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专题讲座

出版时间:2012-9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江必新 编  页数: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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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旨在使具有一定民事诉讼法理论基础的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在较短时间内迅速掌握我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最新修改的全部内容,并能够做到精准适用和运用。全书分九讲:第一讲对本次修法的背景、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做了整体介绍,第二至第九讲分别从基本原则与相关制度、事实认定与证明、审前程序、审理与判决、特别案件的审查、审判监督、执行、诉讼保障等方面对本次修法的内容进行了专题阐释。

作者简介

  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书籍目录

第一讲 修改背景、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
 一、修改背景
 二、修改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內容
第二讲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和相关制度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检察监督原则
 三、回避原则
 四、公开审判原则
 五、公益诉讼制度
第三讲 事实认定与证明
 一、证据概述
 二、举证时限制度
 三、证人作证
 四、司法鉴定与专家参与诉讼
 五、证据保全
第四讲 民事诉讼审前程序
 一、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定位和功能
第五讲 审理与判决
第六讲 特别案件的审查
第七讲 审判监督
第八讲 执行
第九讲 诉讼保障
附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2.增加了法律监督方式 在我国,有关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立法有一个变化的过程。最早规定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是1954年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该法明确了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监督方式是对于有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民事案件有权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并没有抗诉的规定。1979年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又废除了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其后制定的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仅规定了检察监督的原则,并未规定检察监督方式,民事检察监督形同虚设。直至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才既在通则中明确了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又在其后的审判程序中加入了对生效裁判提起抗诉的规定。1991年《民事诉讼法》沿用了《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只规定了抗诉一种监督方式。近年来,一些地方试点探索采用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因此,本次修改中规定了抗诉、检察建议两种监督方式。其中,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进行法律监督时,采用抗诉的监督方式。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进行法律监督,或者对同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等情形,采用检察建议的方式。 3.强化了法律监督手段 在修改中,有的建议,规定检察机关因抗诉需要调查取证的权力应当按照“两高”会签文件规定的内容予以完善,明确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形下,人民检察院才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1)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2)当事人在原审中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而未调查收集的;(3)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有的建议,规定调查取证后,检察机关应当回答对方当事人的质疑,只有经过质证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还有的建议,应当规定人民检察院因抗诉的需要,可以查阅、调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经综合考虑,认为调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之事是两高在具体办案中工作层面的事项,不是重大法律问题,两高完全可以协商解决,或者在中央政法委的协调下解决,不必在民事诉讼法中加以规定。因此,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编辑推荐

《新民事诉讼法专题讲座》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将对法律条文原意的解释与修法背景结合起来,使读者不仅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第二,将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与审判实践中的问题结合起来,不仅在“知”的方面对读者有所帮助,而且也力求对其“行”有多益处;第三,将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与相关的法学理论和比较法研究结合起来,为读者理解条文提供理论资料,并有利于读者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思考、研究民事诉讼法领域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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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5条)

 
 

  •   不错,学习用的,补一补知识,里面的讲解够用了。
  •   理论和实际结合紧密,实用性强。
  •   最高院的领导写的,比较贴近法官的工作。还未看,好好研读。
  •   内容与我理解的有所差距,对新法条讲解的内容偏少
  •   权威精辟的讲解,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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