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9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713 字数:3106000
内容概要
为了给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广大公民提供一本涵盖常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法律工具书,我们策划编辑出版了本书。本书在文件选择、分类和编排上,都体现了既符合官方标准,又兼顾实际使用便利的特点。本书具有以下特点:
1.文本标准,内容准确。本书收录的法律文本全部出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报、国务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等权威刊物,并经反复校对审定,力求内容的准确权威。
2.收录全面,编排精细。本书按照国家立法体系的分类,收录国家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七大类常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360件,并按照法律性质和相关部门职能划分为60个小类,便于读者分类查询。
3.后续追加,免费增补。本书收录的法律文件截至2012年7月。对于寄回书末《读者意见反馈表》的读者,可提供一次免费的最新法规增补服务(电子版),增补内容为权威法规资讯读物《司法业务文选》一期。读者也可以优惠价格选择常年的有偿法规增补服务。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大全
分类目录
分类目录
一、国家法编
1.宪法
2.国家机构
3.民族
4.特别行政区
5.相关法
二、民商法编
1.总类
2.物权
3.知识产权
4.债权
5.亲属、继承
6.公司、企业
7.破产
8.保险
9.票据
10.证券、期货
11.海商
12.信托
三、行政法编
1.总类
2.国防
3.人事
4.民政
5.公安、安全
6.司法行政
7.侨务
8.教育
9.科学技术
10.文化、体育
11.卫生、医药
12.城乡建设
13.环境保护
14.海关
15.旅游
四、经济法编
1.总类、经济体制
2.财政
3.税务
4.金融
5.地质矿产
6.能源
7.交通
8.铁路
9.民航
10.邮电、通讯
11.土地
12.水利、海洋
13.农林牧渔
14.商业
15.对外贸易经济合作
16.审计
17.统计
18.价格
19.技术监督
20.工商管理
五、社会法编
1.社会组织
2.社会救济
3.特殊保障
4.社会保险
5.劳动
六、刑法编
七、程序法编
1.刑事诉讼
2.民事争讼
3.行政争讼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十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区域界线的划分、名称的组成,由上级国家机关会同有关地方的国家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 民族自治地方一经建立。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合并;民族自治地方的区域界线一经确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确实需要撤销、合并或者变动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第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七条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工作。 第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第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条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第二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并且注意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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