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12 出版社:公丕祥 法律出版社 (2012-12出版) 作者:公丕祥 编
内容概要
《江苏法院司法调研成果集(2007-2011年)》选取的2007年至2011年五年间的部分获奖重点调研课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从调研范围来看,涵盖江苏法院综合工作、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执行等各个领域的理论性、体制性、机制性及具体法律适用等多方面问题;从调研对象来看,既包括针对审判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或趋势性问题展开的前瞻性调研,也包括对审判实践中存在的普遍性、典型性问题展开的现实性研究;从调研主体来看,既有高院各部门从条线统揽的角度所作的全局性调研,也有各中院、基层法院密切结合本地审判实践所作的特色性调研。《江苏法院司法调研成果集(2007-2011年)》由公丕祥主编。
作者简介
公丕祥,男,汉族,祖籍山东蒙阴县,1955年1月出生,法学博士,现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二级大法官。第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被评为首届中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之一(1995年)、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1997年)。兼任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国际法律哲学与社会哲学协会中国分会副主席等职。学术领域为法哲学与法制现代化问题研究。主要著作有:《马克思的法哲学革命》(1987年)、《马克思法哲学思想述论》(1992年)、《法哲学与法制现代化》(1998年)、《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1999年)、《东方法律文化的历史逻辑》(2002年)、《权利现象的逻辑》(2002年)、《中国的法制现代化》(2004年)、《法制现代化的挑战》(2006年)、《公丕祥自选集》(2010年)、《当代中国的司法改革》(2012年)等,并在专业刊物上发表100余篇论文。
书籍目录
综合篇 1.新时期社会主义司法民主的创新与发展 2.司法公开机制的深化与创新 3.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理论和实践 4.关于民生保障问题的司法调查与思考 5.关于化解宏观经济变化境况下群体性纠纷的调查与思考 6.民意沟通工作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7.灌南农民诉讼考察报告 8.江苏沿海发展背景下的能动司法问题研究 9.关于建立涉诉信访联合化解机制的调研报告 10.创新司法拍卖工作机制,实现拍卖标的物价值最大化 11.关于构建合理区间式审判工作评价机制的思考 12.关于规范基层法律工作者行业的调研报告 13.法官撰写裁判文书能力问题研究 刑事篇 1.刑事审判涉诉矛盾纠纷化解的调研 2.关于影响死刑适用常见情节的调研 3.非法集资类金融犯罪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调研 4.共同受贿犯罪及相关适用法律问题研究 5.关于民事执行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调研报告 6.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民事篇 1.关于《侵权责任法》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2.关于不动产财产权属纠纷法律问题的调研报告 3.民事司法中家事习惯的类型化分析 4.不当履行清算义务案件审判实务若干问题探析 5.均衡保险当事人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6.关于商标司法保护现状及发展策略的调查报告 7.涉台民商事纠纷审理机制与法律问题研究 8.外向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的动态分析 9.关于民事再审改判标准实证研究的调研报告 10.民事再审审查司法方法研究 11.法外合理利益类型化分析及其救济 12.能动司法视野下事实真相的发现机制 行政执行篇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司法审查若干问题研究 2.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3.关于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调研报告 4.关于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的调查与分析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四)完善保护机制,促进三审合一 国家对知识产权实行司法和行政的双轨制保护模式,行政保护与司法救济各自有其自身的特点和程序。行政保护着眼于维护一种正常的权利使用秩序,司法保护则是一种应请求的被动保护。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依法将受到民事制裁、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司法保护涉及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大审判体系。完善商标保护机制,既要注意商标行政机关与法院问的沟通衔接,又要完善法院内部民事、行政、刑事审判的协调统一。 1.加强商标司法与行政保护的衔接 权利的保护,自然是多多益善。但只要有一种以上的保护方法,就必然出现如何协调几种不同的保护方法的问题。加强两者间的有机衔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专门设立知识产权联络工作组,建立衔接平台。行政机关如工商、技术监督、公安、海关等部门,以及法院指定专门人员组成知识产权联络工作组,负责信息通报交流和协调;推动各部门充分运用高科技手段,建立“网上衔接,信息共享”的机制。二是定期召开商标行政执法和司法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通报商标行政处罚和司法审判的相关情况,确立证据采信、商标侵权判断的统一标准与执法尺度,互通有无,促进各部门的协调统一。三是不定期开展经验交流,优势互补。全面推动商标行政与司法保护的衔接,有效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众利益,合力打造良好发展环境,是行政机关和法院的共同任务和职责。 2.积极开展司法保护“三审合一”工作 行政、民事、刑事三大审判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查存在一个“确权一侵权认定一严重侵权的犯罪认定”逻辑顺序,其中民事确权是基础,因此民事审判对权属的审查优先于行政审判对侵权行为的审查;而知识产权犯罪又是侵权行为最严重的形态,所以民事权属、侵权事实的认定,又是认定犯罪构成的前提。三大审判对商标权乃至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当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只有民事、行政、刑事审判协调统一,才能防止执法尺度的偏差,才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的整体效能,所以探索知识产权审判新机制已是法院当前面临的一项重要而又迫切的任务。 TRIPs协议对各成员所要求的执法机制特点是“突出规定执法机制的设置与执法活动的指导原则;强调民事诉讼程序执法的倾向;充分保障执法及时有效,同时强调执法持续公正;肯定执法的行政程序,但强调符合协议的规定;强调对行政终局决定的司法复审”。“三审合一”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发展到新阶段的必然要求,也是适应上述执法机制特点的必然趋势。 2007年10月江苏高院决定在南京、苏州、常州、南通4个市进行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审判“三审合一”改革试点工作。2008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要求法院“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法庭”。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确定“探索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综合审判庭”,并批准江苏省高级法院和重庆市高级法院为全国高级法院首批知识产权“三审合一”的试点法院。同年4月,江苏省高级法院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三审合一”改革试点工作。 从全国来看,“三审合一”试点有多种模式,从早期的上海浦东区人民法院模式,到山东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广东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等基层法院模式,再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等中级法院模式,各不相同。江苏高院自2009年7月正式开始运行“三审合一”试点工作,它规定除常州中院知识产权庭可以集中提级管辖本地区的知识产权刑事、行政一审案件外,其他地区凡有知识产权司法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统一实行“浦东法院模式”即受理符合级别管辖规定的本辖区内各类知识产权一审案件,由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审理与之相对应的二审案件;对没有知识产权司法管辖权基层法院的所有符合级别管辖规定的知识产权一审案件统一收归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管辖,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则管辖相对应的知识产权二审案件和按照级别管辖确定的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的设想是将全市一审知识产权行政、刑事案件统一由有知识产权审判管辖权的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为此还需对该审判模式的可行性进行调查研究,更需要在党委、人大的支持和协调下,促成法院与相关执法机关、公安、检察机关之间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
编辑推荐
《江苏法院司法调研成果集(2007-2011年)》旨在激励处于司法改革和司法审判实践前沿的全省法官,充分依托贴近司法资源的天然优势和观察问题的独特视角等有利因素,及时把握法学领域和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努力使其升华为有研究价值和应用价值的理论。
图书封面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