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1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考试中心组 编 页数:596 字数:836000
内容概要
第三卷内容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书籍目录
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于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钓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
……
商法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一百四十条【占有标的物与交付时间】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交付的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 【买受人违约交付的风险承担】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毹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途标的物的风险承担】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 【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的风险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 【买受人不履行接收标的物义务的风险承担】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未交付单证、资料与风险承担】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一百四十八条【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九条【风险承担不影响瑕疵担保】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一百五十条【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一条【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免除】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中止支付价款权】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条【标的物的瑕疵担保】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火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一百五十四条【法定质量担保】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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