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2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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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注释本(含最新司法解释)》内容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体系要点与条文检索。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本法任务 第三条公检法职责分工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职权 第五条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第六条诉讼基本原则 第七条三机关相互关系 第八条法律监督 第九条诉讼语言文字 第十条两审终审 第十一条审判公开及辩护权 第十二条无罪推定 第十三条人民陪审制 第十四条保障诉讼权利 第十五条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第十六条外国人刑事责任的处理 第十七条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章管辖 第十八条职能管辖 第十九条基层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中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级别管辖变通 第二十四条审判地域管辖 第二十五条优先、移送管辖 第二十六条指定管辖 第二十七条 专门管辖 第三章回避 第二十八条回避事由和方式 第二十九条 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 第三十条 回避的决定及效力 第三十一条其他人员的回避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二条 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 第三十三条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第三十四条指定辩护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侦查期间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辩护人会见通信权 第三十八条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权 第三十九条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据权 第四十条辩护人证据展示义务 第四十一条律师调查取证权 第四十二条辩护人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被告人拒绝与更换辩护 第四十四条诉讼代理 第四十五条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第四十六条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 第四十七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中诉控告权 第五章证据 第四十八条证据及种类 第四十九条举证责任 第五十条证据的收集术 第五十一条运用证据要求 第五十二条取证主体、对象及妨碍取证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重调查、不轻信口供 第五十四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五十五条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排除非法证据职责 第五十六条非法证据调查程序 第五十七条证据合法性证明 第五十八条严格排除原则书 第五十九条证言的审查判断 第六十条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第六十一条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 第六十二条特殊保护措施 第六十三条证人作证补助制度 第六章强制措施 第六十四条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性规定 第六十五条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 第六十六条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 第六十七条保证人的条件 第六十八条保证人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第七十条保证金的确定及缴纳 第七十一条退还保证金 第七十二条监视居住的条件 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的执行 第七十四条监视居住期限的折抵 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第七十六条监视居住监控方式 第七十七条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期限和解除 第七十八条逮捕的权限划分 第七十九条逮捕的条件 第八十条拘留的条件 第八十一条异地执行拘留、逮捕 第八十二条公民扭送 第八十三条拘留的执行 第八十四条拘留后案件的办理 第八十五条提请批准逮捕 第八十六条审查批准逮捕程序 第八十七条批捕权 第八十八条审查批捕 第八十九条提请批捕和批捕的时限 第九十条不批捕的复议、复核 第九十一条逮捕的执行 第九十二条逮捕后案件的办理 第九十三条捕后羁押审查 第九十四条 不当强制措施的变更或撤销 ……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三编审判 第四编执行 第五编特别程序 附则 附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本条共有两款,是关于辩护人范围的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审讯、被控诉甚至是受到某种强制措施,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不利地位,为了客观、公正、全面地弄清案情和正确适用法律,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维护,法律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其诉讼地位相适应的辩护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自行辩护,另一种是委托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在特定情况下,人民法院还可以或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和辩解的行为;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的行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有权自行辩护。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但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同一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最多只能同时委托两名辩护人。 根据本条规定,可以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为辩护人的范围极为广泛,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委托辩护人,但是根据本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5)本院的人民陪审员;(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其中,第(4)、(5)、(6)、(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入,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关联法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否充当辩护人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三)27—30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9—12条 第三十三条 【委托辩护人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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