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企业重整制度研究

出版社:李连祺 法律出版社 (2013-02出版)  

作者简介

李连祺,民商法学博士,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黑龙江大学民商法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书籍目录

第一章绪论/1 第一节写作背景与研究意义/2 第二节 国内外相关研究理论/9 一、国内外相关法学理论研究/9 二、国内外相关司法实务研究/13 三、国内外相关研究简评/19 第三节研究限制和方法/20 第二章俄罗斯企业重整制度概述/22 第一节俄罗斯企业重整制度的含义及背景分析/22 一、俄罗斯企业重整的含义/22 二、俄罗斯企业重整制度的背景分析/25 第二节俄罗斯企业重整制度的立法理由与功能/30 一、俄罗斯企业重整制度的立法理由/31 二、俄罗斯企业重整制度的功能/33 第三节俄罗斯企业重整制度的历史沿革/37 一、俄罗斯企业重整制度的产生/37 二、俄罗斯企业重整制度的发展/40 第四节俄罗斯企业重整的立法框架/44 第三章俄罗斯企业重整的程序结构/49 第一节调查制度/49 一、调查制度概述/49 二、调查程序的启动/50 三、财产保全措施/51 四、临时管理人/55 五、企业负责人停职/56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57 七、调查的终结/59 第二节 财务恢复程序/60 一、财务恢复程序概述/60 二、财务恢复阶段的担保/65 三、进入财务恢复程序的后果/66 四、财务恢复计划和债务清偿表的执行与变更/68 五、财务恢复程序的终止/70 第三节 外部管理程序/71 一、外部管理程序的意义与目的/71 二、外部管理程序的启动及法律后果/72 三、外部管理计划/74 四、外部管理程序的终止/76 第四章俄罗斯企业重整的组织结构/83 第一节财务恢复管理人/83 一、财务恢复管理人概念及解任/84 二、财务恢复管理人的义务/87 …… 第五章关于企业破产重整的特殊规定/113 第六章俄罗斯企业重整制度的评价/139 第七章 中俄企业重整制度建设的比较与完善中国企业重整制度的建议/156 结语/175 参考文献/178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以银行破产的立法模式而言,主要的依据是破产法与银行法,依立法模式的不同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由普通破产法就银行破产加以规范,这一类型以英国法为代表。英国破产法规定银行破产适用普通破产程序①。在此类国家中,有关银行监管内容主要规定在银行法中,金融机构的破产则适用普通破产法,银行法基本上不再单独规定银行破产的问题。英国金融总署②有权参与到银行破产案中。银行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即完全由仲裁法院主导,由仲裁法院指派破产管理人或接管人,并对其所执行的程序进行监督。二是银行破产以普通破产法为基本适用的法律,但同时在银行法中对银行破产作出特殊规定,这一类型以德国、卢森堡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为代表。三是制定专门的银行破产法,以保加利亚、加拿大为代表。此外,美国在内的少数国家,以银行法规定银行破产专门由监管机关管辖,监管机关对破产银行的清理享有一切权力,并可以排除仲裁法院干涉③。 在俄罗斯,金融组织破产重整采用第二种模式,《破产法》第180条规定了金融组织重整的适用范围包括银行、保险企业、证券企业,以《破产法》为基本适用的法律,同时结合1999年《信贷组织破产法》的特别规定。20世纪90年代以来,俄罗斯发生了数次大规模政治和金融动荡,1991年年底前苏联解体,俄罗斯民众在银行的存款几乎一夜之间成为废纸,1998年俄罗斯爆发银行危机,一大批商业银行倒闭,因此信贷组织破产时,稳定存款人的信心、保护存款人利益是极其重要的。俄罗斯在2002年颁布了《银行存款保险法》,规定金融机构以其依法所吸收的存款为标的,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并缴付保险费的一种政策性保险。如果金融机构发生停业或无法清偿其所收受的存款等情形时,由中央存款保险企业在保险额度范围内,赔付存款人,以保障存款人权益并维护金融安定。2004年俄罗斯立法机构对《银行存款保险法》进行了修改,将存款保险范围扩大至未参与强制存款保险机制的商业银行,一旦这些银行破产,居民在这些银行10万卢布以下的存款将获得俄罗斯中央银行的全额补偿,此一法案较大提升了存款人对信贷组织重整的信心。 二、保险组织破产重整的特殊规定 保险组织破产重整程序参与人包括债务人保险组织、与保险组织利益有关的人员以及保险监管机关。保险组织的破产重整与一般企业的破产不同之处在于保险公司财产的复杂性,即保险组织的集合财产,其包括债务人保险组织的所有的不动产、机械设备、工业产权、证券及其他资产或经济管理权,法律意义上的财产等,以及保险合同。当保险组织进入破产程序时,保险合同不能随意终止履行,否则人数众多的投保人和受益人可能引起保险市场上大范围的恐慌,导致金融危机。《破产法》第184条规定,在外部管理程序执行阶段,变卖保险组织的集合财产,可以出售全部或部分保险组织,也可以出售保险组织的分支机构及其他下属部门,但必须将保险事故尚未发生的保险合同一并转让。 在保险组织的集合财产买卖中,买受人必须是拥有负责监督保险活动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颁发的从事相应类型保险的许可证书的,并且具有足够资产以履行根据其接受的保险合同所承担的债务的保险组织。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组织被依法重整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组织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转让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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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企业重整制度研究》作者为收集权威、翔实的俄罗斯企业重整相关资料,于2010~2012年先后到莫斯科、圣彼得堡、伊尔库斯克、符拉迪沃斯托克等地进行实地调研,收集了大量的原始资料,为全面分析俄罗斯企业重整制度提供了坚业治理机制对俄罗斯企业重整有着重大影响。在重整期间,重整监督人与重整执行人的专业性与独立性,重整激励和约束机制直接影响重整计划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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