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9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司玉琢 编 页数:467 字数:57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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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教材自2007年出版第二版以来,国际国内海事立法或者与海事立法相关的立法又有了较大的变化。例如,2008年12月11日,联合国第63届大会第67次会议通过了《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也称《鹿特丹规则》),它将对各国货物运输法乃至海商法的其他领域产生重要影响。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融会了现代侵权法的理念,对海上侵权立法将产生重要影响。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明确提出“制定和实施海洋发展战略,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任务。为适应本学科相关理论和国民经济的新发展,满足课堂教学和自学的新需求,我们对本教材进行了修订与完善。
本次修订,除了补充新的理论或制度,剔除已过时或不妥的理论和制度外,为了便于学习,在写作形式上也作了改进:每章前增加“学习目的”栏目,指出本章的学习目标、效果和重点;每章后增设“案例练习”,启发学生思路,巩固所讲授内容的应用性和可操作性,并提出需讨论的法律问题;在本书的最后推荐若干“网络资源”,方便学生拓展阅读,获取有用信息和资料。
此次修订仍然是原作者负责各自的章节。司玉琢:序、第一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一章;胡正良: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李海:第二章、第十二章;傅廷中:第三章、第十章;朱清:第十四章、第十五章;汪鹏南:第十三章。
作者简介
司玉琢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海商法博士生导师,国际海事委员会(CMI)提名委员会委员,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顾问,中国海商法协会副主席,《中国海商法研究》主编。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海商法的概念
第二节 海商法的形式
第三节 海事法律规范
第四节 海事法律关系
第五节 海商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 船舶物权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
第三节 船舶抵押权
第四节 船舶优先权
第五节 船舶留置权
第三章 船员
第一节 关于船员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船长
第三节 船员劳动合同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一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第二节 提单
第三节海运单
第四节 电子提单
第五节 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
第六节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
第七节 航次租船合同
第八节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
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一节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概述
第二节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海上旅客运输法律规章与国际公约
第一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七章 海上拖航合同
第八章 船舶碰撞
第九章 海难救助
第十章 共同海损
第十一章 船舶污染损害赔偿
第十二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第十三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十四章 海事诉讼时效
第十五章 涉外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网络资源
主要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三、船舶抵押权的特点 “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具有一般担保物权的各种法律特性,即物权性、价值性(变价受偿性、物上代位性)和担保性(从属性和不可分性)。”船舶抵押权是一种以船舶为客体的抵押权,由于船舶是一种极为特殊的物,这决定了船舶抵押权不仅具有民法抵押权的一般特点,而且还具有一些其自身的特点。以下结合我国《物权法》及《海商法》的规定,说明如下。 (一)从属性 设定船舶抵押权的目的是担保一定的债权得以实现。船舶抵押权与其所担保的债权是一种从权利与主权利的关系,亦即在船舶抵押权与其所担保的债权的关系上,船舶抵押权具有从属性。这种从属性主要表现在:(1)存在上的从属性,亦即船舶抵押权的存在从属于主债权的存在。没有主债权的存在,抵押权不能单独存在。对此我国《担保法》第52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2)处分上的从属性,主要是指船舶抵押权在转让方面的从属性。对此,我国《物权法》第192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外,我国《海商法》第18条还明确规定:“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因此,船舶抵押权,不得在其担保的债权未转让时而单独转移或另作其他债权的担保。(3)消灭上的从属性。船舶抵押权消灭上的从属性,主要是指船舶抵押权随其所担保的债权的全部消灭而消灭。对此,我国《物权法》第177条规定,主债权消灭的,担保物权也消灭。 (二)不可分性 船舶抵押权的不可分性,一般是指船舶抵押权行使的不可分性。亦即在船舶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未被全部清偿以前,船舶抵押权人得就作为抵押物的船舶的全部行使其权利。进而言之,船舶抵押权不因抵押船舶的分割或者让与、被担保债权的部分清偿、分割或者让与而受到影响,船舶抵押权人仍得以抵押船舶的全部行使权利以担保债权的全部。对此,我国《物权法》似乎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我国《海商法》第16条第2款也只是规定:“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 (三)物上代位性 船舶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得及于抵押船舶的代位物上。关于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的依据,民法学者似有各种不同理论,如物权的特种效力说、担保物权效力说、公平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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