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1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作者:王卫国、马颖、王仰光 编著 页数:319
内容概要
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基本依据,全面、深入地介绍保险法基本理论、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的各项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比较、分析了国外保险立法的相关规定,紧密联系保险实务,评析国内外经典保险案例,为读者提供较为丰富的理论、立法、案例和制度方面的资料。《保险法》适合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学生使用,也可供财经类院校及相关专业的学生参考使用。
书籍目录
第1章 保险和保险法概述
1.1 保险概述
1.1.1 保险的概念
1.1.2 保险的特征
1.1.3 保险的分类
1.1.4 保险与类似概念的比较
1.2 保险法概述
1.2.1 保险法的概念
1.2.2 保险法的特征
1.2.3 新中国的保险立法
1.2.4 保险法修改情况
本章 小结
第2章 保险法基本原则
2.1 最大诚实信用原则
2.1.1 告知
2.1.2 保证
2.1.3 说明
2.1.4 弃权与禁止反言
2.2 保险利益原则
2.2.1 保险利益的概念
2.2.2 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2.2.3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2.2.4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2.3 损失补偿原则
2.3.1 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2.3.2 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补偿的条件
2.3.3 损失补偿的范围
2.3.4 损失补偿的履行方式
2.4 近因原则
2.4.1 近因原则的含义
2.4.2 近因的认定方法
2.4.3 关于近因判断标准的学说
2.4.4 近因认定的规则
本章 小结
第3章 保险合同概述
3.1 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3.1.1 保险合同的概念
3.1.2 保险合同的特征
3.2 保险合同的分类
3.2.1 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3.2.2 定额给付性保险合同和损失补偿性保险合同
3.2.3 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3.2.4 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
3.2.5 单独保险合同和共同保险合同
3.2.6 单一保险合同与重复保险合同
3.2.7 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3.2.8 为自己利益保险合同和为他人利益保险合同
3.2.9 特定危险保险合同和综合危险保险合同
3.3 保险合同的主体
3.3.1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3.3.2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3.3.3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3.4 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3.4.1 主体的名称和住所
3.4.2 保险标的
3.4.3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3.4.4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
3.4.5 保险价值
3.4.6 保险金额
3.4.7 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3.4.8 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3.4.9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3.4.10 订约的时间和地点
3.4.11 其他事项
本章 小结
第4章 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生效
第5章 保险合同的效力变动
第6章 保险合同的解释
第7章 保险合同的索赔和理赔
第8章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第9章 人寿保险合同
第10章 健康保险合同
第11章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第12章 财产保险合同概述
第13章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第14章 责任保险合同
第15章 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合同
第16章 再保险合同
第17章 保险经营制度
第18章 保险中介制度
第19章 保险监督管理制度
章节摘录
版权页:2)强制保险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命令强制实施的保险。这类保险不是当事人自愿的结果,而是法律、法规、命令强制的结果,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命令,当事人必须投保和承保,不得拒绝。而且,保险对象、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等皆依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另行约定。例如,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即属强制保险,凡旅客乘坐火车、轮船、飞机,自买票开始旅行起,保险责任就自动生效。我国《保险法》第11条第二款便是对强制保险的原则规定。由法律强制建立的保险关系主要是依照国家社会政策或者经济政策,体现的是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也是政府履行其行政职能的重要表现。具体来说,有以下三种情况。o(1)高度危险行为的社会保护。这里所指的高度危险行为主要是指带有普遍性的、经济性的与个人生活不可缺少的行为,主要是指乘坐交通工具出门旅行行为。尽管现在交通工具的安全系数和交通安全措施有了很大提高,但仍然无法保证不发生灾害性事故。因此,从维护受益者及其供养人的利益角度出发,各国法律都设立了各种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强制旅客参加,这种保险也是对交通部门赔偿责任在赔偿额方面的一种补充。(2)高度危险作业工具的保险。高度危险作业工具应该做宽泛的解释,是指一切与公共利益关系密切,带有普遍性服务对象的工具或设施。例如,各种类型的交通工具、公共娱乐设施、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上述工具及设施在为人们提供服务和工作时,有可能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强制保险可以保证受害人及受益人及时得到金钱给付以恢复正常生活。法律的强制表现为禁止违反义务者继续从事现有的经营项目。故此,有了机动车船的强制保险,有了雇主必须投保的劳工补偿保险。(3)保证保险公司经营盈余的保险。设定此类强制投保义务的根据是某些涉及重大社会利益的风险,因为经营风险太高而商业保险公司无力承保。为了有足够多数的经济单位或者个人参加,使危险达到最大限度的分散,法律可以要求这些人必须参加某项保险。例如,农业保险、渔业保险、地震保险、水灾保险、龙卷风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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