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1 出版社:田文昌 法律出版社 (2013-01出版) 作者:田文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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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中国大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田文昌专辑》作者田文昌律师,是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法学硕士,擅长办理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而著称。《中国大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田文昌专辑》收录的就是他的二十篇演讲、辩护词和代理词,也是一部优秀的论文集。
作者简介
田文昌,律师,男,1947年生,法学硕士学位,1983年至1995年在中国政法大学期间曾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副主任、研究生导师。1985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1995年创办京都律师事务所。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理事,北京市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大学、国家检察官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特邀监督员。被录入《当代中国中青年学者辞典》、《中国教育专家名典》。1996年被评为北京市首届十佳律师,同年4月中央电视台《东方之子》节目以《京城律师田文昌》为题目分上、下两集播放了其专访报道。2001年中央电视台以田文昌为素材拍摄了专题片《360行——律师》。2003年6月中央电视台《面对面》节目播放了对田文昌律师的专题采访。田文昌律师以擅长办理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而著称,近年来成功地代理了天津大邱庄被害人控告禹作敏案、珠海金镭联激光主盘制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罪无罪辩护案、云南省省长李嘉廷受贿案、中国第二富豪杨斌涉嫌虚假出资案、81名乘客诉西北航空公司误机索赔集团诉讼案、133名客户诉农业银行广西玉林分行巨额金融期货纠纷集团诉讼案、美国稳固公司与华北制药有限公司合资纠纷申请仲裁案,南京华厦实业有限公司应诉新华日报社巨额侵权赔偿案、鞍山钢铁公司诉辽阳三联钢管有限公司亿元人民币购销合同纠纷等多起国内外影响重大的典型疑难案件。有关上述案例及田文昌律师的个人事迹被国内外多种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广泛报道。田文昌律师素有“学者律师”之称,教学、科研、办案成果丰硕,曾发表学术论文、译文、专著、教材等一百多万字,并多次参与立法研讨活动。其著作《中国名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田文昌专辑》、《刑事辩护学》、《刑事诉讼控辩审三人谈》等受到法学界普遍赞誉。
书籍目录
演讲 法庭辩论技巧 法治建设20年纵横谈 中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回顾与展望 刑辩律师在大要案中的作用 辩护词 商禄贪污、挪用公款、玩忽职守、毁灭公文、证件案 张某贪污、受贿、流氓案 云立坤故意杀人案 朱佩金贪污、诈骗、行贿案 邹为瑞贪污、诈骗案 黄某受贿案 王保珍受贿案 李某某走私案 贺某贪污、挪用公款案 珠海金镭联激光主盘制造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犯罪案 李某某被控包庇罪 林××被控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乔××被控集资诈骗罪 李嘉廷被控受贿罪 杨斌被控虚假出资等罪 陈××被控受贿罪 崔清被控职务侵占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张世鹏等被控诈骗罪 中国××外轮代理公司被控单位走私罪 王小石被控受贿罪 赵新先被控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高斌被控贷款诈骗罪 代理词 马金山诉赵玉明返还财产案 黄庭桥诉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峡口风景名胜管理局承包企业产权纠纷案 南京华厦实业有限公司与新华日报社相邻关系侵权纠纷案 广西玉林133名客户诉农业银行广西玉林分行外汇期货交易纠纷案 希望集团有限公司与广西饲料集团粮油经营部购销合同纠纷案 华冠公司与山东临沂公司化肥购销合同纠纷案 国营七○七厂诉北京三科经贸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山东××经济发展公司与中国××工业供销总公司合同纠纷案 香港三公司诉广东省湛江海关没收货物违法案 李强律师诉贵州省遵义县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违法案 全国妇联与王熙民、包阿华及锦州市环境艺术研究所浮雕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厦门华益工贸有限公司与北联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 海外投资集团(澳洲)有限公司和许荣茂与沈樟林名誉侵权纠纷案 海南燕琼电力科工贸公司与广州兴海工贸公司、北京多元 实业发展公司、北京五洲染织集团公司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案 中国×××原材料总公司大连分公司与大连××总公司联营合同贷款纠纷仲裁案 天津市河东区王串场十七段翻建工程指挥部与天津市运通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房屋联建纠纷案 北京利达海洋生物馆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贷款担保纠纷案 美国法兹诺公司与石家庄星达影视节目传播中心代理合同纠纷案 东莞市××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汤××承揽合同纠纷案 华鑫证券与蚌埠建设投资公司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 大连市农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与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光大证券及下属上海河南南路营业部与上海东方网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案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因此,在这批木材中,既不存在被告人朱佩金隐瞒指标的问题,也不存在朱佩金假报利润的问题。起诉书脱离当时的具体背景和会议研究该问题的具体过程,置有关会议的决定于不顾,在被告人没有贪污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情况下,仅仅以上缴利润数额估算中出现的差误为依据,认定被告构成贪污犯罪,实属客观归罪,不能成立。 最后,关于火烧木问题。 第一,公司给被告人朱佩金的5000m3火烧木指标分为四个地区,其中塔河的2000m3因车皮指标用完已经落空,合同没有签成,后来刘凤琴通过个人关系找的车皮才发出了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认为这部分木材并未占用公司的指标,因此没有向公司申报。 第二,在西林吉除有公司给的1000m3指标外,被告人自己又另搞了1000米3指标,并且先后签订了三个合同都交了预付款,而在这三个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实际上只发出了600多m3,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并不知道已发出的木材是否占用了公司的指标,因此也没有向公司申报。 第三,在图强发出的900m3火烧木中,因为只有用公司指标签订的1000m3合同,所以被告人不仅毫无隐瞒地作了申报,而且还多报了100m3。这又进一步说明,被告人对于实发木材的准确数字是心中无数的。 第四,被告人在申报合同规定的5000m3扶育伐指标和火烧木指标时,都是在没有账目为依据的情况下,口头估算的。因5000m3扶育伐已经销售完毕,所以申报的数字比较准,而火烧木因当时销售困难,大部分没有销售出并且直到最后也没有销完。所以被告人心中无数,在申报时出现了差误。这个事实说明,被告人申报火烧木销售数量的差误是有客观原因的。 第五,被告人在当时的申报还是一种估算,最后结算时,必须以实际发生的账目为依据。而事实上,直到被告人被捕时,尚未作最后结算,在账目没有结清的情况下,就先入为主地认定被告人贪污,显然是于法无据,于理不通的。 综上,在火烧木指标问题上,被告人只是在特定的原因下,在申报中估算不准确,不能视为谎报,更重要的是,这种情况发生在双方正式结算之前。然而,众所周知,在这种形式的经济往来中,只要不能证明行为人具有做假账的行为,在账目正式结算之前,是没有根据认定贪污的事实的。 此外,针对起诉书指控的以上两笔贪污事实,辩护人还要着重指出三点很重要的问题: 第一,在研究被告人上缴利润时,公司领导并未严守合同,而是在合同约定之外强行摊派,以行政手段迫使被告人承担大米差价款,加重了被告人的经济负担。对于这种明显违约的做法公司领导是负有责任的。 第二,在公司一方首先违反合同的前提下,又进一步突破了合同的规定,在没有具体依据的情况下,以估算、参照的方法,笼统地确定被告人上缴利润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的实际销售情况事实上已经失去了意义。会议的结论已经确定让被告人上缴总数为50万元,在总数已经确定的情况下,贪污的手段是不可能发生的。 第三,在该项承包合同中,作为承包人的被告人没有占有国家提供的任何生产资料,仅仅是利用木材指标,销售后向公司返利。在法律关系上,被告人与作为发包方的公司是平等的行为主体,当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无论哪一方有过错,都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冲突,不属于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这一点提请法庭予以高度重视。 (二)关于贪污税款问题 首先,起诉书认定被告人贪污税款,主体不符。被告人并非税收人员,也并非受委托管理税款人员。纳税人不可能构成贪污税款的犯罪,这是起码的常识。 其次,被告人在昌黎经营活动中的税款已缴,只是在加格达奇经营中尚未纳税,而在加格达奇未予纳税,是有其客观原因的: 第一,被告人在加格达奇的经营活动中,是经领导批准,通过正式手续,使用一分厂的账户、发票以一分厂的名义进行,并向一分厂返利。在这种情况下,已经自然地形成了一种内部委托关系,即被告人只能以一分厂代理人的身份出现,并以一分厂或公司的名义纳税,被告人朱佩金不能作为直接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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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田文昌专辑》作者田文昌律师,是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法学硕士,擅长办理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而著称。《中国大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田文昌专辑》收录的就是他的二十篇演讲、辩护词和代理词,也是一部优秀的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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