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司法体制比较研究

出版时间:2013-2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司法部司法研究所 编  

内容概要

《中外司法体制比较研究》系统地分析了各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在审判制度、检察制度、侦查制度、司法行政管理体制、律师制度、监狱制度、调解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司法鉴定制度等方面的现状和特点,对我国司法行政制度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和参考价值,将进一步推动我国司法行政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作者简介

王公义,研究员,博士,享受公务员特殊津贴。司法部司法研究所所长,原《中国司法》杂志社总编辑。许兵,司法部研究所副研究员,研究三处副处长,法学博士。

书籍目录

绪论中外司法体制比较研究 第一章英国司法体制 一、法院制度 二、检察制度 三、司法行政制度 第二章美国司法体制 一、司法原则 二、审判制度 三、美国的检察制度 四、美国的警察制度 五、美国司法部 六、律师制度 七、公证制度 八、调解制度 九、民事执行制度 第三章法国司法体制 一、审判制度 二、检察制度 三、司法行政制度 第四章德国司法体制 一、审判体制 二、检察体制 三、侦查制度 四、司法行政体制 第五章日本司法体制 一、日本的审判制度 二、日本的检察制度 三、日本司法行政管理体制——法务省及相关制度 四、日本的律师制度 五、监狱制度 六、日本的教养制度 七、日本的调解制度 八、法律援助制度 九、司法鉴定制度 十、日本的民事执行制度 十一、行政执行制度 十二、关于日本司法行政体制的总体评价 第六章俄罗斯司法体制 一、律师制度 二、审判制度 三、仲裁制度 四、检察制度 五、法学教育制度 六、民事执行制度 第七章澳大利亚司法体制 一、律师制度 二、律师准入制度 三、刑罚执行及社区矫正制度 五、司法鉴定制度 六、民间调解制度 第八章新西兰司法体制 一、新西兰司法部简介 二、新西兰律师制度 三、新西兰法律援助制度 四、新西兰审判制度 五、新西兰检察制度 第九章我国台湾地区司法体制 一、我国台湾地区审判体制 二、我国台湾地区检察体制 三、我国台湾地区司法行政体制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三)刑事法院系统 英国的刑事法院系统由治安法院、皇家刑事法院、刑事上诉法院和上议院4级组成(上议院的内容见前文)。 1.治安法院 治安法院是英国的刑事基层法院,是最低级的刑事审级,它是英国法院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1952年治安法院法》第124条的规定,“任何法官或治安官,都可依据任何法令或本人的委任状或普通法而组成治安法院”。负责审理绝大部分刑事案件。它的主要职能是审理轻微的刑事案件和行使半民事案件的管辖权,职责包括:(1)法律规定应由或可由治安法院以简易罪审决的案件。(2)负责批准逮捕和搜查,逮捕证和搜查证的核准不需要开庭,治安法官有权处理。(3)负责对可诉罪的预审。(4)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审理。治安法院使用简易诉讼程序,审理案件不实行陪审制。所判处的监禁最多不超过6个月,罚金数量也有限制。治安法院的设置由英国内政部参照行政区划将全国各郡划分为900多个司法小管区,每个小管区设一座治安法院。 2.皇家刑事法院 皇家刑事法院是英国的高级刑事法院,是根据《1971年法院法》建立的全国性法院,是审理应起诉的刑事案件的法院,它是英国最高司法法院的一部分,可设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任何地方。它虽是单一的法院,但可以分散在各个巡回审判区开庭审案。在每一个巡回审判区,由高等法院派出2名主事官,负责各该区法官的调遣。每个区还设有一名巡回行政官,负责司法行政事务。每个巡回审判区还设立3种不同的审判等级中心。 刑事法院与治安法院在刑事案件管辖权上的分工,一般以所谓应起诉的犯法行为和可速决的即简单的犯法行为为划分标准。刑事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是多方面的,其拥有下列案件的审判权:经治安法院预审决定起诉的案件和验尸法院移送的案件;来自治安法院,包括少年法庭的上诉案件;已经由治安法院定罪但未判刑而移送到刑事法院的案件;有关法律特别规定的某些一审或上诉的民事案件。刑事法院是目前英国唯一实行陪审制的法院,对可诉罪的一审必须召集陪审团,否则审判无效。 3.刑事上诉法院 上诉法院刑事庭不受理初审案件,对民事上诉没有管辖权,只受理不服刑事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包括不服定罪的上诉和不服判刑的上诉。在这种情况下,除了法定可以上诉的判刑如终身监禁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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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司法体制比较研究》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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