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张文显,李步云
内容概要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学术文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研究》阐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核心价值。这个问题旨在说明,我们为什么需要宪政,为什么建设宪政,我们寄希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意义是什么?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核心价值。以我所见,社会主义宪政的核心价值就是其宪政精神,主要包括: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为规范有序地、理性和平地行使民主进行制度设计;尊重和保障人权;致力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保障国泰民安,民富国强。
作者简介
张文显,法学硕士,哲学博士。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二级大法官,著名法学家,现任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书籍目录
上编宪政一般原理与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宪政理论的形成 宪政的概念及意义 是君主喜欢之事还是元首决定之事 具有法律效力?——对元首制时期和优士丁尼时 代罗马宪政的考察 权利问题研究与当代中国宪政理论 的演进 受西学影响下的近代中国宪政文化 之特征 权力来自权利的转让? 论政治社会中个体权利与国家权力 的平衡关系——以卢梭社会契约论为视角 论宪政乃宽容政治 “和谐社会”政治理念与世界永久和平秩序的构建 反司法审查剖析——评马克•图什内特的司法审查观 论建国前毛泽东的宪法思想 毛泽东宪法法制思想及其变迁 论民主在毛泽东宪政理论中的地位 下编中国宪政运动与当代中国宪政实践 联邦制的中国道路——20世纪上半叶中国的联邦主义思潮及实践 宪政之路,有无通途?——从《宪政的理念》反思宪政的道路 “宪政”概念的历史学和生存论释义——宪政理论构建与实践探索的理念基石 当今中国宪政运动思潮述评 论中国宪政建设的路径 民国初年宪政建设的历史启示 宪政理论范式转换及中国宪法学的回应 宪政概念在《人民日报》(1949—2009年)中的出现 频率研究 宪政话语的两歧性特征及其历史根源——一个初步的论纲 中国宪政结构下的城乡二元:基本制度及其改进 宪政体制下的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干预 监督政府:预算的永恒命题 立宪政体、代议民主与公共预算——日本法的经验与借鉴 论“正和博弈”与宪政实现的关系 宪政语境中的政治合法性问题——基于协商性民主理论的分析 中国财政转移支付的宪政透视 恢复宪政概念合法性推进中国宪政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理论与实践研讨会 综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一)宪法权力不是来自宪法权利的转让,而是来自私权力和社会权力的转让 与权利和权力的关系一样,宪法权利和宪法权力之间也没有转让、产生的关系,宪法权利不能产生宪法权力,宪法权力不是宪法权利转让的结果。宪法权利来自于国家前的天赋人权(但施行于国家成立之后),是人民对自己权利在即将成立的国家中的一种肯定;宪法权力也来自于国家成立前(行使于国家成立后),是人民对自己的私权力和社会权力转让的结果。私权力转让给社团成为社团权力的时候形成的是社会权力,这种社会权力有的在国家成立之前,有的在国家成立之后,它们可能发生在社会领域,也可能发生在法律领域,或者在社会和法律交叉的领域,其中只有社会权力在国家成立前转让给国家成为国家权力时才是宪法权力(如果在国家成立后转让给国家成为国家权力的往往是法律权力)。宪法权力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权力而不是社会权力,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而不是社会的根本法,它主要规范的是国家问题而不是社会问题。社会权力一般由法律进行保障和规范,或由社会自治解决,社团的权利和权力没有纳入宪法规范的原因主要是,与个人权利相比社团权利是派生性的,与国家权力相比社团权力的权力特征不是最典型的。 在权力与权力互相转让的四种关系中,公权力来自私权力转让时淇中由私权力转让形成的国家权力是宪法权力,而由私权力转让形成的社会权力则不是宪法权力,它们可能是法律权力,也可能是社会自治权力;在由公权力转让出来的公权力中,只有部分社会权力转让而形成的国家权力才是宪法权力,而由国家权力转让出的国家权力、由国家权力转让出的社会权力、由社会权力转让出的社会权力基本上都不是宪法权力,前二者大多只是一种法律权力,后者有可能是法律权力,也有可能仍是社会权力。至于由私权力转让而形成的私权力则完全不是宪法权力,其中许多连法律权力都不是;而由公权力转让而形成的私权力一般也只是法律权力而不是宪法权力。公权力从来源上可以被分为两个层次:一种是直接源自私权力的公权力(有国家权力也有社会权力),另一种是直接源自公权力的公权力,其中只有直接源自私权力的国家权力和一部分直接源自社会权力的国家权力才是宪法权力,其他权力(包括一定范围内的源自私权力的私权力、源自私权力的社会权力和大部分源自公权力的公权力)都只是法律权力或属于社会自治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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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学术文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研究》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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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核心价值。这个问题旨在说明,我们为什么需要宪政,为什么建设宪政,我们寄希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意义是什么?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核心价值。以我所见,社会主义宪政得核心价值就是其宪政精神,主要包括: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为规范有序地、理性和平地行使民主进行制度设计;尊重和保障人权,致力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保障国泰民安,民富国强。——张文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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