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信息的法律保护-基于利益平衡的视角

出版时间:2010-9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曲冬梅  页数:324  

前言

  以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为标志,中国资本市场已经走过了20年。经过20年来的不懈努力,中国资本市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市场规模、效率、透明度、影响力、开放度上有了大幅度提升,在基础建设、体系完善、秩序维护、功能发挥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拓展市场规模、构建市场化运行机制和秩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扩大国际影响力、深化全社会对资本市场的认识方面取得了重要突破。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例,截至2009年年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市价总值为18。47万亿元人民币,证券年成交总额达到44。19万亿元人民币,上市公司870家,股票年筹资总额3343亿元人民币,投资者数量达8874万户。在全球主要证券交易所排名中,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市值、成交总额、筹资总额等衡量市场的主要指标均名列前茅,业已成为全球主要的资本市场。  在资本市场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我国资本市场的法制建设成绩斐然。20年来,证券市场法制建设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走过了不平凡的道路。时至今日,我国的资本市场在立法、执法、守法几方面形成了一系列的较为完备的体系,建立了自己的法律框架,立法越来越完备、执法越来严格、守法的意识越来越强,资本市场法治生态环境大为改善,为资本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强有力的保障。

内容概要

本书以利益平衡为基点,提出如下核心论点:应首先确认证券交易所对交易信息的专属权;同时,为了防止证券交易所对交易信息的垄断,通过竞争机制的引入,发挥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约束限制机制的共同作用,以保证证券交易信息使用者对交易信息接近和获取的权利,从而实现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协调与统一。  读者对象:法律和证券投资领域研究人员和实务工作者,高校师生及普通大众读者。

作者简介

  曲冬梅,女,法学博士,山东师范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美国休斯顿大学访问学者(2008~2009年),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为证券法、公司法以及信息法。  在《山东社会科学》、《法学论坛》、《山东大学学报》等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30余篇;主编、合著、参编著作与教材共6部;主持或参加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基金项目、山东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及司法部重点科研项目等多项。

书籍目录

导论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三、研究思路 四、研究方法第一章 利益平衡的起点:多元化的利益主体与冲突 第一节 交易信息成为利益冲突的载体  一、新华富时案揭示交易信息的价值  二、交易信息相关范畴解读    三、交易信息作为事实上的财产 第二节 交易信息利益主体的不同利益诉求  一、交易信息体系中的主体关系  二、交易信息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  三、我国证券交易所的困境 第三节 证券交易信息利益框架下的平衡  一、多元化的利益格局  二、权利设定的平衡  三、利益层次的区分  四、效率与公平的理念  五、生产者与投资者利益的兼顾第二章 权利归属的利益平衡:专有与共享 第一节 权利归属的境外考察  一、交易信息与证券交易所相伴而生  二、成熟证券市场权利归属的有关规定  三、两大法系权利归属的差异与融合 第二节 信息专有面临的挑战与回应  一、交易信息是事实,法律不保护事实  二、交易信息应当属于公共领域  三、交易信息专有将导致垄断  四、政府没有必要干涉信息的生产 第三节 信息专有困惑的解答  一、信息并非纯粹的公共物品  二、证券交易信息的属性 第四节 权利归属的路径选择:交易信息专属权  一、证券交易所交易信息专属权的确认  二、交易信息专属权是新型知识产权  三、权利定性背后的平衡:公共领域的考量  四、适用知识产权还是无形财产权第三章 经营领域的利益平衡:竞争与垄断 第一节 交易信息专属权的垄断  一、交易信息专属权的垄断与证券交易所的垄断  二、交易信息专属权垄断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三、交易信息专属权垄断可能产生的问题  四、交易信息专属权垄断的深层思考 第二节 交易信息专属权的权利限制及反垄断法规制  一、知识产权领域的限制  二、反垄断法的规制 第三节 交易信息经营领域竞争机制的引人  一、引入竞争机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二、交易信息产品竞争结构的构建第四章 保护模式的利益平衡:单独保护与综合保护 第一节 欧盟的经验与美国的探索  一、欧盟数据库立法模式  二、美国的探索与争议  三、两种模式对中国的启示 第二节 特殊权利模式与不正当竞争模式  一、特殊权利模式  二、不正当竞争法模式  三、中国的选择 第三节 数据库统一立法与交易信息单独立法  一、欧盟《数据库指令》适用于交易信息时存在的问题  二、我国数据库发展现状  三、交易信息单独立法模式优于数据库统一立法 第四节 交易信息法律保护的立法建议  一、以利益平衡为立法指导原则  二、交易信息的概念和范围  三、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权利和义务  四、交易信息的开发与经营  五、交易信息的监管与法律责任结束语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二是证券交易信息的权利性质。《证券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信息。”对于该条理解,有学者认为该规定赋予了交易所对即时行情的专属权利,也有学者认为该规定确立了交易所对即时行情的独占发布权。从民事权利类型看,证券交易所对交易信息享有的是何种权利?是物权还是知识产权?是传统权利类型还是新型权利?是信息权还是无形财产权?证券交易信息权利类型关系到权利主体、权利内容及权利限制等基本问题,对此尚没有学者进行充分的论证。  三是如果法律赋予证券交易所以证券交易信息专属权,权利具有排他性和垄断性,如何保障证券交易信息其他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投资者是证券交易信息原始材料的提供者,信息服务商是交易信息产品的再加工者,媒体是交易信息的传播者。他们都是交易信息利益相关者。如何保障交易信息使用者及社会公众的信息接近和信息获取权?如何实现证券交易信息生产者和使用者的利益平衡?在交易信息经营领域,是采取由证券交易所垄断方式,还是引入竞争机制?如何构建我国交易信息市场的竞争结构?上述问题与我国交易信息产业的发展壮大,与投资者及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密切相关,目前尚未引起学者广泛的关注。  四是证券交易信息的法律保护模式。证券交易信息已经成为信息许可和信息交易的客体,迫切需要在法律上对该种财产予以确认。将事实财产上升为法律财产的过程中,如何构建交易信息的法律保护模式?是选择对信息法律资源修补的方式还是采取欧盟单独立法的模式?是将交易信息专属权确定为一种新型特别权利,还是回避对权利的规定,利用传统的不正当竞争模式予以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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