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10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考试中心 编 页数:434 字数:364000
内容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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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目录
国 际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国际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
文书公约
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
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
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
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
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
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
序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外司法协助协定的通知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
裁决公约》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
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
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国际经济法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五章 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与复审 第四十八条 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十九条反倾销税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价格承诺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履行价格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履行价格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第五十条 根据复审结果,由商务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或者由商务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价格承诺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一条 复审程序参照本条例关于反倾销调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复审期限自决定复审开始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第五十二条 在复审期间,复审程序不妨碍反倾销措施的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对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作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对依照本条例第四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依照本条例第五章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公告,应当载明重要的情况、事实、理由、依据、结果和结论等内容。 第五十五条 商务部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任何国家(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出口产品采取歧视性反倾销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五十七条 商务部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 第五十八条 商务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中关于反倾销的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9号公布 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进口产品存在补贴,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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