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

出版时间:2013-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内容概要

《民法学》是专为法学专业本科生打造的民法学教科书。全书共设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法一般原理、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亲属法、继承法七编,体系完整,内容全面,将民事权利的运行及其实现作为主线,系统阐述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原理和制度。

作者简介

吴汉东,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兼任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法学学部委员、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书籍目录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性质和体系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民法的历史变革 第四节民法的法源 第五节民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区别 第六节民法的解释与适用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平等原则 第三节自愿原则 第四节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节公序良俗原则 第六节信赖保护原则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民事能力 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 第四节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第五节民事责任 第四章民事主体(1):自然人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三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节监护 第五节自然人的住所和身份证 第六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第七节自然人的人格权 第八节自然人的身份权 第五章民事主体(2):法人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法人的成立 第三节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节法人的机关 第五节法人的住所 第六节法人的变更与终止 第七节法人的财产和民事责任 第六章民事主体(3):合伙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普通合伙 第三节有限合伙 第四节合伙的解散与清算 第七章民事主体(4):其他非法人组织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 第三节法人的分支机构 第四节筹建中的法人 第五节个体工商户 第六节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八章民事权利客体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民事权利客体的类型 第三节民事权利客体的发展与变革 第九章法律行为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意思表示 第三节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第四节无效法律行为 第五节可撤销、可变更的法律行为 第六节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 第七节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第十章代理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代理关系 第三节代理权 第四节代理行为 第五节无权代理 第六节代理关系的终止 第十一章民法上的时间 第一节时效概述 第二节诉讼时效 第三节除斥期间 第四节期限 第二编物权法 第十二章物权总论 第一节物权与物权法 第二节物权的分类体系 第三节物权的效力 第四节物权的变动 第五节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原则 第六节物权的民法保护 第十三章占有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占有的取得与消灭 第三节占有的效力 第四节占有的保护 第十四章所有权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所有权的权能 第三节所有权行使的限制 第四节所有权的类型 第五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六节不动产相邻关系 第七节共有 第八节所有权的取得 第十五章用益物权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 第五节地役权 第十六章担保物权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抵押权 第三节质权 第四节留置权 第五节担保物权的竞存 第三编债法一般原理 第十七章债与债法 第一节债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债的要素 第三节债的发生原因 第四节债的分类 第五节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及其体系 第十八章债的履行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债的履行原则 第三节债的履行规则 第十九章债的保全与担保 第一节债的保全 第二节债的担保 第三节保证与定金 第二十章债的移转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债权让与 第三节债务承担 第四节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第二十一章债的消灭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清偿 第三节提存 第四节抵销 第五节免除 第六节混同 第二十二章不当得利之债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不当得利的构成 第三节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第四节不当得利的效力 第二十三章无因管理之债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无因管理的构成 第三节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 …… 第四编合同法 第五编侵权责任法 第六编亲属法 第七编继承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3.授权行为的无因性 授权行为虽属独立的制度,但实践中多因委托、雇用等基础关系而发生,此时就会出现基础关系的效力是否影响授权行为效力的问题。例如,在因委托合同而发生授权行为的情况下,委托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授权行为是否随之无效?关于这个问题,我国法律没有就此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宜肯定授权行为具有无因性理论,理由为:(1)授权行为具有无因性,可使第三人不必顾虑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基础关系,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迅捷。(2)授权行为具有无因性,不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并且无损于代理人的利益,因为代理人不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因此,除当事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应当认可授权行为的无因性。 4.授权行为的方式 授权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是不要式行为,可以明示或默示方式作出。所谓明示授权,是指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的授权。根据《民法通则》第65条第1款规定,授权行为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一般来说,重大事务的授权,以书面形式为妥。实践中,授权行为的书面形式常表现为“授权委托书”或“代理证书”,通常“介绍信”也被作为授权委托书使用。 所谓默示授权,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一定行为,基于某些公认的准则而推定其为授权的意思表示,其中最典型的是职务授权,即被代理人委以某人以某种职务,即同时意味着授予其一定范围的代理权。但是,并非任何职务委任都同时包含授权行为,只有当某种职务表明当事人有权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发生财产关系时,职务授权才能成立。此外,默示授权行为还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特定身份关系(如夫妻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如合伙关系)等而发生。 (四)基于紧急情况取得代理权:紧急代理 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或个人利益免受不当损害,法律规定,在某些紧急情况发生时可产生紧急代理。这是复代理的代理权取得的特殊原因。此种代理权的产生,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二是出现法律所规定的紧急情况。对于此等紧急情况,《民法通则意见》第80条作出了说明:当出现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即使被代理人没有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复代理人的代理权仍能发生。 三、代理权的行使 (一)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最根本的原则是实现和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根据代理制度的规定,代理权行使须遵守以下原则: 1.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代理人只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的民事活动,才能视为被代理人的行为,其法律效果也才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编辑推荐

《民法学》编辑推荐:定位明确:《民法学》是为满足法学专业本科生学习和使用民法学知识的需求而撰写,并为其研究生入学考试和司法考试提供指导和参考;范围明确:立足中国现行的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对现有法律进行体系化阐述,只进行适当和客观的比较与扩展,强调通用的知识,并辅以案例,便于本科学生理解和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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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4条)

 
 

  •   辅修必须学的书,质量很好,是正版。
  •   书的质量太差了,胶都开了!!!
  •   收到的时候书变形的 而且还有几张印刷有重影 总之不是很理想吧~~
  •   很好呀,精炼而且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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