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新增考点·法条精讲与模测

出版时间:2013-5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考试中心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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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新增考点•法条精讲与模测》内容简介:1.【新增考点•法条说明】:对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以及教材新增补的考点和法条进行总体介绍。2.【新增法条精讲】:全面收录2013年大纲新增(14件)和新修订(12件)的法律法规,进行了精要讲解与分析。
(1)『历年真题新解』:精选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6年真题(2007年-2012年),根据最新法规给予全新解析,帮助考生破解法律法规修订带来的最新变化。
(2)『新旧法条对照表』:针对部分改动不大的法律法规,整理新旧法条对照表,从而使考生可以一目了然地了解法律的修改之处,直接抓住命题重点。
3.【配套模拟测试】:根据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和教材新增补考点,配套模拟测试题,提示“新出”内容,让考生在练习中熟悉、理解新增考点。

书籍目录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新增考点·法条说明】 【配套模拟测试】 2—1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 法理学 【新增考点·法条说明】 法制史 【新增考点·法条说明】 宪法 【新增考点·法条说明】 经济法 【新增考点·法条说明】 【新增法条精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配套模拟测试】 5—2劳务派遣岗位 国际法 【新增考点·法条说明】 【新增法条精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国际私法 【新增考点·法条说明】 【新增法条精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2版) 国际经济法 【新增考点·法条说明】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新增考点·法条说明】 【新增法条精讲】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配套模拟测试】 4—2律师宣誓制度 4—3律师事务所的设立 刑法 【新增考点·法条说明】 【新增法条精讲】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事诉讼法 【新增考点·法条说明】 【新增法条精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含《六机关规定》、《刑诉解释》、《高检规则》) 【配套模拟测试】 6—2辩护人的权利 8—4监视居住的种类 8—4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规定 8—6逮捕的适用情形 15—2拒绝辩护 16—3委托宣判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新增考点·法条说明】 【新增法条精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民法 【新增考点·法条说明】 【新增法条精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配套模拟测试】 20—1买卖合同 商法 【新增考点·法条说明】 【新增法条精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配套模拟测试】 7—7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新增考点·法条说明】 【新增法条精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2版)(略)  【配套模拟测试】 2—1基本原则 5—4公益诉讼 5—5第三人撤销之诉 7—2电子数据 7—2专业人士出庭 9—2电子送达 11—1行为保全 12—2恶意诉讼行为 13—2普通程序的基本阶段 14—2对小额案件审理的特别规定 16—7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 16—8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 17—3抗诉和检察建议的启动 17—4申请再审的条件 18—3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 26—3行为保全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五条的有关规定,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除外。 第一百零一条 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相关法条  《刑诉解释》 第148条 调解 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第153条 调解书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制作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154条 反悔后判决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第155条 赔偿数额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第156条 赔偿责任的承担 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直接向遭受损失的单位作出赔偿;遭受损失的单位已经终止,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应当判令其向继受人作出赔偿;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应当判令其向人民检察院交付赔偿款,由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第157条 悔罪表现 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第158条 撤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 第164条 调解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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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3条)

 
 

  •   印刷质量很差,办了退货,不过退货服务很好
  •   相当好 很给力! 很喜欢 应该是正版
  •   书送来的时候封面折痕太大,质量像盗版
  •   书籍质量不错,体例较好。内容充实,我很满意!
  •   比较喜欢,考前一个月可以看下
  •   考试必备,能帮助你迅速抓住新增考点,而这些考点绝大多数都是当年必考的
  •   还行,新增考点一目了然
  •   不错,支持一下。继续加油
  •   内容很好 但是纸张就不怎么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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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容简单明了,还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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