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郭俭 编
内容概要
《国际航空货运代理纠纷疑难案例评析》正是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多年来审判经验积淀、职业知识会聚的结晶,凝结着全体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的智慧与心血;它是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推出的涉及刑事、民事、商事、知产、金融、行政、执行等各个领域,涵括专题调研、优秀文书、典型案例、学术论文等多项内容的系列丛书;它以发生在审判实践中的真实个案为素材,通过法律文书的说理论证、典型案例的阐释剖析、疑难问题的调查研究,充分展示我院法官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探索与思考。我衷心期待这套丛书能够为社会公众理解法律、认识法院提供直观资料,为法律实务工作者运用法律、司法工作人员适用法律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
书籍目录
序言 上篇:理论篇——航空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审判热点问题研究 航空货运代理纠纷中的疑难问题及审理对策 论国际航空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 论货运代理人在航空运费到付业务中的法律地位 多元合作模式下货代企业的管理弊漏及风险防范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纠纷的审理及法律适用 下篇:案例篇——货代合同纠纷典型审判案例及评析 第一章基本关系 案例1:货运代理业包机协议合同性质的认定 ——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诉江苏天行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2:货运代理业包板协议的性质及空舱费的认定 ——陕西捷讯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欧展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3:具备双重代理身份的货代公司向托运人主张权利的责任认定 ——天津大田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诉上海意天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4:外贸合同中的FOB价格术语对货运代理人无约束力 ——上海腾濡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维科集团上海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5:货运代理合同中袁见代理的认定 ——先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诉中工美凯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6:货运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效力 ——上海大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诉上海胜狮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江苏正昌粮机股份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7:货运代理合同中转委托的认定 ——上海通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诉汇利达国际货运代理(广州)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第三人嘉兴伊格尔纺织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8:转委托情形下货主或委托人责任认定的严格性 ——上海翔天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诉上海英雪纳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9: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对货运代理合同关系的影响 ——马麦时(远东)有限公司诉浙江省二轻企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10:发票的开具对象是否为运杂费的付款义务人 ——上海大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诉FASTNET ASIA LIMITED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11:实际委托人与订舱委托书显示不符时货运代理委托人的认定 ——上海联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诉毅浩国际(香港)有限公司等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12:内部委托关系披露时货运代理合同主体的认定 ——上海世洋物流有限公司诉上海布拉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13:货运代理企业不得以内部承包关系对抗对外责任 ——上海汇金国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诉上海景豪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案例14:货运代理企业挂靠关系模式下人格混同认定的严格性 ——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东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等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15:货运代理企业对分支机构管理不当的法律风险 ——汉宏物流(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合众国际运输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16:货运代理企业职员的非职务行为后果不必然归责于货代企业 ——上海坤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诉上海华嘉航空客货服务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17:货运代理企业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认定 ——义乌市民用航空客货运输有限公司诉虞建芳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第二章运费与索赔 案例18:双方对运费单价未作约定时运费金额按垫付费用的认定 ——上海腾濡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扬州丰硕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19:未约定费用时是否可按凭发票结算的交易习惯确定运费 ——北京利航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常州东昆百丈制衣厂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20:发票中载明逾期退回视为确认的效力 ——浙江百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宁波元亨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21: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外的第三人对运费确认行为的效力 ——上海新驰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诉桐乡亿宏贸易有限公司等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22:员工对运费的确认是否构成职务行为以及确认的运费由谁承担 ——上海中远国际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上海紫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23:货运代理合同中“运费到付”约定下目的港无人提货时托运人的运费支付义务 ——宁波天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宁波布利杰博厚进出口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24:运输合同中“运费到付”若承运人遭收货人拒付转而向托运人主张运费的证明责任 ——优比速包裹运送(广东)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上海锴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例25:“运费到付”下货运代理人向托运人主张运费的条件 ——上海意卓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杭州彩虹进出口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26:“运费到付”下委托人出具保函时的运费支付义务 ——上海米勒伙伴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诉东莞市唯日贸易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27:“运费到付”下收货人确认运费时的运费支付义务 ——泛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诉科朗曼化工(武汉)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28:转委托关系对运费支付主体的影响 ——上海骏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温岭市进出口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29:分泡未能实现对于运费支付义务的影响 ——上海长发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诉上海邦达天原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30:托运人可否以货物迟延运输对抗货运代理人的运费 ——中经得美国际快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山东嘉达纺织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31:托运人可否以承运人违约延误送货对抗运费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上海凯悦红星轴承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例32:承运人临时更换航班导致延误时货运代理人是否承担责任 ——环亚(上海)国际货运公司诉浙江华业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33:到货后迟延通知致损可否对抗运费 ——上海胜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杭州百亨进出口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34:运输迟延时的赔偿责任主体以及货主在货代违约时的止损义务 ——上海庆耀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诉品鑫纺织工业(上海)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35:委托人临时要求翻货导致延迟出运的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江苏天行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司诉麦兰威典(上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36:错误的商品编号被改可否对抗支付运费的义务 ——上海翔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诉辽宁港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37:货运代理人可否以未付清运费为由扣押单证 ——上海海庆服饰有限公司诉上海泓明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38:托运人可否就货物遗失向货运代理人索赔 ——昆山声荣纺织有限公司诉上海沛骅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39:托运人可否以货运代理人不按指示通知放货而要求赔偿 ——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利泰进出口有限公司诉天津航都长兴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40:货运代理人赔偿货损后可否向复代理人追偿 ——上海佰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上海坤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第三章特殊规则 案例41:航空运输公约的强制适用、责任期间和货损的认定 ——智傲物流有限公司诉法国航空公司等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案 案例42:航空货运单与海运提单的区别 ——上海亚致力物流有限公司诉南京恒润宏苏贸易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43:航空承运人不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中工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兰生国际货运有限公司、韩亚航空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例44:货运代理业“包干”收费方式的认定 ——天津灏润升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上海磊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45:原定航班无法起飞时货代公司可否在合理范围内调整航班 ——上海正茂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绍兴多友纺织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46:经充分提示且未排除承运人主要义务的保价条款有效 ——王伟诉上海德邦物流有限公司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例47:完全排除承运人安全运输义务的格式条款无效 ——上海永沛实业有限公司诉上海恒协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例48:航空货运中“泡货”可不按实际重量而按体积重量收费 ——苏州22业园区永和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诉上海一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49:货运代理企业对货重问题应尽注意义务 ——上海一诺仪表有限公司诉上海金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航空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50:航空货运中的“代码共享航班”问题 ——上海闻邦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诉宁波市扬帆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附录 法律法规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节选)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29年10月12日订于波兰华沙) 修订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1955年,海牙)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99年,蒙特利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编者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在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中,货运代理、国际航空运输、国际货物买卖、进出口代理这些对外贸易中的业务常常交叉在一起,给正确认定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带来了困难。本案中,被告浩峰公司系国际贸易的卖方,为了出口货物,又委托了布拉吉公司作为其出口代理商,布拉吉公司再委托原告办理航空订舱事宜。因此,从交易形式上,被告布拉吉公司与被告浩峰公司之间存在进出口代理合同关系。布拉吉公司又向原告发出空运委托书,委托其操作航空货运代理事宜,从形式上看,直接的货运委托行为发生在布拉吉公司与原告之间,但是,《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本案中在判断货运代理合同的相对人时,还必须考虑布拉吉公司在委托原告时,是否披露了其与浩峰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原告是否知道布拉吉公司与浩峰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从本案查明的相关事实来看,被告布拉吉公司委托原告时,声明了运费和税款均由浩峰公司支付,发票抬头开浩峰公司。在货物出运之后,原告也是向浩峰公司发函要求其支付运费,从这些事实可以看出原告对于浩峰公司与布拉吉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是明知的,故涉案货运代理合同直接约束原告与浩峰公司,应由浩峰公司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在本案二审判决中,也确定了判断在进出口代理合同和货运代理合同并存情况下,认定货运代理合同委托人的基本规则:第一,货主与进出口代理商之间存在进出口代理和货运代理关系;第二,进出口代理商以自己的名义委托货运代理人办理货代事宜;第三,进出口代理商在委托货运代理人时,披露了其与货主之间的货运代理关系。此外,对于代理关系的披露的举证责任,应由进出口代理人承担;相反,如其无法举证证明在订立合同时向货运代理人进行了披露,则货运代理合同直接约束进出口代理人与货运代理人,由进出口代理人向货运代理公司承担支付运费的责任。 此外,本案原告在上诉时还认为涉案合同系运输合同而非货运代理合同,二审法院对此进行了明确,即本案系货运代理合同。所谓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而货运代理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订舱、装卸、报关等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的合同。本案中原告并非空运的承运人,其仅作为代理人办理相关空运手续,符合货运代理人的特征,故本案仍应为货运代理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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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货运代理纠纷疑难案例评析》由郭俭主编,《国际航空货运代理纠纷疑难案例评析》由北京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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