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照及教材增补辅导

出版时间:2013-5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考试中心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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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照及教材增补辅导》内容简介:为了让考生更好地了解大纲和教材的变化,准确把握2013年命题的新走向,《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照及教材增补辅导》设置以下几个栏目:1.【考点增删说明】对司法考试大纲以及教材的变化作总体介绍。包括两部分内容:
(1)对照2012年大纲和教材,总结2013年司法考试考点变动情况,让考生总览全局,对司法考试的最新变化了然于胸。
(2)提示法律最新变化,包括新修正和增加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立法解释等,展现最新立法、司法动态。
2.【大纲新旧对照】统计最近六年考点考查频率,对照新旧大纲变动细节。
(1)对2012年和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进行比较,以表格列举的形式,直观体现变动考点,细心的考生可能从中发现点点命题奥秘。
(2)用“★”标识出本考点在最近六年司法考试中所考核到的试题数目。
(3)对于过去两年大纳新增的考点及其部分新颁、修订法条在2012年司法考试中的考查情况,《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照及教材增补辅导》做了统计,并将相关真题提示在相应考点处。这些考点在未来的考试中往往仍是考查重点,请考生特别注意。
3.【教材增补辅导】最新变动考点精讲。
2013年教材,即《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由参与大纲编写的相关专家学者撰写,与2012年相比,内容和结构上不断完善。针对以上情况,《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照及教材增补辅导》依据教材所作修改,为考生指出教材最新变化,提示“新出”内容,特别提示重点难点。
4.【法条新旧对照】最新修订法条新旧条文对照。
针对近年法律法规修订,为考生进行法条新旧对照,帮助考生快速抓住法律法规修改关键之处,提高复习效率,轻松应考。

书籍目录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考点增删说明】 【大纲新旧对照】 法理学 【大纲教材增删说明】 【大纲新旧对照】 法制史 【大纲教材增删说明】 【大纲新旧对照】 宪法 【大纲教材增删说明】 【大纲新旧对照】 经济法 【大纲教材增删说明】 【大纲新旧对照】 【教材增补辅导】 5—2劳务派遣岗位 【法条新旧对照】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法条新旧对照 《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法条新旧对照 国际法 【大纲教材增删说明】 【大纲新旧对照】 国际私法 【大纲教材增删说明】 【大纲新旧对照】 国际经济法 【大纲教材增删说明】 【大纲新旧对照】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大纲教材增删说明】 【大纲新旧对照】 【教材增补辅导】 4—2律师宣誓制度 4—3律师事务所的设立 【法条新旧对照】 《律师法》2012年修订法条新旧对照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法条新旧对照 刑法 【大纲教材增删说明】 【大纲新旧对照】 刑事诉讼法 【大纲教材增删说明】 【大纲新旧对照】 【教材增补辅导】 6—2辩护人的权利 8—4监视居住的种类 8—4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规定 8—6逮捕的适用情形 12—5补充侦查的种类 15—2拒绝辩护 16—3委托宣判 【法条新旧对照】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2012年修订部分条文对照表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大纲教材增删说明】 【大纲新旧对照】 【法条新旧对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订法条新旧对照 《国家赔偿法》2012年修订法条新旧对照 民法 【大纲教材增删说明】 【大纲新旧对照】 【教材增补辅导】 20—1买卖合同 【法条新旧对照】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年修订法条新旧对照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法条新旧对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3年修订法条新旧对照 商法 【考点增删说明】 【大纲新旧对照】 【教材增补辅导】 7—3禁止内幕交易行为 7—7公开募集基金的法律规制 7—7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法律规制 7—7基金服务机构 7—7基金行业协会 7—8违反证券投资基金规定的法律责任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大纲教材增删说明】 【大纲新旧对照】 【教材增补辅导】 2—1诚实信用原则 2一l检察监督原则 5—4公益诉讼 5—5第三人撤销之诉 7—2电子数据 7—2专业人士出庭 9—2电子送达 11—1行为保全 12—2恶意诉讼行为 13—2先行调解 13—2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整理争议焦点 13—2选择审理案件适用的程序 14—2对小额案件审理的特别规定 16—7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 16—8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 17—3抗诉和检察建议的启动 17—4申请再审的条件 18—3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 26—3行为保全 【法条新旧对照】 《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部分条文对照表 附录: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说明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1)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2)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丽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3)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四)不予逮捕的情形 1.应当不予逮捕。根据《高检规则》第143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1)不符合上述应当或可以逮捕条件的;(2)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2.可以不予逮捕。根据《高检规则》第144条,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3)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4)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5)犯罪嫌疑人系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6)年满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12—5补充侦查的种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8条、第171条和第198条的规定,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三种,即审查批捕时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时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时的补充侦查。 (一)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1.补充侦查的形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2.补充侦查的期限和次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决定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 3.经过一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案件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编辑推荐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照及教材增补辅导》编辑推荐:一书在手——命题重点全掌握;新旧对照,昭示全新变点:44个新增考点,26件新增或修订法律法规,71处大纲新旧对照;增补辅导,解密命题思路:6年真题考频统计,11个法条新旧对照表,36处重大变动增补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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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1条)

 
 

  •   之前买了司法考试教材三大,当年考试未通过,第二年就不需要再重复购买三大本教材了,可以买新旧大纲和教材增补,一年一更新,预祝考试顺利通过吧~
  •   内容,正在学习中啊。
  •   内容很全面,重点和与去年的变化突出,但是纸张确实有点儿不满意。
  •   大纲一定要看,总体很不错的。
  •   新旧对照,考试必备,你值得拥有
  •   快到考试了,比起挨个熟悉法条,这本书更是不错的选择哦不过基础还是要打好的啦
  •   书质量很好,非常有用
  •   貌似盗版,纸质不好。其他还可以。
  •   非常好,很不错的书!
  •   纸质很好,内容完备!
  •   内容还不错,纸张比较差有股味道像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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