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9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江必新 编 页数:611 字数:7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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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了帮助广大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院系师生更好地理解和准确把握新民事诉讼法修改背景、立法精神和条文内涵,应对实务操作中的各种具体问题,我们组织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庭室的业务骨干编写了此书。这些同志基本上都是参与本法修改和研讨的人员,并且均有较深厚的理论功底和较丰富的审判经验。本书主要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的内容加以释义和点评。决定共计60条,涉及对原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条款达八十余条(其中新增条文二十余条),另整体删除原条文9条。全书以修改的81个条文为解读对象,每个条文原则上按“修改缘由”、“域外经验”、“争议问题”、“条文解读”、“操作指南”、“难题研讨”、“以案说法”七个层次进行阐释;并对9条删除条文按“条款内容”、“相关背景”、“删除缘由”、“注意事项”四个层次进行阐释,基本上包含了修改及删除条文理解与适用的全部内容。如果读者希望学习新民事诉讼法全部条文理解与适用的内容,推荐阅读“新民事诉讼法理解适用丛书”中《新民事诉讼法理解适用与实务指南》(江必新主编)一书。本书还收录了相关立法文件,包括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决定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全文,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修正案(草案)及其说明、修改情况的汇报、审议报告等,以帮助读者了解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整个过程,并附有《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以便于读者全面理解和正确适用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因时间和能力所限,疏漏之处敬请读者拨冗指正。
内容概要
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共计60条,涉及对原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条款八十余条(其中新增条文二十余条),另整体删除原条文9条。《修改条文解读与应用》主要以修改的81个条文为解读对象,每个条文原则上按“修改缘由”、“域外经验”、“争议问题”、“条文解读”、“操作指南”、“难题研讨”、“以案说法”七个层次进行阐释;并对9条删除条文按“条款内容”、“相关背景”、“删除缘由”、“注意事项”四个层次进行阐释,基本上包含了修改及删除条文理解与适用的全部内容。此外,还收录了相关立法文件,以帮助读者了解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整个过程,并附有《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以便于读者全面理解和正确适用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
作者简介
江必新,1956年9月生,湖北枝江人,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1978年至1984年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先后获学士、硕士学位,1999年9月至2004年6月就读于北京大学,获博士学位。1985年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2002年1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成员。2004年5月至2007年12月,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院长。2007年1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先后被聘为司法部国家“九五”普法宣讲团成员,中国政法大学、中南大学、湘潭大学和国家法官学院的特聘教授、兼职教授、研究员以及硕士生、博士生导师。1999年被中国法学会评为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09年被评为首批“当代中国法学名家”。著有《民事诉讼的制度逻辑与理性构建——〈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思辨》等作品四十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学杂志》、《人民司法》、《法律适用》等刊物上发表论文百余篇。
书籍目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8月31日
一、法律原则
增加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三条诚实信用原则和处分原则
【修改缘由】
【条文解读】
【操作指南】
完善法律监督原则
第十四条法律监督原则
【修改缘由】
【条文解读】
【操作指南】
【难题研讨】
二、管辖制度
将“劳动教养”修改为“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第二十二条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
【修改缘由】
【条文解读】
【操作指南】
公司诉讼管辖新增条文
第二十六条公司诉讼管辖
【修改缘由】
【条文解读】
【操作指南】
扩大协议管辖范围
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
【修改缘由】
【条文解读】
【操作指南】
【以案说法】
限制自上而下的管辖转移
第三十八条管辖权转移
【修改缘由】
【争议问题】
【条文解读】
【操作指南】
【难题研讨】
【以案说法】
明确默示协议管辖制度或应诉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默示协议管辖
【修改缘由】
【域外经验】
【条文解读】
【操作指南】
【难题研讨】
三、回避制度
完善审判人员回避
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回避的适用情形
【修改缘由】
【争议问题】
【条文解读】
【操作指南】
【难题研讨】
【以案说法】
四、诉讼参加人
公益诉讼新增条文
第五十五条公益诉讼
【修改缘由】
【域外经验】
【争议问题】
【条文解读】
【操作指南】
【难题研讨】
【以案说法】
规定第三人受生效裁判损害的救济途径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五十六条民事诉讼第三人
【修改缘由】
【域外经验】
【争议问题】
【条文解读】
【操作指南】
【难题研讨】
扩大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第五十八条委托诉讼代理人
【修改缘由】
【条文解读】
【操作指南】
【难题研讨】
相关修改
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当事人应当出庭……
【修改缘由】
【条文解读】
【操作指南】
【难题研讨】
五、证据制度
增加、调整证据种类
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
【修改缘由】
【域外经验】
【争议问题】
【条文解读】
【操作指南】
严格举证时限新增条文
第六十五条举证时限
【修改缘由】
【域外经验】
【争议问题】
【条文解读】
【操作指南】
人民法院出具证据收据的义务新增条文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出具证据收据的义务
【修改缘由】
【条文解读】
【操作指南】
删除原规定中的“法律行为”
第六十九条公证文书的效力
【修改缘由】
【条文解读】
【以案说法】
将“意志”修改为“意思”
第七十二条证人资格及出庭作证的义务
【修改缘由】
【条文解读】
【操作指南】
【难题研讨】
不能出庭作证事由具体化新增条文
第七十三条证人出庭作证义务的例外……
【修改缘由】
【域外经验】
【条文解读】
【操作指南】
【难题研讨】
增加证人作证的经济保障新增条文
第七十四条证人费用负担
【修改缘由】
【争议问题】
【条文解读】
【操作指南】
完善鉴定制度
第七十六条申请鉴定和委托鉴定
【修改缘由】
【条文解读】
【操作指南】
【以案说法】
相关修改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
【修改缘由】
【条文解读】
【操作指南】
【以案说法】
鉴定人义务及责任新增条文
第七十八条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
【修改缘由】
【条文解读】
【操作指南】
【以案说法】
专家辅助人新增条文
第七十九条专家参与诉讼
【修改缘由】
【条文解读】
【操作指南】
【以案说法】
新增诉前申请证据保全
第八十一条证据保全
【修改缘由】
【条文解读】
【操作指南】
【难题研讨】
相关修改
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顺序
【修改缘由】
【争议问题】
【条文解读】
【操作指南】
相关修改
第一百八十八条民事行为能力鉴定
【修改缘由】
【条文解读】
【操作指南】
【难题研讨】
六、送达
放宽留置送达的条件
第八十六条留置送达
【修改缘由】
【条文解读】
【操作指南】
新型送达方式新增条文
第八十七条传真、电子邮件送达
【修改缘由】
【域外经验】
【条文解读】
【操作指南】
相关修改
第九十条对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的送达
【修改缘由】
【条文解读】
【操作指南】
七、保全
完善诉讼保全、新增行为保全
第一百条诉讼保全的条件、措施及保全裁定
【修改缘由】
【域外经验】
【争议问题】
【条文解读】
【操作指南】
【难题研讨】
【以案说法】
完善诉前保全
第一百零一条诉前保全申请的条件、受理法院及采取保全后当事人起诉期限
【修改缘由】
【条文解读】
【操作指南】
【难题研讨】
相关修改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范围
【修改缘由】
【条文解读】
【操作指南】
【难题研讨】
相关修改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措施
【修改缘由】
【条文解读】
【操作指南】
【难题研讨】
相关修改
第一百零四条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解除财产保全
【修改缘由】
【条文解读】
【操作指南】
【难题研讨】
相关修改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错误补救
【修改缘由】
【条文解读】
【操作指南】
【难题研讨】
相关修改
第一百零八条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复议程序
【修改缘由】
【条文解读】
【操作指南】
【难题研讨】
相关修改
第二百七十二条涉外仲裁财产保全
【修改缘由】
【条文解读】
【操作指南】
【难题研讨】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对当事人恶意诉讼的强制措施新增条文
第一百一十二条合谋虚假诉讼行为方式及法律后果
【修改缘由】
【条文解读】
【操作指南】
【难题研讨】
对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强制措施新增条文
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逃避执行及法律后果
【修改缘由】
【条文解读】
【操作指南】
【难题研讨】
【以案说法】
扩大协助义务单位及协助措施
第一百一十四条对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适用强制措施
【修改缘由】
【条文解读】
【操作指南】
【难题研讨】
提高罚款上限
第一百一十五条罚款和拘留措施
【修改缘由】
【争议问题】
【条文解读】
【操作指南】
【难题研讨】
九、一审普通程序
细化起诉状记明事项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的内容
【修改缘由】
【域外经验】
【争议问题】
【条文解读】
【操作指南】
【以案说法】
明确先行调解制度
新增条文第一百二十二条审前调解
【修改缘由】
【争议问题】
【条文解读】
【操作指南】
【难题研讨】
强调对起诉权的保障
第一百二十三条审查期限
【修改缘由】
【域外经验】
【条文解读】
【操作指南】
【难题研讨】
调整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四条不予受理的情形
【修改缘由】
【条文解读】
【操作指南】
【难题研讨】
细化答辩状记明事项
第一百二十五条答辩状的内容
【修改缘由】
【争议问题】
【条文解读】
【操作指南】
【难题研讨】
审前程序新增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对受理案件的分流
【修改缘由】
【域外经验】
【条文解读】
【操作指南】
强调裁判书写明判决结果和理由
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的内容
【修改缘由】
【条文解读】
【操作指南】
【难题研讨】
增加“撤销仲裁裁决”明确裁定书写明裁定结果和理由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书的适用范围
【修改缘由】
【条文解读】
【操作指南】
【难题研讨】
赋予公众对裁判文书的查阅权新增条文
第一百五十六条裁判文书的公开
【修改缘由】
【域外经验】
【争议问题】
【条文解读】
【操作指南】
【难题研讨】
【以案说法】
十、简易程序
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五十七条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修改缘由】
【域外经验】
【争议问题】
【条文解读】
【操作指南】
【难题研讨】
简便方式
第一百五十九条简便传唤、送达、审理
【修改缘由】
【条文解读】
【操作指南】
小额诉讼一审终审新增条文
第一百六十二条小额诉讼
【修改缘由】
【域外经验】
【争议问题】
【条文解读】
【操作指南】
【难题研讨】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新增条文
第一百六十三条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修改缘由】
【域外经验】
【条文解读】
【操作指南】
【难题研讨】
十一、第二审程序
调整不开庭审理的条件
第一百六十九条二审的审理方式和审理地点
【修改缘由】
【争议问题】
【条文解读】
【操作指南】
【难题研讨】
限制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权力
第一百七十条二审裁判
【修改缘由】
【域外经验】
【争议问题】
【条文解读】
【操作指南】
【难题研讨】
十二、特别程序
增加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一百七十七条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修改缘由】
【域外经验】
【条文解读】
司法确认程序新增条文
第一百九十四条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概括性规定
【修改缘由】
【争议问题】
【条文解读】
【操作指南】
新增条文
第一百九十五条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查
【修改缘由】
【争议问题】
【条文解读】
【操作指南】
【难题研讨】
实现担保物权程序新增条文
第一百九十六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概括性规定
【修改缘由】
【争议问题】
【条文解读】
【操作指南】
【难题研讨】
新增条文
第一百九十七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
【修改缘由】
【争议问题】
【条文解读】
【操作指南】
【难题研讨】
十三、审判监督程序
增加对调解书的法律监督
第一百九十八条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
【修改缘由】
【争议问题】
【条文解读】
【操作指南】
【以案说法】
调整再审案件一律“上提一级”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及申请再审管辖、效力
【修改缘由】
【争议问题】
【条文解读】
【操作指南】
【难题研讨】
调整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
第二百条再审事由
【修改缘由】
【条文解读】
【操作指南】
【难题研讨】
【以案说法】
相关修改
第二百零二条对解除婚姻关系的裁判不得申请再审
【修改缘由】
【域外经验】
【条文解读】
【操作指南】
【难题研讨】
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二百零四条再审审查期限、审查终结处理方式、再审审理法院
【修改缘由】
【域外经验】
【条文解读】
【操作指南】
【难题研讨】
修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
第二百零五条申请再审期限
【修改缘由】
【域外经验】
【条文解读】
【操作指南】
【难题研讨】
再审中止执行为原则,不中止执行为例外
第二百零六条再审中止执行以及例外
【修改缘由】
【域外经验】
【争议问题】
【条文解读】
【操作指南】
【难题研讨】
规范通过检察机关抗诉进入再审的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八条抗诉事由、抗诉程序、检察建议
【修改缘由】
【争议问题】
【条文解读】
【操作指南】
【难题研讨】
首次确定再审法院纠错先行、检察监督在后的程序,确定有限再审原则新增条文
第二百零九条法院纠错先行、检察监督在后和有限再审
【修改缘由】
【条文解读】
【操作指南】
检察机关可以向当事人、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新增条文
第二百一十条检察机关审查抗诉的手段
【修改缘由】
【条文解读】
【操作指南】
明确“一级法院一次再审”
第二百一十一条法院接受抗诉后裁定再审的期限和审级
【修改缘由】
【条文解读】
【操作指南】
【难题研讨】
【以案说法】
新增对调解书的抗诉
第二百一十二条民事抗诉书
【修改缘由】
【条文解读】
【操作指南】
【难题研讨】
十四、督促程序
调整异议处理程序
第二百一十七条对支付令异议的审查、督促程序的终结
【修改缘由】
【域外经验】
【争议问题】
【条文解读】
【操作指南】
十五、执行程序
规定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或胁迫的,可以申请按原生效法律文件执行
第二百三十条执行和解
【修改缘由】
【争议问题】
【条文解读】
【操作指南】
【难题研讨】
【以案说法】
明确人民检察院有权监督民事执行活动新增条文
第二百三十五条对执行的法律监督
【修改缘由】
【争议问题】
【条文解读】
增加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第二百三十七条仲裁裁决的执行
【修改缘由】
【争议问题】
【条文解读】
【操作指南】
【难题研讨】
取消履行期规定,法院可在发出执行通知书的同时立即强制执行
第二百四十条执行通知与强制执行
【修改缘由】
【争议问题】
【条文解读】
【操作指南】
【以案说法】
增加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强化有关单位的协助义务
第二百四十二条执行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
【修改缘由】
【条文解读】
【操作指南】
【难题研讨】
规定优先拍卖原则,取消必须交有关单位进行拍卖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执行拍卖、变卖
【修改缘由】
【条文解读】
【操作指南】
【难题研讨】
十六、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修改涉外送达期限
第二百六十七条向我国领域外送达诉讼文书方式
【修改缘由】
【争议问题】
【条文解读】
【操作指南】
十七、删除条款
删除人民调解原则
删除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
【相关背景】
【删除缘由】
【注意事项】
删除涉外协议管辖、默示管辖
删除第二百四十二条
【条款内容】
【相关背景】
【删除缘由】
【注意事项】
删除第二百四十三条
【条款内容】
【相关背景】
【删除缘由】
【注意事项】
删除涉外财产保全
删除第二百四十九条
【条款内容】
【相关背景】
【删除缘由】
【注意事项】
删除第二百五十条
【条款内容】
【删除缘由】
【注意事项】
删除第二百五十一条
【条款内容】
【删除缘由】
删除第二百五十二条
【条款内容】
【删除缘由】
删除第二百五十三条
【条款内容】
【删除缘由】
删除第二百五十四条
【条款内容】
【删除缘由】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1年10月24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12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2年8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2012年8月30日)
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另一种意见认为,按照本案合同有关管辖的约定,双方已明确选择南京中院为争议的诉讼管辖法院。该约定既未违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的有关规定,也未违反被选择法院必须与合同有关联的相关法律规定,应属有效的管辖权选择约定,本案应由南京中院管辖。 三、案件评析 本案协议管辖争议的核心是,按诉争发生时确定的标的额确定管辖法院,是适用合同签订时级别管辖的规定,还是适用诉争发生时的规定。我们认为: (一)诉讼法属程序法,在时间效力上溯及既往 本案依据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江苏高院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争议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虽不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但2008年4月1日施行的规定对级别管辖作出了新的解释,故应适用现行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因此本案协议管辖无效,应适用法定管辖的规定。 (二)协议管辖是否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应以诉争时的法律来判断 反对意见认为,本案确认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是否合法,应适用合同签订时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这就意味着,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就对将来诉争的标的额确定了,可事实上,签订合同时诉争是否发生和诉争的标的额都是不确定的,而只有在诉争发生时,才能确定争议的标的额,并以此确定级别管辖的法院。依据诉争时的规定,本案诉争的标的额不在南京市施行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的南京中院的管辖范围之列,因而不应由南京中院管辖。 (三)本案应适用法定管辖,淮安中院有管辖权 协议管辖无效后应适用法定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洪泽县,其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是淮安中院。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规定:“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诉讼的标的额为6,946,210元,故本案应由淮安中院管辖。 综上,民事诉讼相关法律法规是程序法,在时间效力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协议管辖法院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而签订合同时约定的管辖法院是否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应以诉争发生时施行的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来评判。故本案被告的管辖权异议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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