专利法教程(修订版)》是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后系统解读新专利法的最新力作,由我国著名专利法专家、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原副司长(正司级)、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文希凯教授担任主编,作者均为在知识产权局或人民法院长期从事专利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专利审查、专利审判以及专利法律研究的第一线资深专家。 教材依据我国第三次修改颁布的《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和TRIPS等国际条约,结合我国实施专利制度近30年来的实践经验,从理论和实务层面系统讲解了专利申请、专利审批、专利权维持和专利权保护的全过程,深入浅出地阐释了专利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对有关重点、难点、疑点,本着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结合修改后的《专利法》进行了详实分析和探讨。 本教材可作为高等院校教学用书,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系统和科技行政系统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专利代理人进行新专利法培训的用书,亦可供有关法律工作者和研究人员阅读使用。 为方便读者学习使用,书后附有此次修改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作者简介
文希凯,女,1945年生,现任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教授。毕业于南京大学外文系英文专业,1978年进入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习,获理学硕士学位。1981年进入中国专利局法律部工作,长期从事中国专利法,外国专利法和国际条约比较研究,多次参与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及其他有关国际条约谈判。曾任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副司长(正司级),并兼任中国专利局专利法研究所所长。2005~2007年间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兼秘书长。有专著《专利法》一本,合著若干,曾主编《中国专利法教程——专利法释义》等,另有各种论文、译文等几十篇。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导论第一节 专利权第二节 专利制度第三节 专利制度与鼓励发明创造第二章 专利保护的客体第一节 专利保护的客体第二节 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第三节 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领域第四节 违反《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外观设计第三章 专利权的主体第一节 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第二节 发明人(自然人)申请和取得专利的权利第三节 申请和取得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法人)第四节 用合同约定专利权的主体第五节 专利权共有第六节 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第七节 外国人(法人、自然人)第八节 专利代理第四章 专利申请文件、申请日和优先权日第一节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第二节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第三节 专利审批制度第四节 申请日和优先权第五章 对发明创造的专利性要求第一节 授予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实质条件第二节 外观设计的专利性条件第六章 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一节 发明专利申请的受理和初步审查第二节 实质审查概述第三节 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第四节 对发明专利申请的检索第五节 发明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和分案申请第六节 申请文件的修改第七节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第八节 涉及生物技术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第七章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一节 实用新型审查制度的演变第二节 实用新型初步审查的原则第三节 实用新型初步审查的范围第四节 实用新型初步审查的主要程序第五节 实用新型申请文件的审查第六节 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范围第七节 根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规定的审查第八章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一节 申请文件的一般要求与修改第二节 外观设计的单一性第三节 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批流程第九章 专利申请的复审第一节 复审的性质和作用第二节 复审的受案范围第三节 复审机构第四节 复审的审查原则第五节 复审请求的受理和审查第六节 复审和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口头审理第七节 复议程序第十章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第一节 无效宣告的性质、作用和审查机构第二节 专利权无效宣告的受案范围第三节 无效宣告请求的形式审查第四节 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第五节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六节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被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后的程序第七节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效力第十一章 专利权人的权利第一节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第二节 专利权人的独占实施权第三节 对专利权人权利的限制第四节 专利权人的义务第五节 强制许可与专利权人的实施义务第十二章 专利权的保护第一节 侵犯专利权第二节 专利侵权的判定第三节 假冒专利第四节 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第十三章 专利诉讼中的几个问题第一节 专利纠纷案件的种类及诉讼管辖第二节 关于专利权评价报告第三节 反诉专利权无效与中止诉讼第四节 专利侵权的举证责任第五节 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临时措施第六节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第七节 专利管理机关与专利纠纷处理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章节摘录
早在中世纪,封建王室为鼓励发明创造,繁荣生产和贸易,已开始对能工巧匠授予一种使发明人能对其新发明或新工艺进行独占经营的特权。这种独占经营的特权就是专利权的前身。由政府制度化地保护知识产权一般要追溯到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世界上第一部保护发明人权益的法律是威尼斯共和国于1474年颁布的。经过数百年的发展,现代专利制度用授予专利权的方式依法确认和保护发明创造的财产权,用以补偿发明人对其发明付出的投资,鼓励发明创造,鼓励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依照专利制度的原则,任何新的和有用的物的发明或方法的发明都可以申请并取得专利。申请专利必须公开发明内容,即向国家主管机关递交请求书、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等必要的申请文件,并缴纳规定的费用。国家主管机关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任何人要使用该方法或制造该产品,都必须与专利权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支付适当的费用,否则就构成专利侵权,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一、中世纪或早期的专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作为一种王室恩赐的特权,中世纪或早期的独占经营特权当时仅散见于纷乱的形式和状态中,并未引起特别的注意。封建王室授予发明者独占经营权的例子有公元10世纪雅典政府授予-厨师的独占使用其烹调方法的特权,英主亨利三世1236年授予-波尔多市民色布制作技术15年的垄断权等。从总体上说,对工业发明创造的保护直到18世纪末都停留在由王室以零星、散乱的形式对发明人或某行业给予独占经营的恩赐或特权之中。这些特权有的能给发明人带来一定经济上的利益,但也有着很多局限性。一方面,中世纪时期的行会制度对任何工业革新和进步都不感兴趣,严重束缚了工业的自由发展。得到独占经营权的发明人的地位是脆弱的,面对着强大的行会制度,他们根本无法行使自己的特权。另一方面,由于这些恩赐完全受君王好恶所左右,故不仅有时真正的发明人得不到独占经营权,而且他们的利益还可能受到王室任意颁发的“专利”的侵犯。 随着“专利”件数的增多和历史条件的发展,这种特权的授予逐步趋于制度化。独占实施权作为发明人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逐步为各国法律所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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