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诉讼运行机制实证研究

出版时间:2012-12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左卫民  页数:251  字数:2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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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的研究集中在刑事一审程序两个方面,一是程序改革的重要环节包括刑事辩护、公开审判、审判期限等,二是程序运行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包括刑事辩护率、不认罪案件办理及被告人翻供等。在研究方法上,作者继续了一贯采用的实证方法,在具有代表性的基层进行了调查或试点,在此基础上运用相关理论展开研究。在新旧刑事诉讼法交替之际,本书的出版及相应的重要发现对思考新改革有着相当帮助和启迪。

作者简介

左卫民,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研究生导师,四川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国家九八五工程四川大学社会矛盾与社会管理研究院创新基地首席专家、兼任四川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学位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等。

书籍目录


上篇
 第一章 刑事辩护率及其形成机制研究——以刑事一审为中心
 第二章 效果与悖论:中国刑事辩护作用机制的实证研究——以S省D县为例
 第三章 指定辩护律师作用之实证研究——以委托辩护为参照
 第四章 刑事法律援助改革试点之实证研究——基于D县试点的思考
 第五章 中国应当构建什么样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以适用范围的实证研讨为切入点
下篇
 第六章 检察机关不认罪案件办理机制之实证研究
 第七章 刑事审判公开实施效果实证研究——基于传统与信息化两个途径的考察
 第八章 效果与解读:翻供实证研究
 第九章 实践中的刑事一审期限:期间耗费与功能探寻——以S省两个基层法院为主要样板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从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的角度审视公诉权的合法性,可以发现,当前不认罪案件处理存在的问题较多,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并不充分。事实上,公诉权之所以能在不认罪案件的处理中达到较好的效能,在很大限度上与权利保障不充分存在一定的关系,至少这为犯罪追诉创造了较低的制约条件。概括起来,当前不认罪案件处理中被追诉人权利保障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其一,审查起诉阶段被追诉人自我辩护权的保障程度较差。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时应当“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解”。这表明,被追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自我辩护权。所谓自我辩护权是指被追诉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权利。也就是说,被追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讯问时,可以从最为有利的防御角度自行决定陈述的内容,其中包括反驳、申辩与辩解。在现代刑事诉讼已将辩护权延伸至审前程序的背景下,是否尊重审查起诉中被追诉人的自我辩护权,无疑是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状况的重要标识。但调查表明,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呈现如下特点:一是利用讯问核实案件事实与证据的疑点;二是使用讯问技巧获取被追诉人的有罪陈述。在这两种目的的导引下,真正关注被追诉人关于犯罪事实辩解的并不普遍,也很少从被追诉人的角度听取被迫诉人的辩解。不仅如此,实践中还有部分检察官甚至将被追诉人的辩解视为“认罪态度不好”、“想逃脱法律的处罚而进行的诡辩”等。这表明,被追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依然被单纯地作为客观证据的来源,被追诉人的主体性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自我辩护权的保障状况较差。 其二,庭审阶段被告人的对质权缺乏较好的保障。对质权是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赋予被告人对质权,只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并不完整,甚至互相矛盾的对质权。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即使是这些并不完整的对质权在实践中也流于形式,导致不认罪被告人的对质权缺乏应有的保障。一方面,侦查阶段形成的各种笔录材料充盈整个庭审空间。庭审基本上围绕调查书面性证据材料而展开,没有一名证人、被害人与警察出庭作证,即使是对查明案件事实有重要影响以及控辩双方争议较大的证据也是如此。这直接导致被告人无法有效地行使对质权。另一方面,检察官出示各种书面笔录材料的方式主要是摘要性/节略式宣读或介绍与概括证据材料的主要内容,全面展示其全部内容的基本不存在。这种证据出示方式以及所出示的内容几乎将被告人的质证权完全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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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诉讼运行机制实证研究5:以一审程序为侧重点》由左卫民等著。在新旧刑事诉讼法交替之际,《中国刑事诉讼运行机制实证研究5:以一审程序为侧重点》的出版及相应的重要发现对思考新改革有着相当帮助和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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