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9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刘向文,韩冰,王圭宇 著 页数:348 字数:390000
前言
刘向文教授与其博士生合著的《俄罗斯联邦宪法司法制度研究》一书,是多年研究俄罗斯宪法司法制度的成果。俄罗斯联邦的宪法司法权,首先是由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行使的。《俄罗斯联邦宪法司法制度研究》一书,包括对俄罗斯联邦宪法司法制度几个重要问题的研究。概括地说,它研究了三个大问题:一是研究俄罗斯联邦宪法司法制度的确立进程;二是研究俄罗斯联邦宪法司法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俄罗斯联邦宪法司法制度的规范性法律依据以及宪法法院的结构、宪法司法程序等;三是研究俄罗斯联邦宪法司法制度的运转实践。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是司法权力机关。它拥有保障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等的合宪性,保障俄罗斯联邦宪法在俄罗斯法律体系中的最高地位,捍卫人和公民的宪法权利与自由的专门权限。俄罗斯联邦实行宪法法院制度,不仅是由本国国情决定的,而且是在世界宪政运动的背景下确立起来的。在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结构、权限、活动程序等方面,体现了当代立宪主义的成果。研究俄罗斯联邦的宪法司法制度,既对了解当代俄罗斯的国家体制、俄罗斯法律具有重要意义,也对认识世界宪法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刘向文教授先后对苏维埃法律、当代俄罗斯法律的各种问题,进行了长达二十多年的研究工作。从20世纪80年代下半期在列宁格勒国立大学(现在更名为圣彼得堡国立大学)法律系国家法教研室一起度过博士研究生的学习阶段开始,同学和合作关系就把我们多年联系在一起。学术领域的合作,对法律体系的共同兴趣,以及对两人各自国家的法律制度,其中包括宪法司法制度的共同兴趣,加深了我们之间的相互了解,丰富了我们的治学经验,也有助于本国法律和政治制度的发展。我希望,阅读《俄罗斯联邦宪法司法制度研究》一书,能为中国读者带来很大益处。阅读该书,不仅有益于法学工作者,而且对由于职业活动或者学术兴趣等原因需要了解俄罗斯的法律和国家体制的人,都有很大帮助。远东联邦大学宪法与行政法教研室教授圣彼得堡国立大学国家法与行政法教研室教授法学博士、俄罗斯联邦功勋法学家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康斯坦丁•维克多罗维奇•阿拉诺夫斯基在新中国宪法学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前苏联法学,尤其是宪法学所产生的影响是不可否认的。尽管人们对这种影响的效果有着不同的评价,但历史是不能否认的。近年来,随着中国和俄罗斯公法学交流的加深,学术界已积累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有关俄罗斯宪法学基础理论以及对宪法制度的体系化的研究成果并不多见。刘向文教授与两位博士生韩冰、王圭宇合写的专著《俄罗斯联邦宪法司法制度研究》一书系统地考察了从前苏联到当代俄罗斯宪法司法制度的变迁过程,分析了当代俄罗斯宪法法院制度结构、体系与运作过程,论证了影响当代俄罗斯宪法法院制度演变的社会背景与原因。刘向文教授从事俄罗斯法学、宪法学研究二十多年,始终坚持历史和客观的学术立场,以准确的资料向中国宪法学界介绍俄罗斯宪法发展的进展,为我们及时了解变革中的俄罗斯宪法制度的变迁作出了重要的贡献。本书是研究俄罗斯宪法司法制度的重要学术成果,其学术贡献与特色主要体现在:1.体系完整。本书由三编组成:第一编,俄罗斯联邦宪法司法制度的确立进程;第二编,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司法制度的主要内容;第三编,俄罗斯联邦宪法司法制度的运转实践(主要是选取了十几个有代表性的案例),较完整地介绍了俄罗斯宪法法院制度的体系。2.资料翔实。该书是作者对俄宪法司法制度进行长期跟踪研究的重要成果。在撰写该书采用的资料中,95%以上为第一手的俄文资料,以保证学术论证与结论的客观性,其中不少资料是过去学术界并不了解的新资料。3.重视文本。宪法学研究的基础是宪法文本,准确地把握文本是解释学术命题的基础。本文作者在介绍与分析相关宪法司法制度命题时,注意从文本形成的历史、社会与文化背景出发,诠释规范内涵,力求在文本基础上解释制度建立的基础。该书在阐述俄罗斯现行宪法司法制度的内容时,均以确认该制度的俄现行宪法、法律、规范性文件的俄文文本为基础,使读者清晰地了解制度变迁的进程。4.该书在国内第一次以“宪法司法制度”为学术命题,从宪法视角分析司法与宪法法院制度的相互关系,拓展了传统的违宪审查制度研究的领域,提出的学术命题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该书不仅从理论上阐述了俄现行宪法司法制度的主要内容,而且反映和分析了该制度的运行过程。总之,该书是国内第一本集中研究俄罗斯联邦(苏联)宪法司法制度(也即宪法监督制度)的专著,反映了作者对俄罗斯宪法制度的关注与思考。当然,由于本书所研究的课题涉及问题比较多,有些理论命题还可以进一步展开,有些研究内容与学术论证仍有进一步拓展的空间,如经济全球化对俄罗斯宪法发展产生的影响、宪法文化与宪法法院制度的关系等。希望作者继续关注变革中的俄罗斯宪法法院制度,为学术界提供更丰富的学术信息和研究线索,以推动中国社会主义宪政事业的发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2012年4月8日俄罗斯,或俄罗斯联邦,是苏联的“法定继承国”。苏联时期,早在1918年7月颁布的《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根本法)》,就首创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宪法监督制。1924年1月颁布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根本法)》,确认了由四个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合为统一联盟国家的事实。由于苏联刚刚成立,联盟国家和各加盟共和国之间的宪法关系还未理顺,所以20世纪20—30年代出现了许多违反联邦宪法的现象。当时,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关的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在违宪审查领域做了大量工作。例如,仅在1924年一年里,它就将2197个被认为违宪的规范性文件交付苏联最高法院(当时协助履行违宪审查职能的机关)审查。以后,这一数目不断增长。到1928年,这一数字达到6272个。1936年苏联宪法继续确认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但是,在实践上,它对违宪审查制度的关注程度降低了。一是经过1924—1936年期间的违宪审查实践,人们的宪法意识提高了,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问题基本上在其起草和讨论阶段解决。二是因为20世纪30年代下半期,斯大林的个人崇拜越来越严重。尽管当时降低了人民代表制的作用,出现了肃反扩大化等许多严重的违宪行为,但是公开提出的违宪问题大大减少了。当时,作为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苏联最高苏维埃及其主席团在这方面的工作量也大大减少了。根据Ф.Н.加里内切夫的统计,从1938年1月到1969年2月,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就加盟共和国宪法个别条款不符合苏联宪法的问题颁布了4个命令,就加盟共和国个别文件不符合联盟立法的问题颁布了6个命令。1977年苏联宪法在总结苏联经验教训、借鉴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例如,它明文规定苏联最高苏维埃及其主席团都是苏联的宪法监督机关。苏联最高苏维埃两院常设委员会是协助履行违宪审查职能的机关。《苏联最高苏维埃议事规则》还规定了较具体的违宪审查程序。但是,该违宪审查制的运转实践,却不能令人满意。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的宪法监督制度,苏联法学界长期以来开展了广泛的讨论。第一次大讨论,是在1977年苏联宪法起草和全民讨论期间进行的。在起草1977年苏联宪法草案时,由著名法学家组成的苏联宪法委员会秘书处直属工作小组,曾经提出设立苏联宪法监督委员会这一专门违宪审查机关的方案。但是,该方案因未得到以勃列日涅夫为首的宪法委员会的支持而流产。第二次大讨论,是在“戈尔巴乔夫改革”时期进行的。十年前提出的改革设想,也因为得到以戈尔巴乔夫为首的苏共中央的支持而实现。值得指出的是,在“戈尔巴乔夫改革”时期进行第二次大讨论时,有不少人提出了关于建立宪法法院的建议。当时,这一建议并没有被采纳,主要由于下述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苏联宪法中的许多条款与“戈尔巴乔夫改革”进程不相适应;二是需要尽快把违宪文件从苏联法律体系中清理出去;三是苏联宪法监督委员会的鉴定有助于立法的及时更新;四是苏维埃至高无上的观念不允许设立宪法法院。在苏联解体前夕,1990年3月,苏联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1977年苏联宪法的第三个修改补充法,即《关于设立苏联总统职位和修改补充苏联宪法法》。该法首次确认了三权分立原则,并首次确认了政治多元化和意识形态多元化原则。苏维埃至高无上的观念在人们头脑中逐渐消失殆尽。在这种形势下,将宪法监督委员会改组为宪法法院的时机成熟了。连时任苏联宪法监督委员会主席的阿列克谢耶夫也认为,必须将违宪审查职能转交给宪法法院。我国1982年现行宪法借鉴了1977年苏联宪法有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的大部分规定。但是,我们没有像苏联那样以普通法律形式确认违宪审查程序。因此,主动审查机制运转不灵的问题,也同样在我们国家里出现了。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我国宪法学界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和90年代下半期也进行了两次广泛的讨论。我国法学界的专家学者也提出了和苏联法学家类似的几种建议。例如,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设立一个专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或称宪法委员会、宪法法律委员会),或者单独设立一个作为宪法司法机关的宪法法院,或者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的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里增设宪法审判庭,等等。我国法学界专家学者的建议中,哪种最理想,最适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笔者在这里并不想谈自己的意见。撰写此书的目的,只是想把俄罗斯联邦宪法司法制度的确立进程如实地展示给大家,以便于法学界的专家学者们通过自己的思考作出判断。《俄罗斯联邦宪法司法制度研究》作为一本专著,共有三编。其重点,一是阐明俄罗斯联邦宪法司法制度的确立进程,二是研究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司法制度的主要内容,三是分析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司法制度的运转实践。以上内容,都是笔者自1982年至2010年之间对苏联和俄罗斯联邦违宪审查制度进行长期跟踪研究的成果,而且是运用第一手俄文资料撰写而成。随着研究工作的不断深入,笔者论著中的观点也在不断地深化。正因为如此,尽管在出版前,笔者已经对本书进行了多次的补充、修订和完善,但仍不可能完美无缺。不妥之处,恳请专家学者们批评指正。刘向文2012年3月15日于郑州
内容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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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创性。本书在国内第一次以“宪法司法制度”为学术命题,从宪法视角分析司法与宪法法院制度的相互关系,拓展了传统的违宪审查制度研究的领域,提出的学术命题具有重要学术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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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性。本书是作者对俄罗斯宪法司法制度长期跟踪研究的重要成果。该书采用的资料,95%为第一手俄文文献,以保证学术论证与结论的客观性,其中不少是过去学术界所不了解的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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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性。本书在阐述俄罗斯现行宪法司法制度内容时,均以俄罗斯现行宪法、法律、规范性文件的俄文文本为基础,使读者能清晰了解制度变迁的进程。同时,作者还十分注意从文本形成的历史、社会与文化背景出发,诠释规范内涵,力求在文本基础上解释制度建立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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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性。本书不仅系统描述了俄罗斯(苏联)违宪审查制度的完整转型过程和当代俄罗斯现行宪法司法制度的确立进程,而且还详尽展示了目前俄罗斯宪法司法制度的主要内容,体系完整,内容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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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性。本书从理论层面上对俄罗斯宪法司法制度进行研究,还通过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宪法案例加以分析和研究,以求动态性地揭示俄罗斯宪法司法制度的运转实践。
作者简介
刘向文,1943年9月生。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苏联列宁格勒国立大学法学副博士)。现任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郑州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郑州大学俄罗斯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顾问、中国俄罗斯东欧中亚学会常务理事、河南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等职。独著、独译、主编及参编学术著作20余部,并先后在《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法学家》、《法学评论》、《世纪经济与政治》、《行政法学研究》、《人民检察》、《中国刑事法杂志》等学术期刊及《检察日报》等发表学术论文、文章100余篇。韩冰,1979年10月生。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现任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院基础法学教研室主任,郑州大学俄罗斯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在《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齐齐哈尔大学学报》、《中国宪法年刊》等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王圭宇,1985年2月生。郑州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2009级博士研究生,俄罗斯圣彼得堡国立大学联合培养法学博士研究生,郑州大学俄罗斯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在《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行政法学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人民检察》、《郑州大学学报》等学术期刊及《法制日报》等发表学术论文、文章20余篇。
书籍目录
第一编 俄罗斯联邦宪法司法制度的确立进程
第一章 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查制时期
第一节立法计划处协助履行违宪审查职能阶段
第二节最高法院或最高检察院协助履行违宪审查职能阶段
第三节最高苏维埃两院常设委员会协助履行违宪审查职能阶段
第四节宪法监督委员会协助履行违宪审查职能阶段
第二章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审查制时期
第一节宪法法院审查制的初步建立阶段
第二节宪法法院审查制的进一步完善阶段
第二编 俄罗斯联邦宪法司法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
第一节俄罗斯联邦司法体系
第二节宪法法院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
第四章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法官
第一节宪法法院的组成人员
第二节宪法法院法官的任期和任命程序
第三节宪法法院法官的法律地位
第五章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组织机构
第一节宪法法院的领导机关
第二节宪法诉讼的组织形式
第三节宪法法院的机关
第四节其他国家机关常驻宪法法院代表
第六章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职权范围
第一节规范性法律文件合宪性案件的审理权
第二节国家权力机关之间职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权
第三节具体案件中所适用法律合宪性案件的审理权
第四节宪法解释权
第五节与弹劾指控总统相关案件的审理权
第六节宪法法院的立法动议权
第七节宪法法院的其他权限
第七章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诉讼程序
第一节宪法诉讼案的受理阶段
第二节宪法诉讼案审理的准备阶段
第三节宪法诉讼案的审理阶段
第四节宪法诉讼程序的完成阶段
第八章 部分宪法诉讼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
第一节部分规范性法律文件合宪性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
第二节尚未生效的联邦国际条约合宪性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
第三节职权纠纷案诉讼程序的特点
第四节宪法控告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
第五节根据法院询问审查法律合宪性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
第六节宪法解释案诉讼程序的特点
第七节出具与总统弹劾案相关结论意见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
第九章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宪法诉讼原则
第一节与其他联邦法院相同的诉讼原则
第二节宪法法院独有的宪法诉讼原则
第十章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宪法司法
第一节联邦主体宪法司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联邦主体宪法司法的共性和特性
第三节联邦和联邦主体宪法司法机关的相互关系
第三编 俄罗斯联邦宪法司法制度的运转实践
第十一章 规范性法律文件合宪性案件的审理实践
第一节阿尔泰共和国宪法 第4条等合宪性案件
第二节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等合宪性案件
第三节俄罗斯联邦国家文职公务法等合宪性案件
第十二章 国家权力机关之间职权纠纷案的审理实践
第一节联邦会议两院与总统之间职权纠纷案件
第二节联邦委员会和总统之间职权纠纷案件
第十三章 具体案件中所适用法律合宪性案件的审理实践
第一节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 第5条 第2款合宪性案件
第二节俄罗斯联邦政党法 第3条等合宪性案件
第三节俄罗斯联邦法官地位法等合宪性案件
第十四章 宪法解释案件的审理实践
第一节俄罗斯联邦宪法 第125条等宪法解释案件
第二节俄罗斯联邦宪法 第91条等宪法解释案件
第十五章 宪法法院行使立法动议权案件的审理实践
第一节苏俄刑事诉讼法典 第90条等合宪性案件
第二节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 第253条等合宪性案件
第十六章 宪法法院行使其他权限案件的审理实践
第一节俄罗斯联邦宪法 第81条等裁定案件
第二节俄罗斯联邦宪法 第125条等裁定案件
结语
主要俄文参考文献
后 记
附录一: 俄罗斯联邦的宪法司法制度 Е? В?
格里岑科(著)刘向文(译)
附录二: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刘向文王圭宇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三、宪法法院法官独立的保障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第5条规定,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独立原则。其第7条进一步规定,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在组织、财务、物质技术方面独立于其他任何机关。为了保障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独立地行使宪法司法权,《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作出下述保障性规定: (一)宪法法院仅解决法律问题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仅解决法律问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不涉足政治。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仅解决法律问题,只是说宪法法院的裁决不应当带有政治性质,不应当导致一定的政治后果。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仅执行俄罗斯联邦宪法中体现出来的那种政治。 (二)宪法法院仅遵守联邦宪法和宪法法院法 在审理案件时,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仅遵循《俄罗斯联邦宪法》和《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这就是说,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法官在行使其职权时,不向任何人报告,也不受任何人监督,仅服从《俄罗斯联邦宪法》和《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 (三)宪法法院法官不可更换 法官不可更换原则,主要表现于两个方面:(1)非经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同意,不得任命(选举)他担任其他职务,也不得将其调任其他职务;(2)非依据法律规定的理由,非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和判决,不得中止或终止宪法法院法官的权限。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第17条对中止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权限的理由作出严格规定。其第17条罗列了可以中止宪法法院法官权限的两种情况:(1)宪法法院同意逮捕法官或者追究其刑事责任;(2)鉴于健康原因,法官短期内不能履行自己的职责。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第18条也对终止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权限的理由作出了规定。第18条罗列了终止宪法法院法官权限的12种理由,包括:(1)违反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宪法法院法官的任命程序;(2)宪法法院法官任期届满或年龄达到任职年龄资格的上限;(3)法官达到其任职年龄资格上限之前自己提出辞职的书面声明;(4)法官丧失俄罗斯联邦国籍;(5)对法官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6)法官实施了有损法官荣誉和尊严的行为;(7)不顾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发出的警告,法官继续实施或者实施与其职务不能相容的行为;(8)法官无正当原因连续两次以上不参加宪法法院的全会或两院会议或者逃避通过裁决的投票;(9)法官被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宣布为无行为能力的人;(10)法官被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宣布为失踪的人;(11)法官被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裁决宣布为已经死亡;(12)法官死亡。宪法法院法官的权限,还可以由于法官本人的健康原因或者其他正当原因,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连续10个月以上)不能履行法官职责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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