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名师讲义

出版时间:2013-3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内容概要

《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刑事诉讼法(2013全新版)》以刘玫、卫跃宁老师的课堂讲授为基础,集聚了两位老师多年的讲授经验和授课精华,根据司法考试最新命题规律和特点,总结分析了本学科的考试要点,重点讲解考试难点。《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刑事诉讼法(2013全新版)》根据司法考试大纲最新变化,第一时间免费增补最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书籍目录

导读:复习方法与应试技巧 第一讲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二讲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讲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第四讲管辖 第五讲回避 第六讲辩护与代理 第七讲刑事证据 第八讲强制措施 第九讲附带民事诉讼 第十讲期间、送达 第十一讲立案 第十二讲侦查 第十三讲起诉 第十四讲刑事审判概述 第十五讲第一审程序 第十六讲第二审程序 第十七讲死刑复核程序 第十八讲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九讲执行 第二十讲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一讲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二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十三讲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二十四讲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章节摘录

版权页:   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可能因被告人或其他人的行为导致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不能或难以得到执行时,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从而保证附带民事判决能够得到执行。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这里的查封和扣押,即是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 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应当注意:第一,必须存在紧急情况,也即被告人或其他人可能实施某种行为导致法院未来作出的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可能无法或难以得到执行。第二,财产保全的对象限于被告人的财产或与本案有关的财产,对于与被告人和本案无关的财产不得进行保全。第三,保全财产的价值必须相当于权利请求或诉讼请求的价款或金额,不能大于权利请求或诉讼请求的价款或金额。第四,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如果案件情况发生变化,据以采取财产保全的原因消失,应当及时撤销财产保全。 [最有价值提示] 其实,上文陈述的应该注意的四点情况,学习过民事诉讼法的同学会发现,几乎和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制度一致,因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就是一种民事诉讼。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 [考查频率](2009年,单选;2012年,单选) 刑事诉讼法第l02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该规定明确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原则,即“一并审判”是原则,“分开审判”是例外。在分别审判时要注意:第一,只能先审刑事部分,后审附带民事部分,而不能先审附带民事部分,后审刑事部分;第二,必须由审理刑事案件的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部分,不得另行组成合议庭;第三,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得同刑事判决相抵触;第四,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延期审理,一般不影响刑事判决的生效。 审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必须按照一般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进行以外,还应当按照其特有的程序进行,根据2012年《刑诉解释》和2000年《附带民诉规定》,审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当注意以下诸方面问题: 1.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7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3.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在5日内向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送达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副本,或者将口头起诉的内容及时通知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并制作笔录。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将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将口头起诉的内容通知其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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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刑诉本来新增法条就多,看得头晕晕的!
  •   内容新颖,版面是和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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