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总论

出版时间:2013-3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前言

当代德国法学著名总序当代德国法学名著译事之缘起,在乎“取法人际,天道归一”之理念。天地渺渺,众生芸芸;然天地何以长存不灭,众生何以繁衍不息?此中必有亘古于今之一般法则。天地者,自然之谓;众生者,乃自然所赋生灵之长,人也。而人所以居万物之首而为生灵之长,概因其不仅是生于自然,而且还能领悟于自然,进而以理性和智慧的劳动创造受益于自然。由此而论,天地间至真至善至美,莫过于人与自然之和谐融合。正如庄子所说:“知天之所为,知人之所为者,至也。”而中国哲人所言“天人合一”,实际表明着人类的最高智慧和境界。但是,最高的智慧未必是功利的智慧,最高的境界往往不是现实的境界,此乃人类虽为万物灵长,但又归于万物的本性使然。尽管不无缺憾,但却理所当然。纵观古往今来,可知人类始终是在理想与现实、理性与物性的矛盾状态中存在发展。不过,人出于其自然本性但又以其理性确认的社会秩序,又使之在这种永远不会解消的矛盾状态中生存发展成为可能。自古以来,食色之性、交往之需、名利之求、功德之义,无论国人洋人、权贵庶民,众生莫不有之;惟每人认取之价值,或此或彼因人因地因时而异。但基于人之本性所产生的社会,无论东方西方,必然有其共性。于是有老子的古训:“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而希腊的斯多噶哲人也说:“按照自然而生活。”由此可知,同属自然之人类,本有其共同的理念与法则。以法律而言,中国、西方法律虽文化传统各异,然毕竟都是人类社会的法律;必然有其共同的人性内涵。所以,考察法律,应着眼超越地域、国度和民族,甚至超越时空的人际层面,努力发现本来属于整个人类的理念和规范,并在此基础上寻求并促进人与人、民族与民族、国家与国家之间越来越普遍深入的交往。吾人之规可为他人所取,他人之法可为吾人所用,概其皆出乎人之本性。所以“取法人际,天道归一”,当为人类社会法律进步之最高思想境界。以迄今历史度之,人类生存发展的必然趋势是越来越普遍深入地相互结合和依赖,经济的全球化和文化的世界化正在相辅相成地迅速演进。在人类发展进程中,产生于人类本性的共性愈多愈充分地为人所认识,则人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交往就愈可能有效和平地进行。作为人类社会的行为规范,任何国家的法律都是人与人之间实现交往、确定关系及秩序的最重要途径。就此而论,可断言未来人类的发展与和平,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全人类在法律法则上的沟通与趋同。本着取法人际或取法自然的理念,当代德国法学名著译事拟系统全面地翻译当代德国法学具有代表性的学术成果。因为德国法不仅为可取之一方法律,而且还与当代中国法制有着特殊的关联。事实上,当代中国大陆、台湾的法制是基于清末民初之际的法律改制发展而来。当时采纳了欧洲大陆法系法制模式,而其中又以汲取德国法律,特别是民法、刑法居多。不仅如此,20世纪以来中国法制和法学的发展还颇受德国法制和法学的影响,现今中国法制和法学的不少思路实际都与后者有关联。因而,中国法制建设和法学进步自然更容易从德国法制与法学中获得启发。

作者简介

作者:(德国)迪特尔•梅迪库斯 译者:邵建东  邵建东,男,1962年生,江苏常熟人。1978年考入南京大学外文系德语专业,先后获文学学士和文学硕士学位。1986年和1995年两次赴德国哥廷根大学进修法学,分别获哥廷根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和法学博士学位。曾在德国马尔堡大学担任客座教师,讲授中国法律。现任南京大学法学院暨中德经济法研究所教授。主要从事竞争法学、民法学和中德法比较的教学和研究。

书籍目录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总序 作者中译本序 德文第七版序 德文第一版序 翻译凡例 主要期刊的德文缩写与中译名 第一编导论 第一章私法在法律制度中的地位 第一节公法与私法 第二节界定私法与公法的各种学说 第二章私法框架下的民法 第一节“民法”的语源 第二节民法与特别私法 第三章德国民法典框架下的总则 第一节亲属法与继承法 第二节债法与物法 第三节总则 第四章总则的内容和法律渊源 第一节功能与内容 第二节法律渊源 第五章总则编在法律政策方面的问题 第一节设总则编的优点 第二节设总则编的缺点 第六章总则的发展与走向 第一节法律行为 第二节人法 第三节总则的其他内容 第七章总则编的文献资料 第一节教学法上的困难 第二节总则编的教科书 第二编私法的工具 第八章概述 第一节决定自由的前提 第二节决定自由的界限 第三节自由决定的后果 第九章法律关系 第一节定义 第二节两个要素 第三节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四节法律制度 第十章权利 第一节权利的种类 第二节权利的作用及其替代物 第十一章请求权 第一节“请求权”的双重含义 第二节请求权与债权 第三节多数请求权 第四节请求权作为案例分析的要素 第十二章形成权 第一节形成权的独特性 第二节形成权的合理性 第三节形成权的种类 第四节形成权的一般规则 第十三章抗辩权 第一节抗辩权的种类 第二节实体法上的抗辩权的具体问题 第十四章权利的时间限制 第一节除斥期间和消灭时效 第二节消灭时效 第十五章权利的内容限制 第一节各项权利的界限 第二节对权利滥用的限制 第三节禁止滥用权利的具体情形 第四节“得权” 第十六章权利的实现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正当防卫 第三节紧急避险 第四节自助行为 第五节附:担保 第三编法律行为 第一部分总论 第十七章法律行为和私法自治 第一节行为自由、私法自治和法律行为 第二节对私法自治的评价 第三节私法自治在当今的意义 第十八章法律行为的界定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情谊行为 第三节准法律行为 第十九章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一节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决议 第二节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 第二部分意思表示的成立与内容 第三部分合同的成立与内容 第四部分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与效力障碍 第五部分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第六部分不确定性与计划错误 第七部分代理 第八部分法律行为与主管权 第四编权利主体 第五编权利客体 附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一)私法上的决策自由以私法自治(Privatautonomie)和所有权人自由(Freiheit des Eigentilmers)为两大支柱。私法自治——在其合法的范围内——保障个人具有根据自己的意志,通过法律行为构筑其法律关系的可能性。所有权人自由,则是指所有权人有权在法律和第三人权利的框架内,任意处分其物,并排除第三人对物的干预(第903条)。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毋需对任何人说明为何这样作出决定的原因。引用肯德根(K6ndgan)的话,可以这样来表达上述原理:“私法主体的动机是—种禁忌。对于其行为的后果,主体充其量是对自己承担责任。”这也就是说,在通常情形,法律不可能对这些决策是否具有合理的动机进行监控。只有在滥用权利之例外情形,才适用不同的原则。 这些话语,在年轻一代的人听来,或许显得有些刺耳。他们会觉得这是一种时过境迁的、置社会约束于不顾的自由主义论调。不过,如果我们设想对私法适用必须说明理由的原则,那么上述看法的不正确性就显而易见了。如果要求对私法上的行为强制说明理由,那么家庭主妇就必须说明,她为什么在某个特定的面包师那里购买小面包,而不在另一个面包师那里购买;摩托车的所有人必须说明,他为什么非要驾驶摩托车出行不可,而为什么不步行,为什么不搭乘公共交通车辆,或者为什么他非要出行不可;在订立婚约、结婚,或者在非婚姻生活共同体之情形,有关主体必须说明其为何选择了某个特定的伙伴,而可能因此得罪了另一个有兴趣者。为了使提出的理由具有意义,我们还必须给予法院审查这些理由是否正确的可能性。这样,受到冷遇的竞争对手就有权主张,对方对自己置若罔闻是出于不公正的理由。我们只需要设想一下这种无时不在的监视,眼前就会出现一幅可怕的图画。这一画面,显然是与自由发展其人格的基本权利(《基本法》第2条第1款)大相径庭的。 (二)与此相反,公法的情形就不同了。在公法中,法律对大部5分有待作出的决定都已经作了非常详细的规定。比如,就一张纳税通知单或一份社会保险定期金的数额而言,只存在唯一一个正确的金额。在其他领域,虽然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决策自由即裁量余地,如从美学角度评判一项建筑申请,或决定是否设置一块道路指示牌;但是,这种裁量至少要受到《基本法》第3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禁止歧视原则和其他各方面规定的制约。

编辑推荐

《德国民法总论》是德国民法学者迪特尔•梅迪库斯的一部关于德国民法典总论的专著,对德国民法典总则中的诸多问题,如法律行为、权利主体、权利客体等问题进行了研究。译者邵建东先生较好地把握了原著的精神,译文准确、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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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3条)

 
 

  •   是当代德国民法总论教科书中最具盛名的,虽然翻译的比较晦涩,但是和卡尔拉伦茨的德国民法通论对比读,相当有助益
  •   相对于伴随着拿破仑的对外夸张而传播开来的法国民法典而言,德国民法典是以其高超的立法技术,严密的逻辑,立足德国国情而且经历书稿十余载才得以完成制定,这些使得德国民法典成为了后来许多大陆法系国家进行民法典编纂工作争相参照的蓝本,这与德国的法学家治学严谨和辛勤劳动诗分不开的,本书站在德国民法总则部分进行阐述,逻辑论证严谨,法律推理严密,处处闪耀着法律的正义之光。不知道为什么,中国翻译的许多德文著作,通常都比较晦涩一些,不太好读,逻辑严密的确很有优势,可读性略微差了些,不过这毕竟是德国大学法律教科书,倒也无可厚非。昨天(2009.08.24)收到了书,速度还是很快的,不过,书籍的书脊处受了碰撞,有点破,虽然这是部好书,不过破损实在有点影响心情的。觉得值得收藏的。
  •   梅迪库斯与拉伦茨、弗卢梅三人的民法总论是德国民法学的经典著作亚马逊的打折力度也比较大但配送时间过长,送达时间在原有基础上又推迟不少,让我苦等了半月之久
  •   的确是一本好书,但翻译得比较晦涩,如果能看德文原版就好了。总体感觉本书比拉伦茨的通论写得通俗些。
  •   有空阅读一下 必须读一下
  •   值得一看,缜密的法学思维
  •   名家经典,翻译也还算可以吧,只是德国民法典已经修改了,书比较老,书里很多法条的条文序数已经不能用了
  •   没的说,当代德国法学名著系列是近年少有的从选题到翻译都极为严谨的学术著作
  •   书还可以,要学法学就该读读。
  •   书真的很厚啊,不过也是研习德国民法的经典,做活动价格又非常便宜,推荐。
  •   书的质量值得探讨 看起来不像是正版书 封面有点粗糙 纸质不是很好
  •   不错,虽不是很好懂,但确实是研究民法的必备书
  •   要学好中国的民法就的知道中国的民法是怎么来的.不过这个就是讲的德国民法的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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