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史评论(2012年卷·总第5卷)

出版时间:2013-4-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里赞  

内容概要

《法律史评论(2012年卷·总第5卷)》由四川大学近代法文化研究所主办,计划每年出版1卷,公开发行。四川大学近代法研究所和《法律史评论》依托于四川大学四川大学“211工程”项目中国区域历史与文化科研平台、四川大学国家级重点学科专门史以及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史学省级重点学科,立足西南,面向全国,旨在推动学术交流,开展学术争鸣,倡导理论创新,繁荣近代法史学研究。

作者简介

里赞,男,历史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1984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同年分配至四川大学法律系任教至今。现任四川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法理学和法律史学学科带头人;兼任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理学学会理事、中国法律史学会理事、四川省法理学研究会会长、四川省海峡两岸法律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四川省社会主义学院特聘教授。主要社会兼职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四川省委委员、民革成都市委常委(兼宣传与文史专委会主任)、民革四川大学委员会主委,政协四川省委员会委员(兼任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副主任)。
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法律史学。先后在《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法学》、《比较法学》、《现代法学》、《法学评论》、《社会科学研究》等专业主要学术刊物发表论文,有多篇为《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资料》转载;著有《晚清州县诉讼中的审断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远离中心的开放》(四川大学出版社)、《民国时期基层社会纠纷及其裁断》(四川大学出版社)、《中国法文化的历史与现在》(法律出版社)等多部学术作品,参编教育部规划教材《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主编教材《外国法制史》(四川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史》(清华大学出版社);主持有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国时期乡村社会纠纷及其解决——以民国四川县级司法档案为依据》,省部级社科项目《民国时期基层社会纠纷裁断——以新繁、荣县和井研县民国档案为依据》、《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读本》、《基层政权法治建设中的精神文明建设问题研究》、《民国法与国家法的互动——以民国时期新繁地方基层纠纷解决为例》等;主编学术刊物《近代法评论》和《望江法学》;曾获得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三等奖两项、教育部宝钢教育基金优秀教师奖、四川大学首届优秀教师奖、四川大学实德优秀教师奖]。

书籍目录

论文 春秋时期礼法二元结构的原因探析 南宋纠纷解决的法律文化特质——以《名公书判清明集》立嗣案件为视角 论明代官员在田租征收中的法律责任 论清末出洋考察大臣达寿的宪政观 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之“保安处分章”识小 近代中国刑法术语的输入与定型——《大清新刑律》对日本刑法术语的移植及改造 民国初年司法诸相:司法转型与试法的人们 ——以江宁地方司法档案为例 宪政视角下的南京国民政府之农业金融制度史论 ——从地权理论到制度文本 原生与继受之间:民国时期基层社会律师问题研究 裂变与碎片:民国妇女离婚权利研究 1948年《埃及民法典》制订的历史考察 旧文勘校 专题:法律解释 常识的法律解释 论法律之解释 论法律解释权 论法律解释之本质 法律解释论 法律解释上之英美法源 书评 言于史,志存今——评俞江《近代民法学中的私权理论》 皇权的政治危机与法律的工具性:解读《叫魂》的 政治与法律 经典的另一种解读方式:读《风与草:喻中读(尚书)》 历史需要书写,抑或是演绎?——读《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 法律儒家化过程中的女性——读《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 变革与连续:《中国近代民事司法变革研究——以奉天省为例》读后感 历史语境之下的法律史研究——李艳君《从冕宁县档案看清代民事诉讼制度》读后

章节摘录

版权页:   1876年1月1日,混合法庭开始受理第一起案件,至1949年被撤销,在其存续的70余年里,由一个上诉法院和三个初审法院组成的埃及混合法庭受理了大量的民事与刑事案件,“在法院最为繁忙的时刻,它存在70多名法官(三分之二以上是欧美人),1400余名雇工,一年下来能制订出四万余份司法文书。”虽然混合法庭是对埃及国内司法权的粗暴干涉,但是它却为欧美法律移植与法律混合提供了“试验场”,也成为了埃及法制近代化的“催化剂”。一方面,它将15国的领事法院混为一体,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总领下。15个不同法域的法律文化相互影响、相互融合,促使西方的法律文化达到最大限度的包容与混合;另一方面,它将埃及本土法官与西方指派的法官合为一组,这样一来,埃及的法官能够立即、直观地接触到西方的实体法原则和程序法模式,而西方的法官也能够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领悟到传统沙里阿的精神,逐使西方法律“伊斯兰化”,同时也让传统沙里阿原则“西方化”。 所以,除去对国内司法权的干涉,混合法庭的设立,对埃及法律近代化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首先,它有助于埃及现代司法体系的建立。在混合法庭中反复演练的西方诉讼程序让埃及人民广泛体会到欧美审判制度的公平与公开,不论当事人的地位、财富乃至官职,他们一律带着“对抗制”、“纠问式”、“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等理念平等地参与诉讼。另外,混合法庭的运作体系也为现代法院系统的雏形之一,逐被当代埃及司法机制所继承;其次,它促使了埃及律师职业的发展。原先的埃及作为伊斯兰教政教合一的国家,从未出现过特定的律师阶层,政治家、教法学家等被指派为“律师”参与沙里阿法院的诉讼。但是,自混合法庭设立以来,律师作为全新的职业,大量出现于混合法庭的诉讼活动中,他们不仅接受过欧美的法学教育、悉知西方的法律制度而且熟练地掌握欧美法院的司法程序。这些游刃于混合法庭的律师不仅为埃及的法律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后备力量而且还为其余伊斯兰国家的法制现代化改革输送了大量的专业人才;再次,它为埃及近代法典的制订提供了实践基础。1875年埃及《混合民法典》制订的初衷就是为了给混合法庭的民事诉讼活动提供法律依据,其后颁布的1883年《国民民法典》也是在混合法庭的实践基础上对之前《混合民法典》进行的修改和完善,特别是1948年重订的《埃及民法典》,它的修订理论大多来源于法典的编纂者阿尔·撒胡里在混合法庭工作时的特殊经历,所以说混合法庭成为了埃及编纂近代化法典的实践基地;最后,它普及了埃及民众的诉讼观念。在混合法庭之前,传统的伊斯兰法诉讼形式复杂、量刑较重、肉刑常见、审判也多以秘密或是愚昧的方式进行。混合法庭的设立,让埃及民众重新了解到诉讼的价值,公正的法官阶层、完善的律师队伍、严格的司法语言、规范的审判程序,使得人民不再害怕诉讼,深深改变了他们的参与诉讼观念。然而,混合法庭的存在毕竟是列强领事裁判权干预的结果,这使得埃及的司法系统呈现出畸形发展的态势,呈现出三套司法系统并存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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