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9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出版社 编 页数:28 字数: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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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十三、将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国家鼓励和支持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对农民技术人员协助开展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活动,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农民技术人员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并发给证书。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和农民技术人员的指导。 “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推动、帮助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十四、将第十五条第一款改为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款改为第十六条第二款并修改为:“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应当将其科技人员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实绩作为工作考核和职称评定的重要内容。” 十五、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国家鼓励农场、林场、牧场、渔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面向社会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十六、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群众性科技组织,发挥其在农业技术推广中的作用。” 十七、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重大农业技术的推广应当列入国家和地方相关发展规划、计划,由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会同科学技术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组织实施。” 十八、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应当把农业生产中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列为研究课题,其科研成果可以通过有关农业技术推广单位进行推广或者直接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引导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开展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十九、将第十九条第一款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的农业技术,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 二十、将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与农业技术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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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年最新修正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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