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6 出版社:《农村法律纠纷案例解析丛书》编写组 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2010-06出版) 作者:《农村法律纠纷案例解析丛书》编写组 编 页数:173
前言
农民是弱势群体,农民是思想上离法律最远的群体。农民是最容易因为不懂法律而盲目行事,因为不懂法律而吃亏的群体。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民的地位也越显重要,农民的日常生活、衣食住行也越来越多地需要法律的指引和帮助,需要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发现,在农村的民事纠纷中,真正进入诉讼程序的很少。不是不需要法律,而是没有认识到法律的作用。如对农村土地征用、地方政府乱收费等政府违法行为,农民或许没有认识到这是法律问题,或许不知道该怎样用法律手段解决。这些,都是切实影响农民利益的核心问题。现在,很多地方政府采用强制手段征用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既不与农民好好协商,又定价很低;农民更反感的是借公益事业名义强征他们的土地,却多用于建机关办公楼、宿舍,搞形象工程如广场、剧场、公园等,甚至有部分领导为了受贿贪污批地;有的地方政府对商业用地进行强制征用,低价购进农民土地、高价卖给开发商。这些问题都涉及农民切身利益,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问题。
内容概要
农民是弱势群体,农民是思想上离法律最远的群体。农民是最容易因为不懂法律而盲目行事,因为不懂法律而吃亏的群体。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民的地位也越显重要,农民的日常生活、衣食住行也越来越多地需要法律的指引和帮助,需要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书籍目录
序言/1前言/1案例1: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家庭的,不因一人或几人死亡发生改变/1案例2: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受到损害/5案例3: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9案例4:责任田承包经营权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户主/15案例5:任何人不得擅自转卖他人土地承包经营权/18案例6:户口未迁出的,离婚、出嫁不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22案例7:获得第一轮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等于自动获得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效/30案例8:个人不得收回已合理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37案例9: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有书面合同/41案例10: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农业用地不得擅自改为宅基地/46案例1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不等于转让/50案例12:转包不是转让,转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归属承包人所有/55案例13:已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终止日期的,应按合同约定日起执行/60案例14:有证据支持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有效,互换后的林地经营权归对方所有/62案例15:已互换的农田耕地,承包权互换合同有效的,原承包人不得继续使用原耕地/67案例16:互换耕种不等于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69案例17: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旦有效,任何人不得侵害/73案例18:单个家庭承包人与他人签订的林地转让合同,经发包方认可,公平有效的,其转让行为有效/77案例19:个人自愿转让的林地,在承包期内转让行为有效/83案例20:合法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挽回/85案例21:代耕土地不等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有人有权享受补偿收益/90案例22:程序不当、没有书面文件,承包户自愿交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效/96案例23:退出田、地的士地承包经营权,不等于同时放弃林地承包经营权/101案例24:个人合法承包的林权不受林改影响/‘106案例25:未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其收益应归属确认长期耕种人/108案例26:出嫁女已迁出户口,并新户口所在地依靠改集体土地生存的,不再具有原户口所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110案例27:出嫁女有权获得承包地征地补偿款/115案例28:已成为村组合法居民的,有权分享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118案例29:户口已迁出集体,但未转为非农业户口,且仍依靠原承包地生存的,有权获得集体土地补偿费/121案例30:只要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离婚不影响士地补偿费分配/124案例31:只要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上门女婿同样有土地补偿费分配权/126案例32:只要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农业户口同样有土地补偿费分配权/130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13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14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录)/14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14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14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15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15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6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167后记/172
章节摘录
1.土地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人民政府颁发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确认,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2.法律规定,土地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张克衡承包经营户与被告争议之地,从双方所提供的证据来看,原告有某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合同,证人张力汇等人的证言,某镇综治办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能够相互印证双方所争议之地的承包经营权应属原告。而被告提供的某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张克庆等人的证言,某镇调解委员会通知书等证据,其证明力小于原告提供的承包合同,不能否认原告对争议之地所具有的承包经营权。故原告所提出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因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来佐证,故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第三人述称原告系非法承包经营争议之地,但其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不可能得到认可,其可依法另行申请有关机关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显然是经过了登记并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和变动,虽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其一经登记,即具有对抗的法律效力。
后记
农村各种纠纷的发生,一方面是普遍的社会问题,另一方面是由于农村的贫穷、农民地位低下、农业不发达、农村经济发展缓慢。1978年,在我国农业已经通过价格“剪刀差”、统征统购为工业化买了近30年单、城乡二元结构已经相当突出的情况下,农村“包产到户”以及随后全社会拉开的大规模工业化进程,实际让我国农业从此走上了一条不归路。人多地少,生产形式退化,农产品价格设置不合理,农民参与农产品市场交易途径不通畅,农村管理机构臃肿、职能混乱且高度行政化,农民进城成本居高不下,户籍、学籍改革滞后,农业生产成本过高,农村税费一度膨胀。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最高层一直在呼吁减轻农民负担,但由于一个不断膨胀的管理体系的存在,农民的实际负担根本无法减轻,与少数高层官员的腐败主要来自受贿,且基本为个人间的行为不同的是,部分让农民抱怨不止的过高税费,是某些农村最基层管理机构以机构的名义对农民进行赤裸裸的掠夺,这其中,农民主要用于参与市场交易的一些土特产品、农副产品,是这些管理机构眼中的一块肥肉,围绕这些产品有特产税、市场交易附加税、防疫费甚至运输许可费等。这些名目繁多,让人防不胜防的收费,无疑会削弱农民的盈利能力,而且损害农民生产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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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农村法律纠纷案例解析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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