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司法裁判标准与尺度

出版时间:2013-5-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骆电,胡梦云  

内容概要

《著作权司法裁判标准与尺度》是关注著作权司法实践的结果。笔者骆电,胡梦云以相关案例为引,在介绍案例的基础上,对法院裁判活动中的标准与尺度进行了归纳分析,并且立足于著作权作为民事权利的基本属性,依循民法的基本价值理念和原则,同时借鉴其他国家的制度设计,对目前著作权司法的标准和尺度进行了评述。笔者力图通过对法院裁判文书的梳理和介绍,能够将著作权司法裁判的基本立场呈献给人们,而破除许多公众所持的法院的裁判随心所欲的误解。

作者简介

骆电,男,民商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高级法官,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曾从事公安刑侦、银行金融工作。胡梦云,女,民商法学博士,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书籍目录

第一章著作权司法的基础理论 第一节著作权司法的法理基础 一、著作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二、著作权法的目标 第二节著作权司法的考量因素 一、民事裁判考量的一般因素 二、著作权司法的法定性与政策性 第二章著作权法主体问题研究 第一节著作权主体研究 一、共同创作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二、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三、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五、不是创作者的其他著作权主体判断 第二节邻接权主体 一、表演者 二、录音录像制作者 三、广播电视组织 四、出版者 第三章著作权客体研究 第一节对作品的判断 一、作品的独创性 二、可复制性 第二节几类特殊作品 一、计算机软件 二、民间文艺作品 三、演绎作品 四、实用艺术品 第四章著作权与邻接权 第一节著作权的内容 一、著作人身权 二、著作财产权 第二节邻接权 一、对表演者权利的司法保护 二、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完善 三、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完善 四、出版者的权利完善 第五章著作权的行使与限制 第一节著作权的行使 一、著作权转让 二、著作权行使申的善意第三人问题 第二节著作权的限制 一、著作权行使与著作权享有的法理关系 二、著作权行使的原则 三、著作权行使的具体限制 第六章著作权司法程序问题研究 第一节诉讼程序 一、管辖 二、确认不侵权之诉 第二节证据 一、举证责任分配 二、证据的效力 三、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七章著作权侵权赔偿 第一节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 一、侵权归责原则的含义 二、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 三、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中过错的认定 第二节著作权侵权责任 一、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三、刑事责任 第八章网络著作权问题研究 第一节网络作品传播者的司法考量 一、网络作品传播者的范围 二、网络作品传播者权利的规定 三、网络作品传播者权利的正当性基础 四、网络作品传播者的侵权责任 第二节版权技术措施保护的权利基础研究 一、版权技术措施保护的现状 二、技术措施权利基础的讨论 三、对技术措施的保护与限制 第三节数字图书馆著作权授权模式研究 一、数字图书馆版权授权模式的实践 二、关于数字图书馆版权授权模式改革的观点评析 三、公告授权模式的合理性 四、以公告授权模式为主体、多种授权模式相结合的版权授权体系构建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如果作者运用独特的技术实现了作品表达形式的改变,仍应当认定该表达形式变化的创新性。在“北京C公司诉深圳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二审法院认为:导航电子地图系反映相关地理现象,含有空间地理坐标,能够与导航应用系统结合使用的终端地图数据产品……导航电子地图作为导航电子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地图学为基本原理,用数字形式把地图各要素以及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有机组织、存储于计算机内的电子数据库文件之中;其主要以集成文本、图片、图表、声音、动画、视频等多媒体手段来展示城市、乡村、旅游景点等对象的综合信息;既包含地理信息数据库,又以空间的点、线、几何图形、注记等地图符号来对数据库进行立体或平面的展示。对于地图作品而言,其独创性主要表现在把具体地物、地貌、信息点等测量到地图上的过程中,根据地图使用目的、地图比例尺及相关测量规范等要求对地物、地貌、信息点等进行取舍。这种取舍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制图者创作的过程;同时,即使对于一个大家都会选择的地物、地貌进行测量时,也存在不同的测量方法的选择,因此,电子导航地图与其他地图一样,属于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可以作为地图作品予以保护。在该案中,法院实质上为电子地图的判断提供了一个依据:地图作品的独创性主要表现在把具体地物、地貌、信息点等测量到地图上的过程中,根据地图使用目的、地图比例尺及相关测量规范等要求对地物、地貌、信息点等进行取舍;而电子地图是以地图学为基本原理,用数字形式把地图各要素以及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有机组织、存储于计算机内的电子数据库文件之中。 (4)创新性是指表达的新颖性,而不考虑表达的美学价值 在关于创新性的判断中,我们需要考虑的是表达本身的新颖性,而不需要考虑表达相对于现有的表达而言是否更具有美学价值,亦即,作品本身的质量和品质并不影响作品著作权的取得。无论作品所表达的内容是否合法,也不论作品的表达方式是否妥当,只要思想的表达具有新颖性,且这种新颖性是基于作者的智力劳动取得,则该作品符合我们所说的创新性的条件,是一个具有独创性的作品。 作品内容的合法性虽然不影响作品著作权的取得,但可能影响著作权的行使。作品合法性的判断是基于是否有违社会公共道德。权利的行使不得违背公共道德或者说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著作权的行使中理当遵循这一原则。因此,基于对公序良俗原则的维护,违背公共道德的作品可以被要求禁止或者限制传播,其著作权行使因此而受到限制,这是具有正当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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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司法裁判标准与尺度》以相关案例为引,在介绍案例的基础上,对法院裁判活动中的标准与尺度进行了归纳分析,并且立足于著作权作为民事权利的基本属性,依循民法的基本价值理念和原则,同时借鉴其他国家的制度设计,对目前著作权司法的标准和尺度进行了评述。笔者力图通过对法院裁判文书的梳理和介绍,能够将著作权司法裁判的基本立场呈献给人们,而破除许多公众所持的法院的裁判随心所欲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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