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出版时间:2012-12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沃尔夫冈·格拉夫·魏智通 编  页数:711  字数:10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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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在德国是一部非常流行的国际法教科书,由十位德国教授合力撰写而成,这些学者中多半兼任德国法院的法官,因此本书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理论结合实践的特色。此次引进本书的最新版,可使国内读者更清晰准确地看到国际法在欧美国家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国际法的规则主要是欧美国家制定的,熟悉规则的制定背景才能更有效的运用规则,最终参与制定规则。在此意义上,本书的引进非常适时。同时,本书文字通达晓畅,德国学者对国际公法的宏观把握和具体问题分析的丝丝入扣都在本书得以体现。上述因素使得本书最终成为一部优秀的国际公法教科书。

作者简介

W·G·魏智通,博士,荣誉博士。图宾根大学教授。吴越,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德国法兰克福大学法学博士。毛晓飞,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所助理研究院,主要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2003年毕业于德国法兰克福大学,政治与法律专业。2010年起受聘德国柏林大学自由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竞争法与管制法(中国部分)。

书籍目录

第五版前言
第一版前言
作者及内容概览
第一章 国际法的概念、历史和渊源
引言
I.国际法概念与效力
1.国际法概念及特点
a)概念界定的出发点及问题
b)概念历史与国际法的发展
c)国际法的扩张
d)国际法的综合定义
e)与其他法律领域的界限
f)国际法与欧洲法
g)国际法的特征
2.国际法效力、基本原则与统一性
a)效力问题
b)国际法基本原则
c)国际法秩序的统一性
Ⅱ.国际法历史与国际法学
1.历史与国际法的历史性
2.国际法学
Ⅲ.国际法的法律渊源
1.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列举渊源及识别手段
a)国际条约(条约法)
b)国际习惯法
c)一般法律原则
d)法官判决与学理
2.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渊源外的发展
3.位阶关系与法律渊源的法典化
第二章 国际法与国家法
第三章 国家与个体作为国际法主体
第四章 国际与跨国组织
第五章 国际法中的空间与环境
第六章 国际法中的经济与文化
第七章 国家责任、国际刑法、争端解决与制裁
第八章 和平维护与战争法
词条索引
译者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如果说基本法第25条2句后半句对某些针对国际法的一般规则而言没有意义,因为它们不产生宪法上所预期的法律后果,那么另外一些规则则缺乏具体的对象(即只具备宣言性质),因为这些规则已经按照基本法第25条1句的效力条件个别地转化为了国内的权利与义务。这些国际法规则包括已经在国际法上规定了个人的权利或者义务的规则。首先是习惯法承认的一般人权,不过它对基本法构造人权保护体系所起的作用不是很大。另一方面,条约的人权保护措施则对联邦德国具有约束力,这些措施经过条约法的转化后成了国内法(但仅仅具有与国内法律相同的地位,参见段110以下),类似地还有那些一般国际法所铸造的违背人权的法律构成要件(如禁止海盗与拐卖人口,甚至禁止劫机),它们已经被吸收到刑法中。对后一类规范即对违背人权的刑事处罚而言则不能理解为只能按照国际法的要求来构造刑事制裁的要件,因为国际法将刑事制裁的衡量交给了国内的立法者,正如基本法第103条2款所要求的那样。至于国内立法机构在这方面的不作为可能违背国际法则是另外一个问题。总之,单凭国际法还不足以形成国内的刑事制裁秩序。 基本法第25条2句后半句的“生产规则”对那些适合个人主张权利的、针对国家的一般国际法规则而言具有意义(不是指已经承认了个人权利的规则,例如“和平”地“无害”地通过别国领海的权利)。不过,结合基本法第25条1句来看,对基本法第25条2句后半句的上述诠释是否只具备宣言性质则存在争。即使肯定这一点,则无论如何不能按照基本法第25条2句后半句来确定那些针对国家的一般国际法规则是否具有个人权利性质。 即使认为基本法第25条2款只对个人权利具有确认性质,这种表述也不具有独立的意义。同样,即使认为基本法纯粹只是一种宣言,也只有强行的理由(尤其是目的性与系统性解释)才能推翻符合其字面意思的解释。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基本法第25条2款后半句要求所有的一般国际法规则(以对德国法有效者为限)的适用对象与内容需要经过国内法的转化(由国际法目的性所决定),而不能直接对个体发生效力;基本法第25条1句只是赋予了其客观的有效性,只有通过基本法第25条2句后半句才使得其具备了对法律主体的效力。这同时也说明了要独立地看待基本法第25条的两句话的含义。此外,也不能认为“国际法友好性的”宪法解释或者一般法律解释优先于其他的解释方法。基本法对“国际法友好性”所要求的“度”取决于其具体条款的安排,而不一概而论。 接着必须回答的一个问题是,一个基本法第25条2句意义上的国际法规范必须符合什么样的标准才能转变为个人权利(或者义务)?当然也许可以认为这取决于规范所反映的利益,即国际习惯法上的某个“一般规则”是否是为了服务于个人的利益。这种观点是难以成立的:针对国家的国际习惯法规范(也就是说原本不是直接规定个人的法律地位的规范)其实是为了通过国家来平衡个体的利益。这些规范从其产生背景来看也不具备“保护导向’’(采用这个术语是为了与国内法的分析问题方式作一个对照)。因此,只要我们承认不能反过来按照国际法自身来决定并认为这些“一般规则”只能由国家来执行,对某个“一般规则”的解释也必须从原则出发,以维护基本法第25条2句后半句的目的。从其目的来看,基本法第25条2句是为了给国际法提供空问,而不是反过来制造与国内法的冲突。因此,上面例子中的国家对他国领海的无害通过权按照德国法也就成了个体的权利。反之,虽然国家采取报复措施的权利也可能由个体(如贸易公司)来有效地实施,但是这毕竟是“国之为国”专有权利。同样,按照一般国际法,间谍活动虽然是“允许的”(确切地说,国家间关系中缺乏对间谍违法行为的相关法律后果),但并不是说间谍就有(国际法上的)正当化依据。

编辑推荐

《国际法(第5版)》首先针对学生和准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提供一个国际法的全面系统的阐述。笔者意在使《国际法(第5版)》成为学习和准备考试的工具书,而非一般的初级读物和简单课本。通过汲取大量的学术著作,法院判决和国家实践,《国际法(第5版)》有助于读者从国际法的全局和历史的深度进行透彻的研究。相关专业的人士也可通过《国际法(第5版)》了解国际法的基石出原理、内在联系及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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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国际法(第五版),值得购买,好书
  •   这是我看过的书中最烂的一部。里面的错误太多太多!!到了令人难以忍受的地步。恐怕有数百处之多!主要是编辑排版,印刷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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