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柔性执法的制度规范建构

出版时间:2012-1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刘福元  页数:291  字数:288000  

内容概要

  本书的核心内容就在于通过分析已经颁布实施的制度文本来寻找政府柔性执法的制度规约,包括分析这些制度的规范状况、规范内容和规范效力,并考察其立法技术,对各类柔性执法行为的容纳状况,以及违法或不当实施时的责任和救济制度,以期为政府柔性执法的法治化进程提供借鉴。

作者简介

刘福元,哈尔滨工业法学法学院讲师,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在站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

书籍目录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l
二、研究主题的价值导向
三、研究进路与基本框架l
上篇政府柔性执法的理论与实践
第一章非强制行政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非强制行政的概念解析
一、非强制行政的概念及要素
二、行政行为理论下的非强制行政
第二节非强制行政的法哲学探源
一、作为自由对立面的强制
二、强制的双重功能
三、强制正面功能之不足
四、非强制之功能补足
第三节非强制行政与社会管理创新
一、行政机关:社会管理创新的首要主体
二、柔性执法:政府执法创新的首要方式
第四节非强制行政的功能阐释
一、建立官民之间的合意基础
二、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助力
三、为公民尊严的维护提供行政保障
第二章非强制行政的实践状况
第一节非强制行政实践的宏观考察
一、地域分布
二、部门划分
三、指导方式
四、制度规范
第二节非强制行政过程中的几个问题
一、非强制行政应注重类型均衡
二、非强制行政不应取代强制行政
三、行政奖励方式选择的两难困境
四、行政调解应弱化权力因素
五、签订行政合同应增强双方的对等性
第三节非强制行政的动机分析
一、源自于内部和外部的压力
二、作为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三、以督促守法为目的服务相对人
四、为相对人提供利他帮助
下篇政府柔性执法的制度建构
第三章构建非强制行政制度之缘起
第一节非强制行政制度的基本定位
一、作为基点的一般性制度
二、非强制行政制度的三个要素
第二节非强制行政制度的正当性证成
结语
参考文献
径行抑或绕行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一、源自于内部和外邵的压力 作为非强制行政的动机,“内部一外部压力”是其中主动性最弱的一种,因为以“压力”为动机意味着非强制行政的实施存有些许“被迫”或“不情愿”的味道。 “内部压力”指的是行政系统内部的压力,即非强制行政的开展源自于上级机关的命令或要求,以及在上级机关的推广或号召下,下级机关作出的迎合。以工商部门为例,一项比较显著的内部压力表现为,国家工商总局于2009年发布了《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全面推进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这就使得行政指导成了各级工商机关皆须采用的执法方式。尽管我们并不反对由此开展非强制行政,但问题在于,如果单纯地以“内部压力”为动机,则有可能导致“应付上级检查”的情景发生。举例而言,(1)2007年5月,吉林市工商局领导在推进非强制行政管理体系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个别单位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没有列入日程,或是表面有项目,实际没有抓,项目实施没有进展,甚至明里喊重视,心里不想搞,眉毛没抓,胡子也没抓,工作处于应付、对付状态,就是把平时就应该干的一般性工作包装一下,看不到实质性东西”。“有的单位领导非常重视,具体工作人员不够重视或者缺乏工作能力,没有深入调查研究,做表面文章,过分追求形式,给人感觉是在作秀,表面轰轰烈烈,看着声势很大,实际没有真东西。”[1]如果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并不认同非强制行政的重要功能,同时又要完成上级机关布置的任务,就可能出现将非强制行政建设成“表面工程”的现象。(2)很多时候,非强制行政在实践中的表现仅仅是,在常规执法过程中增加了“劝说”、“指导”这样的环节,比如在安检方面,于卜展柔性执法只不过是在之前的安检过程中增加了向相对人强调、劝说的步骤。②将常规执法直接划入柔性执法的范畴内,比如,在某工商局的行政指导范例中,“注册科履行市场主体资格审查核准指导职能,严把主体准入关,坚决杜绝无前置审批许可证或前置审批许可不全的市场主体准入生成”;“市场科履行市场巡查一级监管指导职能,负责组织、督办、验收,认真落实清理取缔无照经营工作”[1]。而实际上,这些具体职责与行政指导并无必然关联,或者说,与其常规执法并无本质不同,只是在叙述过程中增加了“指导职能”这种称谓而已。(3)非强制行政立法也存在这一问题,包括:①不同地方和部门的立法水平差异较大;②在规范性文件的梳理过程中,我们发现,《浙江海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指导工作程序规定(试行)》(2010)与《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指导工作程序规定(试行)》(2010)除了个别词句外几乎完全一样。尽管我们无意/无力区分借鉴人与被借鉴人,[2]但这一状况出现的原因很可能是,某行政机关在上级领导的命令或要求下由于时间不足或为寻求便利而直接借鉴了其他机关制定的法律文本(当然,也不排除这两个文件是在双方共同研究的情况下合作制定的可能性)。总之,尽管来自系统内部的压力为非强制行政的开展提供了一种契机,但其一方面可能激发起行政机关的主动性;另一方面却可能换来作为“对策”的“应付”,即着重于非强制行政的“表面工程”,却不触及实质内容,将这一工作开展到仅限于“上级检查合格”的程度。我们认为,内部动机只有与其他动机相结合,才能真正起到推动非强制行政健康发展的作用。

编辑推荐

《哈工大法学文丛:政府柔性执法的制度规范建构•当代社会管理创新视野下的非强制行政研究》编辑推荐:非强制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针对相对人所实施的不带命令性或强制性的行为,主要包括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行政调解、行政给付和行政信息服务等非强制权力手段。在当代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行政机关是最受瞩目的主体之一,行政理念和执法方式的创新也是最具重要意义的环节;对于后者来说,非强制行政是诸多执法创新中的首要元素,从强制到非强制的转换构成了管理方式改革中最为重要的内容。由于非强制行政建立了官民之间的合意基础、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保障公民尊严,因此能够弥补强制行政功能上的不足,并且更有助于推进服务行政这一现代行政理念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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