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7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董新凯,吴玉岭 主编 页数:251
前言
当今世界,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向纵深发展,知识产权在国际经济、科技和综合实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已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2008年6月5日,国务院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决定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这是在改革开放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和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着力提升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能力,人才是关键,培养和造就一支高度专业化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是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基础工程,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江苏是全国创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示范省的先行者。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作,组织实施了《江苏省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程》,建立了系统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开展了以知识产权工程师为主体的大规模培训。为保障全省知识产权培训工作的顺利推进,专门组织江苏省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与培训工作的专家、学者精心编写了《知识产权工程师培训系列教材》。该系列教材以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基础,以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为背景,以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为核心,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实践为支撑,各册既自成体系又相互呼应,是知识产权工程师培训的有益教材,也可作为企业经营者、知识产权管理者和其他知识产权实务人员的学习用书。 《知识产权工程师培训系列教材》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内容全面,可塑性强。该系列教材从宏观到微观、从理论到实践,全面勾画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概貌,系统阐述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规则,深入探讨了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定位、战略步骤、实施路径与策略,详尽剖析了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经验、方法以及运作策略,既有理论知识的铺垫,又有实用方法论的指导。二是观点鲜明,时效性强。该系列教材是在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等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后组织起草和编写的,动态地反映了我国知识产权最新立法成果,并紧密结合知识产权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展开研究与探讨,具有鲜明的时代精神。
内容概要
本书是一本关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专业培训教材。书中既从宏观角度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进行了叙述,也从微观角度分别对版权及其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商业秘密、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等其他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进行了阐述。全书体例完整、层次清晰、语言流畅,案例充分,不啻为一本优秀的教材。《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读者对象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者、高校和科研单位相关研究者、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实务工作者以及其他对知识产权感兴趣人士。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导论 一、我们需要学习 二、我们学习什么 三、我们怎样学习第二章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概述 本章学习要点 第一节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础知识 第二节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要规则 第三节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组织机制 第四节 我国应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策略 本章思考与练习第三章 版权及其邻接权的国际保护 本章学习要点 第一节 版权及其邻接权国际保护概述 第二节 版权国际保护的规则体系 第三节 邻接权国际保护的专项公约 第四节 版权及其邻接权国际保护的若干特殊问题 第五节 中国与版权的国际保护规则 本章思考与练习第四章 专利权的国际保护 本章学习要点 第一节 专利权国际保护概述 第二节 专利权国际保护的规则体系 第三节 如何利用专利权国际保护规则 本章思考与练习第五章 商标权的国际保护 本章学习要点 第一节 商标权的国际保护概述 第二节 商标权国际保护的规则体系 第三节 企业对商标权的国际保护规则的利用 第四节 商标权国际保护的几个特殊问题 本章思考与练习第六章 其他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本章学习要点 第一节 商业秘密的国际保护 第二节 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 第三节 植物新品种的国际保护 第四节 集成电路的国际保护 本章思考与练习参考文献编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的法律保护是否有前置条件和手续,即“自动保护”还是“非自动保护”,各国一直存在截然不同的两种做法。《伯尔尼公约》采纳的是“自动保护”原则。按照《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受保护作品的作者享受和行使根据国民待遇而获得的权利以及《伯尔尼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即使成员国要求本国国民必须履行有关手续才能得到保护,如登记、交存样书、交费、加以特别标记等,也不得要求根据公约受到保护的非本国国民的作者履行这些手续。 在“自动保护”的前提下,公约允许缔约国作出“固定形式要求”。的保留,即,各缔约国有权在其法律中规定:仅保护表现于一定物质形式上的文学艺术作品。对于没有通过有形载体固定下来的作品,各国法律可以规定不予保护。 从版权的国际保护角度看,当一些国家采用自动保护原则而另外一些则要求作者履行相关手续时这种保护标准的不一致势必给版权的跨国保护带来诸多困难。因此,《伯尔尼公约》的自动保护原则不但统一了这方面的保护标准,而且提供了较高的保护标准。当然,这对于传统上采取“非自动保护原则”的那些国家来说,难以接受和适应,自动保护原则的实施可能会给这些国家国内的版权管理活动带来不便,也会对相应的国内法律体系造成冲击。这是一些国家不愿意参加《伯尔尼公约》的重要原因之一。 4.独立保护原则《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规定:“享受和行使这类权利……,也不管作品起源国是否存在有关保护的规定。因此,除本公约条款外,只有向其提出保护要求的国家的法律方得规定保护范围及向作者提供的保护其权利的补救方法。据此,作品在其他缔约国所享受的保护,与其在起源国受到的保护无关。作品在某缔约国能享受到何种保护,完全取决于该缔约国国内法的规定以及公约的规定。在公约允许的范围内,各缔约国有权自行确定对版权的保护范围以及对版权被侵权的救济措施。这就是版权的“独立保护原则”。根据该原则,各国仅依据其国内的版权法给予作者版权保护,不受其他缔约国相关做法或决定的影响。各国对版权的保护彼此独立。对于作者而言,由于《伯尔尼公约》并未创设“国际版权”,因此,作者只能在各国享受各该国给予的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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