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9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231 字数:240000
Tag标签:无
内容概要
《法律单行本注释本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注释本)(最新修正版)》的决定选取标准文本,由相关法律专家审定并撰写适用提要对专业术语进行解释,对重点法条进行注释,每条提炼条文主旨条文下加注关联法规索引,书后附录文书范本、流程图等实用工具附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以及其他实用政策信息。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
第二条 立法任务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第四条 空间效力
第五条 涉外民诉同等原则、对等原则
第六条 审判权
第七条 审理原则
第八条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第九条 调解原则
第十条 审判制度
第十一条 语言文字
第十二条 辩论权
第十三条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处分原则
第十四条 法律监督权
第十五条 支持起诉
第十六条 变通规定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七条 基层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中级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最高法院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一般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 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管辖
第二十四条 保险合同纠纷管辖
第二十五条 票据纠纷管辖
第二十六条 公司诉讼管辖
第二十七条 运输合同纠纷管辖
第二十八条 侵权纠纷管辖
第二十九条 交通事故管辖
第三十条 海损事故管辖
第三十一条 海难救助费用管辖
第三十二条 共同海损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专属管辖
第三十四条 协议管辖
第三十五条 共同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 移送管辖
第三十七条 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 管辖权转移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三十九条 一审审判组织
第四十条二 审、重审、再审审判组织
第四十一条 审判
……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附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四十条【二审、重审、再审审判组织】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重审和再审案件审判组织的规定,共有三款。 本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不能有陪审员参加。这是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的最大不同。这种不同是由第二审程序的任务、特点所决定的。第二审程序不仅是对当事人权利进行救济的程序,而且也担负着纠正一审裁判错误,对下级人民法院实施监督的功能,而且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第二审程序既是上诉审程序、也是终审程序,因此,为了保证对案件正确处理,只宜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第二审合议庭组成人数必须为单数。 本条第二款对重审案件的审判组织作了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或者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其作出的判决属于第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的,有权提起上诉。所以重审案件在程序上等同于第一审案件。本法关于第一审案件合议庭组成的规定都适用于重审案件。 本条第三款规定再审案件的审判组织。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在该判决确有错误时,依照法定程序再次进行审理以纠正其错误的审判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的合议庭必须另行组成,即原来的审判人员不得再作为合议庭成员,目的是保证再审的公正性。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按第一审程序再审案件,不能适用独任制,必须组成合议庭。
图书封面
图书标签Tags
无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