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9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江必新,孙祥壮,王朝辉 著 页数:293 字数:308000
前言
我国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是建立在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基础上的特殊救济程序。相对于国外的再审制度,我国的审判监督制度内容更加丰富,程序更加复杂,运用更加频繁,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与2007年的修法相比,本次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审判监督程序,在法律条文上做了更大调整,构建了更为科学、理性的诉讼制度。为了使广大读者能够全面、深入了解和准确适用新的审判监督程序,我们特撰写了此书。本书以讲座的形式系统、详尽地讲解了2012年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的各项制度。全书共分十讲,涵盖修法背景、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依职权再审、再审审查和审理、案外人权利救济、检察监督、再审裁判等内容,几乎囊括了审判监督实务中的全部问题。本书具有以下特点:(一)强调立法本意,紧紧围绕法律条文展开论述;(二)比对新法和旧法异同,客观、理性评价修改内容;(三)注意总结审判经验,将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四)注重实务应对,依法解答申请再审和再审中的疑难问题。与一般民事诉讼法教材不同的是,本书的最大亮点在于其新颖性和实用性。书中详细展示了审判监督程序各项规定的立法背景、渊源变迁、论争过程、适用难点等方面的一手资料和最新研究成果,首次公开了多个典型疑难案例和相关调研素材,具有较高的指导参考价值。本书作者多年来一直从事人民法院审判监督改革和实务工作,具有较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江必新作为分管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等多个部门的院领导,积极推动民事诉讼法修改和审判监督制度改革,其提出的多条建议已经被本次修法所采纳。孙祥壮博士和王朝辉博士均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资深法官,参与民事诉讼法的数次修改,并起草了数部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相关司法解释,办理了多起疑难、重大再审案件。审判监督程序既规范再审,又制约影响着原审;审判监督程序的运行往往是当事人诉权、人民法院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共同作用的结果;审判监督程序理论也是民事诉讼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本书不仅适合从事再审立案、审查和审理工作的法官以及从事一、二审审判工作的法官阅读,也适合从事民事检察工作的检察官和广大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者阅读,还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理论研究者、爱好者以及高校法学院师生研究、学习的参考用书。民事诉讼法制度精密、运行复杂,审判监督制度更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最后一道诉讼程序。面对理论和实践,立法和司法上的种种难题,本书作者所提出的观点及解决方案也并非尽善尽美,且有待于实践的进一步检验,诚望读者批评指正。丛书编辑委员会2012年9月
内容概要
本书以讲座的形式系统、详尽地讲解了2012年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的各项制度,几乎囊括了审判监督实务中的全部问题。具有以下特点:(一)强调立法本意,紧紧围绕法律条文展开论述;(二)比对新法与旧法异同,客观、理性评价修改内容;(三)注意总结审判经验,将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四)注意实务应对,依法解答申请再审和再审中的疑难问题。与一般民事诉讼法教材不同的是,本书最大的亮点在于其新颖性和实用性,详细展示了审判监督程序各项规定的立法背景、渊源变迁、论争过程、适用难点等方面的一手资料和最新研究成果,首次公开了多个典型疑难案例和相关调研素材,具有较高的指导参考价值。
作者简介
江必新,1956年9月生,湖北枝江人,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著有《民事诉讼的制度逻辑与理性构建——〈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思辨》等作品四十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学杂志》、《人民司法》、《法律适用》等刊物上发表论文百余篇。孙祥壮,1971年1月生,江苏江都人,法学博士。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判员,高级法官。出版专著一部。先后在《The Journal of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人民司法》、《法律适用》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全程参与2007年、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执笔人。王朝辉,1976年11月生,浙江宁波人,法学博士。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助理审判员,二级法官。先后在多家核心刊物发表论文20余篇,参编多部专业书籍。多次参与2007年、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研究论证,参与起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多部司法解释及司法文件。
书籍目录
绪论
第一讲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的修改概述
第一节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再次修改的背景、过程
一、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二、民事诉讼法审监程序修改之动因
三、民事诉讼法审监程序修改之启动
四、“两高”落实中央司改任务的情况
第二节对2007年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修改的评估
一、对于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总体评价
二、关于申请再审管辖的“上提一级”
第三节2012年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主要特征
二、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修改的十项主要内容
第二讲启动再审的三个途径
第一节当事人申请再审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之基础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之形成
三、2012年民事诉讼法中的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
四、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之实践
第二节检察机关抗诉再审
一、抗诉再审程序的法律特性
二、我国抗诉再审制度的历史渊源
三、2012年民事诉讼法中的抗诉再审制度
四、抗诉再审制度之改造方向
第三节法院依职权再审
一、法院依职权再审的存废之争
二、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情况
三、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三讲申请再审管辖的设定
第一节2007年申请再审上提一级的修改
一、以解决“申诉难”为主要目标的修改
二、关于解决“申诉难”立法修正的启动
三、解决“申诉难”的重要举措:申请再审管辖“上提一级”
四、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的因素
第二节2012年对“上提一级”微调的背景和经过
一、是否需要修改“上提一级”问题
二、修改方案的磋商
三、立法方案的形成
第三节对申请再审管辖适当调整的理解与适用
第四讲申请再审的提出与再审审查程序
第一节申请再审的形式要件
一、申请再审的受理条件
二、再审申请书
三、申请再审时当事人应当提交的必备材料及其补正
四、申请再审案件的立案受理
第二节申请再审审查程序
一、审查再审申请的三种方式
二、申请再审审查期限
三、审查终结使用民事裁定书
四、决定再审裁定书的署名以及中止原裁判执行的例外
第三节审查阶段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
一、关于双方当事人均提出再审申请的情形
二、关于撤回再审申请
三、关于终结再审申请的审查
第五讲民事再审事由
第一节民事再审事由的设定原理
一、法的安定性、既判力与再审
二、民事诉讼法再审事由设置的共性
第二节再审事由的明细化、法定化以及本次修订内容
一、再审事由的明细化、法定化
二、关于细化第一款第二、六项再审事由的修改建议
三、关于在第五项证据前增加“主要”二字
四、关于删除管辖错误事由
五、关于删除程序性兜底事由
六、司法实践中把握再审事由应注意的问题
第三节对第一项再审事由的解读
一、对于再审新证据的认识
二、关于审监程序司法解释中的两个条文
三、对再审新证据的专题调研
第四节对第二项再审事由的解读
一、认定事实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二、关于民事案件基本事实的范围
三、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五节对第六项再审事由的解读
一、关于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
二、适用法律正确与否的不同解决路径
三、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错误事由的必要性
四、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具体解读
第六节其他再审事由的理解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三、关于人民法院应调查未调查的再审事由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五、关于当事人未合法参加诉讼的再审事由
六、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七、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八、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九、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六讲再审审理程序
第一节再审审理程序概述
一、本次立法修改再审审理程序的建议
二、关于本院提审、指定再审和指令再审
三、关于再审审理范围
第二节再审审理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
一、关于开庭审理
二、关于在再审审理中撤回再审申请、撤回抗诉以及撤回起诉
三、关于终结再审诉讼
四、关于无害错误以及对调解书再审后事由不成立的处理
五、关于查清事实改判和发回重审
第七讲案外人权利救济
第一节案外人权利救济的源流
一、案外人权利救济的路径简介
二、相关国家的立法例
三、审监程序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理解
第二节对案外人权利救济的方案与选择
一、2012年修法对案外人权利救济的调研
二、有关部门的立法建议
三、立法修改方案的确定
第三节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解与适用
第八讲检察机关民事法律监督概述
第一节法律监督与民事诉讼相关原则
一、法律监督与依法独立审判
二、法律监督与当事人处分权
三、法律监督与民事诉讼结构
第二节“两高”会签文件出台的背景及主要内容
一、出台背景
二、主要问题及理解适用
三、试行情况
第三节法院纠错先行,检察抗诉断后
一、“法院纠错先行、检察抗诉断后”模式建议的提出
二、有限再审原则的确立
三、对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的理解与适用
第九讲检察监督案件的审查与审理
第一节再审检察建议的审查处理
一、法律定位及价值
二、近年来的司法实践
三、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四、对再审检察建议的审查
第二节对抗诉案件的审查程序
一、抗诉书的制作
二、对抗诉案件审查的依据
三、审查形式和内容
四、不能成为抗诉对象的案件
五、申请抗诉期限
第三节抗诉审查的后果
一、裁定再审
二、终结审查与不予受理
第四节抗诉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
一、实务中的分歧及原因
二、关于目前的共识
第五节检察机关抗诉权与再审庭审
一、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
二、检察人员出席法庭的职责
第六节驳回申请再审裁定与抗诉再审
一、驳回裁定的性质
二、驳回申请再审裁定对抗诉再审案件的影响
第十讲再审案件的裁判
第一节再审裁判的特点
一、再审裁判面对更多复杂情况
二、再审之后需要作出新的裁判
三、再审裁判须对生效裁判作出评判
第二节再审裁判的处理方法
一、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情形
二、再审中的法律条文适用
三、再审裁判文书的制作要求
第三节再审裁判改判的原则和标准
一、关于再审裁判改判的原则和标准的讨论
二、关于再审改判的原则
三、关于再审改判标准
四、再审改判原则和标准的社会学意义
附录一典型案例
案例一:依职权再审申请宣告存单无效案
案例二:依职权再审申请破产清偿案
案例三:驳回申诉通知书
案例四:裁定不予受理同一级人民检察院重复提起抗诉案
案例五:裁定终结抗诉再审诉讼案
案例六:实质审查抗诉事由指令再审案
案例七:再次抗诉再次指令再审案
案例八:裁定终结审查抗诉案
案例九:裁定不予受理对未生效裁判抗诉案
案例十: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抗诉案
附录二相关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新旧条文对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07年10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8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审判监督程序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1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2011年3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2001年9月30日)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二、立法万粟的形成 尽管立法部门对于申请再审管辖上提一级调整的建议基本持不太赞成的态度,但是在2011年10月24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公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以下简称一读草案)第40条中,原则坚持上提一级的同时,规定“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我们认为,这实际上是对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有的当事人不愿意到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特别是地域跨度较大的边疆省区尤甚”的回应,也符合立法机关在修法过程中提出的对此可以“开小口子”的精神。 在立法部门基本否定“三个因素”作为上提一级划线标准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继续建议,增加“一审后当事人未上诉而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方案。主要理由是:(1)一审裁判后,当事人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预设的常规救济途径,提出上诉寻求救济。在上诉预缴诉讼费用,而申请再审不预缴任何诉讼费用的国情下,应当限制当事人在无正当理由未提出上诉的,又选择特殊救济途径的再审程序。(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往往涉及社会稳定问题。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此类案件,可以充分发挥原审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的优势,同时与信访等相关政策相互配套,充分依靠基层组织、充分依靠当地群众,有利于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将不稳定因素解决在萌芽状态,切实保障社会稳定。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述两种情形方案,可以继续磋商。 在最后阶段,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基本吸收新增加的第二种情形,即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建议。最终,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l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三节对申请再审管辖适当调整的理解与适用 2012年再次修订审判监督程序,是2007年对当事人申请再审诉权化改造的继续和完善。对于申请再审管辖完善而言,主要是寻求理论和实践的协调和平衡,做到纠错的有效性、诉讼理论逻辑自洽性以及上级法院工作量适当的有机统一。不仅仅是要达到解决“申诉难”问题,还要解决“申诉乱”、“乱申诉”等在2007年修正后,民事诉讼法实施中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根据修订后的规定,本条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这是立法赋予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规定。具体内容有三: 1.享有申请再审权的主体为案件当事人,即受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2.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判决、裁定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的裁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一审裁判后未上诉的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判亦为生效裁判。对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的范围,争议较多的是一审未上诉而生效的裁判是否应赋予当事人通过申请再审进行救济的权利。再审程序是一种特殊的救济程序,是对原审裁判存在法定程序和实体错误的事后补救程序,除具有纠错作用外,还同时具有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的使命。再审程序实质上是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及纠正错误裁判的有机统一或者说是一种平衡。它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诉讼程序。再审启动过多必将破坏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同时,本条虽然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提出再审申请,但并不是说所有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的当事人都可以申请再审。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判决,通常是指通过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作出决断的生效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享有申请再审权利。根据《民诉意见》的规定,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20号批复,认可当事人可以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申请再审。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这意味着既可以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也可以申请再审。本次修订民事诉讼法中,删除了“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再审事由,这就意味着驳回管辖异议的裁定不能再成为申请再审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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