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12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考试中心组 编 页数:169 字数:356000
内容概要
本书特点:
第一编,针对简答题,根据最新司法考试大纲的内容,结合真题,对简答题的重点理论部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行精解。第二编,针对案例简析题和分析题,按照民法、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的学科划分,结合真题,将每个学科在般观题中常考的知识点加以总结整理,供考生集中复习。第二编,针对已经日渐式微但还没有被明确取消的法律文书题,简单介绍写作技巧和准备方法。第四编,针对分值比例不断提高的论述题,我们准备了“模板套路写作法”,为考生提供三个基础模板,井提供了18个写作套路,考生只要按照这一方法去认真复习准备,则原本似乎无规律可循、无答案可参考的论述题,也将迎刃而解。
书籍目录
第一编 简答题 第一节真题解析 第二节 考点整理 第三节 突破预测题 第二编 案例分析题 第一章 民法 第一节真题解析 一、真题研究 二、考点归纳与预测 第二节 2008—2012年考点整理 第三节 突破预测题 第二章刑法 第一节真题解析 一、真题研究 二、考点归纳与预测 第二节 2008—2012年考点整理 第三节 突破预测题 第三章商法 第一节真题解析 一、真题研究 二、考点归纳与预测 第二节 2008—2012年考点整理 第三节 突破预测题 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第一节真题解析 一、真题研究 二、考点归纳与预测 第二节 2008—2012年考点整理 第三节 突破预测题 第五章刑事诉讼法 第一节真题解析 一、真题研究 二、考点归纳与预测 第二节 2008—2012年考点整理 第三节 突破预测题 第六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一节真题解析 一、真题研究 二、考点归纳与预测 第二节 2008—2012年考点整理 第三节 突破预测题 第三编 法律文书 一、法律文书题冲刺指导 二、突破预测题 第四编 论述题 一、真题研究 二、考点分析 三、论述题的答题思路:模板套路法 四、突破预测题 司考锦囊——冲刺阶段模拟试卷 模拟预测试卷(一) 模拟预测试卷(二) 模拟预测试卷(三)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3.逮捕。 (1)逮捕的条件。逮捕是一定时间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并解送到一定场所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①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第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行为;第二,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第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查证属实的。 ②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是指有期徒刑以上。 ③有逮捕必要。也就是说,不逮捕或者采取其他较缓和的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因而有逮捕必要。 在侦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决定或批准逮捕;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决定逮捕。逮捕的执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 (2)逮捕程序。 ①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由审查批捕部门办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做出两种处理: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的逮捕条件的,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等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连同案卷材料等送达公安机关。对需要补充侦查的,也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3)逮捕的特别程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如果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无论是批准逮捕,还是决定逮捕,都应办理相关手续,即应当报请该人大代表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乡、镇一级人大代表时,应当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4)逮捕的执行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10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我国《宪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我国法律对逮捕权限的划分,体现了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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