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1 出版社:张富强 法律出版社 (2013-01出版) 作者:张富强
内容概要
《经济法通论》为经济法专著,是作者张富强长期从事经济法教学和科研工作逐渐积累的思考与心得的结晶,字里行间凝聚着作者对经济法基本理论及其中国经济法治实践的孜孜不倦的探索与创新。由于《经济法通论》注重于经济法理论架构和体系的探索与重构,因而适当参考了现行高校本科经济法教学通行的体例和结构,从而使《经济法通论》能呈现经济法理论探索与经济法教学知识点面阐析较为妥贴的结合。《经济法通论》共分三编(经济法总论、微观经济法、宏观经济法),二十三章(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经济法的概念及其涵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特征、范围、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经济法的体系和渊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经济法责任、市场主体规制法、公平竞争法、市场信息规制法、消费品市场规制法、生产资料市场规制法、服务市场规制法、要素市场规制法、财政法、税法、金融调控法、收入分配法、产业政策法、区域经济协调法、计划指导法),简明、系统地阐述我国经济法基本理论与实务进展,结构简单,言简意赅,力求在经济法理论的探索上能够给读者一些有益的启迪,在经济法的教学实践中有助于法学和经管类专业学生的掌握理解,以提高理论联系实际的法律实务能力。
作者简介
张富强,男,江苏句容人,1957年3月生,华南理工大学财经法研究所所长、法学院教授,历史学博士,经济法博士生导师;兼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财税法教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理事、广东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广东省律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广东省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成员、广东省教育厅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成员;英国伦敦大学玛丽皇后学院访问学者(1993—1994),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高级访问学者(1999);先后赴德(1993、2009)、荷(1993)、法(1994)、美(1997、2007、2010)等国家作学术访问。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分课题1项,主持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研究课题以及广东省社科基金项目多项;出版学术专著、教材13部,发表论文100多篇,主要代表性著作有:《近代法制改革者一伍廷芳》(广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构建和谐广东的法律思考》(群众出版社12006年版),《21世纪经济法学前沿问题研究》(群众出版社2002年12月版),《香港律师制度与实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西势东渐与东方世界的回应》(广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等。
书籍目录
第一编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节经济法的产生 第二节经济法在西方的发展 第三节我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及其涵义 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 第二节经济法的基本涵义 第三章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特征和范围 第一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征 第三节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第四章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 第一节经济法的本质 第二节经济法的特征 第五章经济法的体系和渊源 第一节经济法的体系 第二节经济法的渊源 第六章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平衡协调原则 第二节经济实质公平原则 第三节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第四节政府适度干预原则 第五节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七章经济法的地位 第一节经济法是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二节经济法是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第三节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八章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 第一节经济法的制定 第二节经济法的实施 第九章经济法责任 第一节经济法责任概述 第二节经济法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区别 第三节经济法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区别 第二编微观经济法 第十章市场主体规制法 第一节市场规制主体 第二节市场被规制主体 第三节泛市场规制主体 第十一章公平竞争法 第一节公平竞争法概述 第二节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 第三节垄断的法律规制 第四节倾销、补贴和产业损害的法律规制 第十二章市场信息规制法 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制 第二节产品质量信息的法律规制 第三节市场信息传播的法律规制 第四节市场价格信息的法律规制 第五节市场计量信息的法律规制 第六节市场信息标准化的法律规制 第七节市场财务信息的法律规制 第十三章消费品市场规制法 第一节粮食市场的法律规制 第二节食品市场的法律规制 第三节药品市场的法律规制 第四节盐业市场的法律规制 第五节烟草市场的法律规制 第十四章生产资料市场规制法 第一节能源市场的法律规制 第二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的法律规制 第三节矿产资源市场的法律规制 第十五章服务市场规制法 第一节法律服务市场的法律规制 第二节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的法律规制 第三节电信服务市场的法律规制 第四节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的法律规制 第五节电子商务市场的法律规制 第十六章要素市场规制法 第一节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制 第二节劳动力市场的法律规制 第三节房地产市场的法律规制 第四节无形财产权市场的法律规制 第五节产权市场的法律规制 第六节外贸市场的法律规制 第三编宏观经济法 第十七章财政法 第一节预算法 第二节国债法 第三节政府采购法 第四节财政转移支付法 第十八章税法 第一节税收实体法 第二节税收程序法 第三节税收责任法 第四节纳税人权利法 第十九章金融调控法 第一节中央银行法 第二节政策性银行法 第三节消费信贷调控法 第二十章收入分配法 第一节收入分配法概述 第二节初次分配法律制度 第三节再分配法律制度 第二十一章产业政策法 第一节国家投资政策法 第二节自然资源政策法 第三节环境政策法 第二十二章区域经济协调法 第一节区域经济协调法概述 第二节我国区域经济协调政策的法律分析 第三节贫困地区扶助法 第二十三章计划指导法 第一节计划与市场的关系 第二节计划法 第三节统计法 附录 附件一:经济法体系 附件二:经济法学体系 附件三:经济法常用词中英文对照 附件四:经济法研究常用网站 附件五: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经济法 主要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一、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税务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款征收活动,广义上的税务管理则指税务机关及其他相关机关依法对税收分配的全过程进行决策管理、税源管理、征收管理、稽查管理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我们这里所指的税务管理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和纳税申报三个环节。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税务管理的第一步,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不同主体的登记管理也有所不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税务机关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1.开业登记。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属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它们包括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不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2.变更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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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通论》在结合在经济法研究领域和教学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些悬而未决的理论问题,在博采众长、广泛吸收学术界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着重就以下问题进行了一些较为深入的探索:(1)试图揭示经济法的历史使命;(2)试图揭示经济法学与经济学的相互依存与互补关系;(3)试图揭示经济法具有独特的调整对象;(4)试图重构经济法独特的体系结构;(5)试图构建经济法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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