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法学(第六卷)

出版时间:2013-4-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许章润,翟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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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卷文字,围绕着上述主题展开,自法制、政制和文化思想三维,探索法制和法意在历史语境中呈现的精神现象。由此返身回顾,查索当下中国人生和世界人类可能有与应当有的法律之道,也就是生活之道。迄而至今,“现代中国”基本成型,但“中国问题”尚未完全解决。

书籍目录

卷首语 法律的历史叙事,讲述的是“现代中国”的文明位格和政治理想 笔谈:法学历史主义 建立“历史社会法学”新学科的初步设想 坚持有理想的现实主义做中国的历史主义法学 一种相思、三处闲愁——从历史法学派到近代中国的法律保守主义思潮 “历史上的法律”如何书写 开往2049年的历史法学 内涵、根基与心态:法学历史主义三问 通过历史超越僵局 法学历史主义三札 论文 法学历史主义论纲:命题、理论与抱负 21世纪清代法制史研究的挑战与响应——历史法学派时代来临 历史法学的政治成熟 法律科学的中国命运(1912~1949)——以中央研究院为中心的考察 格老秀斯与《海洋自由论》——一场关于海洋属性的历史论证 译文 历史法学派 人物 王世杰先生的生平与事功 历史地理解张佛泉——以20世纪30年代的言说为中心 学部委员中为什么没有法学家 新中国首批法学家留苏前后 访谈 继斯文为己任——就“汉语法学文丛”等接受《南风窗》记者灵子的专访

章节摘录

版权页:   1625年,弗莱塔的《论西班牙王国对亚洲的正义统治权》通过标题就言简意赅地表达出该书的目的是为西班牙的海外霸权寻找理由;1635年,塞尔登《闭海论》更是将英国对于海洋的主权要求表达得淋漓尽致。三位批驳者都是在格老秀斯的有生之年对其主张的“自由海洋”观点提出质疑与否定,但是格老秀斯仅对威尔伍德的文章做出了文字性的回应而且是见诸生后,对弗莱塔的论述仅仅是在一封写给朋友的信件中表达了知晓之情,对塞尔登的论著从现有的资料信息来看是没有提及更没有回应。对格老秀斯的这一态度上的变化,将其放在格老秀斯的人生的各个阶段进行考察就有一个理解。 (一)职责性的表现——回应威尔伍德 《海洋自由论》发表之际,格老秀斯时任泽兰省(Zeeland)和西弗里斯兰省(West Freresland)的检察总长,受荷兰东印度公司所托而将其著于1604年的《捕获法》一书的第十二章修改后单独发行。1613年,30岁的格老秀斯辞去律师职务,受命成为鹿特丹市长,出任后的第一件重要政事就是出使英国,以便解决英荷之间在远东对抗所引起的争端。此时与《海洋自由论》发表仅四年的时间,作为率先提出“自由海洋”理念的格老秀斯如何面对英国对海洋贸易和航行自由的主张?必须指出的是格老秀斯毕竟是生活在荷兰资产阶级革命的年代,是一位具有一定的资产阶级思想的法学家,所以他并没有用“海洋自由”的观点去束缚荷兰。恰巧相反,在这次涉及荷兰切身利益的争端之中,他尽弃前说,彻底放弃了先前自己在《海洋自由论》中的主张,为荷兰的利益据理力争,对英国举着他自己的那本小册子向他主张“海洋自由”的观点进行了彻底的答辩:“自由贸易并不是永久且不可更改的万国法的规定,许多自然法和万国法是期限不定且界定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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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历史主义》旨在梳理历史视野中邦国法律之治的道德禀性和政治使命,经由审视人世生活的历史理性,申说法律正义,探究曾经有与可能有的政治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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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还好,比我想象的好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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