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12 出版社: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法律部 法律出版社 (2012-12出版) 作者: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法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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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简称“音著协”,成立于1992年12月17日,是非营利性的民间组织、自主经营的社团法人,是专门维护音乐作品曲作者、词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它由中国音乐家协会和国家版权局共同发起,经国家民政部登记,向广大音乐著作权人负责,受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和国家民政部的指导和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音著协《章程》开展工作。会员大会是音著协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是音著协领导机构,总干事领导下的各职能部门是音著协执行机构。
书籍目录
上编 重点案例介绍与评析1.兼顾著作权保护与促进作品传播利益平衡的录音法定许可制度浅说 ——腾图电子出版社出版发行《经典MP3合辑》侵犯著作权案 2.手机铃声侵权涉诉第一案 ——清华深讯公司提供手机铃声下载侵犯著作权案 3.立法上确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后的手机铃声第一案 ——网易公司提供手机铃声下载侵犯音乐著作权案 4.如何合法引进海外唱片 ——上海声像出版社引进版音像制品侵权案 5.音著协20年间索赔额最高的案件 ——TCL手机内置铃声侵权案 6.音像制品不计著作权成本的低廉定价能否影响著作权人应得的报酬 ——河南电子出版社出版MP3《流行歌曲与词谱大全》侵权案 7.影视剧如何合法使用音乐作品 ——电视剧《命运的承诺》侵权案 8.演出组织者该如何定义 ——大地飞歌群星西安演唱会侵权案 9.BEYOND郑州演唱会使用内地以外音乐作品侵犯表演专有权案 10.音乐作品是否适用录音法定许可应当由谁审查 ——广东飞乐公司诉音著协录音法定许可使用费收转案11.李海鹰“烧鸡”案反映出的利用知名作品改编新作应遵循的著作权法律规则 ——空中网改编歌曲《我不想说》侵犯著作权案 12.香港音乐人的合法权益在内地如何得到保护 ——张学友好久不见中国巡回演唱会杭州站侵权案 13.解决完整著作权,欢唱娱乐才OK ——奥莱克歌王DVD机生产企业侵犯音乐作品复制发行权案14.录音法定许可制度中首次录制的时间如何认定 ——一录音制品《芒花》首次录制侵权案 15.搜索引擎不是永远的“避风港” ——百度网侵犯音乐著作权败诉第一案16.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在法律上如何区分 ——广东正翔公司DVD侵权案17.经营场所如何合法播放背景音乐 ——深圳新一佳超市播放背景音乐侵权案18.谁动了MTV大餐中的音乐奶酪 ——珠海至尊KTV使用MTV作品侵犯词曲表演权案 下编 分类案例汇编与简介一、复制权类二、表演权类三、其他类附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当日音著协又针对上述IP地址进行定位,主数据均在百度公司服务器。原告起诉的歌词,系在第一次公证的内容中去掉《打靶归来》,计入后一次公证的《大地飞歌》,总数仍为50首。 以上事实,有音著协提交的(2007)海证民字第10117号、10118号、10248号三份公证书,(2008)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817号、1818号公证书在案佐证。 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表示歌词来自第三方网站,搜索一首歌曲时,得到的结果包含多首相关歌曲和专辑,可见百度网不是预先编辑关键词,而是根据用户的搜索要求随时抓取相关内容,用户可以到第三方网站查看内容。百度搜索采用了重定向技术,可以起到统计分析作用,用户点击后,引导到百度的解析分析器,百度是对搜索命令的储存。 对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不是搜索和深度链接,而是直接复制和上传,搜索结果的网页中嵌入了歌词的全部内容,直接储存在被告的服务器中,并提供在线浏览和右键复制功能;点击打印预览功能,显示了完整的歌词内容,下方有百度字样,提示公众上述内容的著作权属于被告,并非被告所称快照形式。被告提供的LRC格式歌词的来源地址,经查询系来自百度自身服务器,并非来自第三方网站,被告对此在主观上有过错。 对此被告表示,百度网不提供内容,所有快照均来自第三方网站,并能以右键复制和展示。页面下方显示百度字样只是表示对页面享有权利,并非针对内容。因歌词内容少,百度只是临时存储,通过快照的方式展示LRC格式文件中的歌词内容。对此原告强调,被告展示的内容直接来自其自身服务器,快照即是复制的结果,且LRC格式歌词的展示方式有每句歌词对应的时间等内容,与百度快照中的单纯歌词的方式不同。被告认可歌词内容系从百度服务器中直接抓取,但表示只是临时存储,设定快照时按照其自定的标准截取部分,屏蔽了时间等内容。 原告提供了被告网站关于LRC格式歌词的介绍,内容为:“播放器一插件所需要用到的文件,是显示歌词用的歌词文件格式,可以对其进行编辑,使播放音乐的时候同时显示歌词。MP3.baidu.com上面搜索歌曲的时候就有下载。”原告认为上述内容证实LRC歌词是供网友深度使用的歌词,播放时同时突出显示正在演唱的句子,不限于普通浏览。 2005年9月20日,原告曾致函被告,称接到会员投诉称百度网大量提供(包括搜索链接)该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供网络用户视听、下载,以营利为目的提供MP3下载服务,上述行为已经超出搜索引擎的服务范围。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上述行为,并与其联系协商著作权使用许可问题,但被告没有给予答复。 原告提交了在百度网针对《大地飞歌》的MP3及歌词的搜索页面,点击搜索结果可以看到快照系对第三方网页的复制,上述展示方式与原告公证时的歌词排列形式不同。原告认为涉案公证时所看到的形式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快照,而是有所改变。百度网对快照定义亦为:仅为网络故障时之索引,不代表被搜索网站的即时页面。被告表示网页快照不是显示全部内容,节选使用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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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法律部编著的《为了音乐有价值(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二十年维权案例汇编1992-2012)》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20年来进行的各类诉讼案件的忠实记录。毋庸讳言,在我们所处的现实环境下践行《著作权法》,开展音乐著作权许可收费工作,其艰难可想而知。在面对社会各行业的音乐使用者时,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一直坚持普法、说理、交涉、谈判为先,只有当这样的努力完全不能奏效时,法庭上的据理力争才会成为无奈之选。而这被迫成为其工作必要组成部分的诉讼活动,反而成为产业界、文化界、司法界、学术界以及社会公众认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了解音乐作者权益的重要窗口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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