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9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王胜明 编 页数:740 字数:55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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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王胜明主编,准确地反映了立法宗旨和法律条款内容,具有观点权威性和内容解释的准确性。
作者简介
王胜明先生现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主要主持民事立法工作。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释义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
第二条【立法任务】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空间效力】
第五条【涉外民诉同等原则、对等原则】
第六条【审判权】
第七条【审理原则】
第八条【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第九条【调解原则】
第十条【审判制度】
第十一条【语言文字】
第十二条【辩论权】
第十三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处分原则】
第十四条【法律监督权】
第十五条【支持起诉】
第十六条【变通规定】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七条【基层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中级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最高法院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管辖】
第二十四条【保险合同纠纷管辖】
第二十五条【票据纠纷管辖】
第二十六条【公司诉讼管辖】
第二十七条【运输合同纠纷管辖】
第二十八条【侵权纠纷管辖】
第二十九条【交通事故管辖】
第三十条【海损事故管辖】
第三十一条【海难救助费用管辖】
第三十二条【共同海损管辖】
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
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
第三十五条【共同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移送管辖】
第三十七条【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管辖权转移】
……
第二部分 附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释义】 本条是对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重审和再审案件审判组织的规定。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只能是审判员,不能有陪审员参加。这是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的最大不同点。这种不同是由第二审程序的任务、特点所决定的。首先,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判,是在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基础上进行的,它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查明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这不仅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而且肩负着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行监督的任务。这种具有监督审查性的程序体现了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因此,第二审只宜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其次,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提起上诉,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但上诉不同于起诉,上诉是要求上级人民法院变更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以达到维护自己权益的目的。上诉人只有获得上诉审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才能达到上诉的目的。被上诉人是被通知应诉的人,但又不同于一审被告的应诉,他不仅要听候上诉法院对他与上诉人的权利义务问题作出决定,而且这种决定还涉及原审法院裁判是否正确。上诉审的审理,既是第二审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又是第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提起上诉理由和事实进行审查。因此,对上诉案件,也只宜由上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于第二审合议庭组成人数问题,本法并未作具体规定。在实践中,第二审合议庭一般由三位审判员组成。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合议庭的人数可以增加,具体人数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需要确定,但必须为单数。 本条第二款对重审案件的审判组织作了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二审终审制度。根据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重审案件的合议庭与第一审合议庭一样,既可以由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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