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9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马秀卿
内容概要
《公诉权的法律社会学研究》首先研读和详析了国外某些权威社会学者和法社会学家的有关论述、思想和观点;阐述了公诉权与法律社会学结缘的价值;系统地研究和论述了公诉权的产生、发展与不同时期社会变革共生共荣的历程,最后,特别展望了我国公诉权存续的社会基础和如何完善公诉权的建言。
作者简介
马秀卿,现任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兼任山西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
书籍目录
第一章以法律社会学为视角研究公诉权的意义 第一节研究对象——公诉权 一、公诉权的性质 二、以公诉权为研究对象的意义 第二节研究视角——法律社会学 一、盂德斯鸠:法的精神 二、萨维尼:体现为“民族精神”的法律 三、马克斯·韦伯:法律与社会发展的关系 四、庞德:作为社会工程的法律 五、卢维林与弗兰克:法律的不确定性 六、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法与社会的辩证关系 第三节以法律社会学理论研究公诉权的意义 一、明确公诉权服务的对象——社会 二、厘清公诉权产生、发展和发达的动因——社会需要 三、揭示公诉权与社会发展的辩证关系 四、为公诉权研究提供更为现实的思路 第二章公诉权产生的社会机缘 第一节刑事纠纷的复杂化 一、古罗马的“公犯之诉” 二、古雅典的关于侵犯国家利益的诉讼 三、古代中国的“官纠举”刑事起诉制度 四、古日尔曼、古代英国的国家追诉犯罪 第二节纠纷解决的经济性要求 一、私人追诉刑事犯罪的经济弊端 二、对刑事追诉进行经济学分析的现实性 三、以公诉权追究犯罪的经济优势之分析 第三节纠纷解决的伦理正当性要求 一、伦理与法律制度的关系 二、私力救济与伦理正当性的冲突 三、公诉权追究犯罪的伦理正当性 第四节国家统治的变化 一、国家统治理论的发展 二、国家统治力量的增强 三、国家统治技术的纯熟 第三章社会变迁中的公诉权 第一节国家与社会力量对比关系中的 公诉权 一、国家与社会的逻辑关系 二、国家与社会的力量对比关系 三、国家与社会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公诉权的影响 第二节文化变迁中的公诉权 一、伦理道德变迁中的公诉权 二、宗教力量的变化与公诉权 三、科学技术的发展与公诉权 第三节经济变迁中的公诉权 一、经济变迁在社会变迁中的基础作用 二、经济变迁对公诉权的影响 第四章公诉权的社会价值 第一节价值、法的价值、公诉权的价值 一、价值 二、法的价值 三、公诉权的社会价值 第二节维护社会秩序的价值m 一、追究具体犯罪,安抚直接被害者 二、震慑一般社会成员,恢复社会安全信心 三、彰显维护社会秩序决心,满足社会安全期待I】 第三节节约社会资源价值 一、迅速终结追诉程序,减少社会资源消耗 二、公诉权科学整合追诉资源 三、平衡多种因素,合理分配司法资源 第四节公诉权的理性价值 一、客观的追诉立场 二、理智的追诉手段 三、合理的追诉期限 第五节实现社会正义价值 一、追诉犯罪,恢复实体正义 二、节制手段,实现程序正义 第五章公诉权的功能 第一节功能、法律功能、公诉权的功能 一、社会学中的功能 二、法律功能 三、公诉权的功能 第二节利益保护功能 一、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 二、对被追诉人合法利益的保护 三、对国家利益、社会公益的保护 第三节利益平衡功能 一、控制犯罪与保障被追诉人权利之间的平衡 二、公正追诉与节约社会资源之间的平衡 三、追诉的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之间的平衡 四、国家追诉权与被害人权利之间的平衡 第四节权力制约功能 一、公诉权对审判权的制约 二、公诉权对侦查权的制约 第五节实现国家刑罚权的程序启动、推进功能 一、国家刑罚权实现的特点 二、权力行使的程序性要求 三、公诉权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和推进 第六章中国公诉权的社会基础 第一节传统的中国公诉制度 一、一般官吏的犯罪纠举 二、监察机关对官吏犯罪的纠举 第二节传统中国公诉权的社会基础 一、有臣民,无公民:崇拜、仰视权力,权利意识淡薄 二、礼治力量强大 三、社会价值取向:推崇整体和谐稳定 四、思维特点:重具体个别,轻一般抽象 第七章变革的中国社会与公诉权 第一节近代中国社会变迁及公诉权的现代化 一、中国近代的社会变迁 二、近代中国公诉权的现代化道路 第二节公民精神的彰显、权利意识的觉醒与公诉权 一、公民精神和权利意识在中国 二、公民精神的彰显和权利意识的觉醒对公诉权的影响 第三节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变与公诉权 一、社会流动的加强: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变 二、要求与挑战: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变中的公诉权 第四节社会分层的现实、机会平等的要求与公诉权 一、分层的社会现实 二、机会平等的要求 三、社会分层、机会平等对公诉权的要求 第五节发展的和谐观念与公诉权 一、和谐观念的继承和发展 二、和谐观念的变化、发展对公诉权的新要求 余论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这种表现形式的内容问题决定于这个阶级的关系,这是由例如私法和刑法非常清楚地证明了的。”从这种意义上讲,犯罪是统治阶级创造出来的,将什么样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是出于阶级统治的需要。犯罪因国家的宣告而由此产生。从发生学的意义上讲,在最初的国家中,犯罪行为与民事行为之间并不存在清楚的划分,只是随着国家权力的加强,犯罪才成为一个独立的范畴。日本刑法学家大冢仁指出:“刑法上规定的行为有政治色彩,国家把某些行为定为犯罪的行为原本就具有政治色彩。” 恩格斯一针见血地指出:“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国家产生以后,统治阶级正是基于对某些行为阶级反抗性的新判断,才将这些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以国家权力介入对这些行为的惩罚。刑事诉讼由此产生。然而,随着对犯罪性质认识的不断深入,由私人自行指控、追诉犯罪的诉讼模式,已明显不能满足国家对这些行为进行打击、惩罚的需要。在那样的刑事诉讼中,很多纠纷只被视为私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其犯罪行为对统治秩序的反抗本质被掩盖。因此,国家需要以更主动的姿态出现在对犯罪的追究过程中,一方面保证国家刑罚权的切实实现,另一方面,更是国家维护统治秩序的决心和实力的彰显和强化。 2.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除政治阶级本质外,犯罪的社会本质是对社会的危害性。这种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为犯罪行为对社会生产力的破坏。社会生产力是人类利用自然、改造自然获得物质生活资料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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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权的法律社会学研究》选题新颖独到,填补了高层次研究公诉权与法社会学交融的空白,拓展了公诉权学术理论研究的视野和思路,必将起到对公诉权研究的深度挖掘和引领作用,并助力于检察工作的进一步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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