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3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内容概要
《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律法规全书(含相关政策)》内容简介:收录全面,编排合理,查询方便。收录现行有效的涉及金融领域的法律,重要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具体包括金融监管(中央银行)、金融企业(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等)、金融业务(负债业务、信贷业务、支付结算业务和外汇业务)和金融犯罪四个方面,体系清晰。
特设导读、条旨,实用性强。各部分特设“导读”栏目,对本部分核心主体进行解读,对重点法律附加条文主旨,可指引读者迅速找到自己需要的条文。特色服务,动态增补。
作者简介
★法律法规常用常见热点领域全面收录★典型案例文书范本编排合理便于阅读★收录全面,编排合理,查询方便收录现行有效的涉及金融领域的法律,重要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具体包括金融监管(中央银行)、金融企业(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等)、金融业务(负债业务、信贷业务、支付结算业务和外汇业务)和金融犯罪四个方面,体系清晰。★特设导读、条旨,实用性强各部分特设“导读”栏目,对本部分核心主体进行解读,对重点法律附加条文主旨,可指引读者迅速找到自己需要的条文。★特色服务,动态增补
书籍目录
一、金融监管 1.综合规定 2.中央银行 (1)综合管理 (2)现金与人民币管理 (3)金银与国库管理 (4)货币政策管理 二、金融企业 1.商业银行 (1)机构管理 (2)市场准入 (3)资本与风险管理 (4)公司治理 2.非银行金融机构 3.外资及境外金融机构 三、金融业务 1.负债业务 (1)储蓄存款 (2)同业拆借 (3)金融债券 2.信贷业务 (1)综合规定 (2)对公授信 (3)对私授信 (4)不良资产 3.支付结算业务 (1)票据管理 (2)票据承兑与结算 (3)结算账户管理 4.外汇业务 (1)外汇管理 (2)外汇账户 (3)结售汇业务 四、金融犯罪
章节摘录
版权页: 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各种制度具体办法的制定】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反洗钱培训和宣传】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第四章反洗钱调查 第二十三条 【调查的进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调查,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合法证件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调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第二十四条【询问】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可以询问金融机构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 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调查措施】调查中需要进一步核查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应当会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 第二十六条【报案与强制措施】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对已依照前款规定临时冻结的资金,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继续冻结。侦查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冻结措施;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立即通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金融机构解除冻结。 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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