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5 出版社:中国电力出版社 作者:谷丰 页数:125
内容概要
本书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历年考试命题规律分析,主要从历年考试真题分值统计、命题涉及的主要考点、命题思路、考试题型等方面进行分析;第二部分为历年真题精析,主要是对2008~2010年度考试真题进行了详细的讲解;第三部分为临考预测试卷,编写了六套预测试卷,供考生自测。
本书可供参加2011年度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生复习参考。
书籍目录
前言
第一部分 历年考试命题规律分析
2008~2010年度真题分值统计
命题涉及的主要考点
命题思路分析
考试题型分析
第二部分 历年真题精析
2010年度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真题(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参考答案与解析
2009年度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真题(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参考答案与解析
2008年度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真题(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参考答案与解析
第三部分 临考预测试卷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临考预测试卷(一)
参考答案与解析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临考预测试卷(二)
参考答案与解析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临考预测试卷(三)
参考答案与解析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临考预测试卷(四)
参考答案与解析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临考预测试卷(五)
参考答案与解析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临考预测试卷(六)
参考答案与解析
章节摘录
版权页:《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2)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23.A解析:《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1)对不符合矿山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2)对于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依法予以处理的。(3)对于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查处的。(4)强令审核、验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本条第(1)项行为,或者实施其他阻碍下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5)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6)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4.C解析:《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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