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1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作者:胡成建 等编著 页数:248
内容概要
本书包括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三大诉讼法内容,依据法律诉讼的流程设计教学,以律师的业务视角安排内容。打破以知识传授为主要特征的传统学科课程模式,转变为以工作任务为中心、以诉讼流程为主线组织内容。内容突出对学生运用诉讼法律知识解决诉讼中实际问题的各项职业能力的训练,理论知识的选取紧紧围绕工作任务完成的需要来进行,实践内容的安排以有效契合法律职业工作内容为指引。
本书适用于本专科法律专业的教学,也可作为律师办案工作的参考,同时亦可作为对法律感兴趣的读者学习用书。
书籍目录
项目一民事诉讼法律实务
学习情景1民事诉讼法律基础
学习情景2民事诉讼律师法律咨询业务
学习情景3民事诉讼案件审前程序业务
学习情景4民事诉讼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律师代理业务
学习情景5民事诉讼案件第二审代理业务
项目二行政诉讼法律实务
学习情景1行政诉讼法律基础
学习情景2行政诉讼律师法律咨询业务
学习情景3行政诉讼案件审前程序业务
学习情景4行政诉讼案件起诉与受理阶段律师业务
学习情景5行政诉讼案件第一审代理业务
学习情景6行政诉讼案件第二审代理业务
项目三刑事诉讼法律实务
学习情景1刑事诉讼法律基础
学习情景2刑事诉讼律师法律咨询业务
学习情景3侦查阶段律师业务
学习情景4提起公诉阶段律师业务
学习情景5公诉案件审前程序业务
学习情景6公诉案件第一审辩护业务
学习情景7公诉案件第二审辩护业务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该规定确立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及其基本内容。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各方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法院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二)辩论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本条规定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辩论原则是辩论式诉讼结构的必然要件。民事诉讼中的辩论,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就案件事实及同争议有关的其他问题各自陈述自己观点、反驳相对方主张以维护自己诉讼利益的行为。辩论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法有权就同案件相关的各种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观点,反驳相对方主张,法院通过当事人的辩论来明辨是非,从而作出裁判的一项诉讼准则。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不同于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原则。(1)两者赖以建立的基础不同。(2)两者辩论的内容和范围不同。(3)两者被告诉讼权利不同,前者民事诉讼中的被告可以反诉,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可以互换;后者被告始终处于受审地位,不能提出反诉,更不存在地位互换问题。辩论原则的具体含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②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③辩论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遵循的准则,应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④辩论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三)处分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一规定确立了民事诉讼法中的处分原则,它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有权在法定范围内自主决定是否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与实体权利,其处分行为受到法院普遍尊重的一项基本准则,也是民事诉讼法特有的一项原则,这源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与民事权利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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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实务教程》是高等学校法学系列教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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