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9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郗伟明 页数:289 字数:210000
内容概要
郗伟明所著的《矿业权法律规制研究》通过考察矿业权及其规制的历史演变过程,本书认为矿业权是一种与国家主权相联系的抽象的宪法性公权利,不宜将矿业权纳入传统的“非公即私”的法律属性之中,而是立足社会本位。《矿业权法律规制研究》定义矿业权为:“基于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由行政机关依法授予具有适格资质条件的市场主体,从事勘探、开采、销售矿产品的经济权利”。以此,探求矿产资源产权机制创新,明确相关法律关系主体“公私兼顾、以公为主”的责权利效。
作者简介
郡伟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现为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山西省经济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主要从事经济法基本理论(市场主体和能源法律制度)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先后在《法学家》、《环球法律评论》、《南京大学学报》等多种学术期刊发表著作十余篇。
书籍目录
导论
第一章 矿业权意蕴的法律探析
一、矿业权概念
(一)矿业权概念的产生与嬗变
(二)矿业权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三)矿业权的属性分析
(四)矿业权与相关概念的厘清
二、矿业权定性
(一)矿业权定性的学术争论
(二)矿业权权力和权益体系
(三)矿业权的合理定性
(四)矿业权合理定性的意义
三、矿业权权能
(一)矿业权的占有权能
(二)矿业权的使用权能
(三)矿业权的收益权能
(四)矿业权的处分权能
第二章 矿业权规制的理论与域外经验
一、矿业权法律规制的理论支撑
(一)矿业权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二)矿业权法律规制的可行性
(三)矿业权法律规制的强制性
二、国外矿业权规制的历程与模式
(一)国外矿业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二)国外矿业权取得的机制和方式
(三)国外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模式与比较
(四)国外矿业权制度的模式与比较
三、矿业权规制的理论体系与域外措施
(一)矿业权出让规制的法律分析
(二)矿业权出让规制的域外措施
(三)矿业权转让规制的法律分析
(四)矿业权转让规制的域外措施
第三章 我国矿业权规制的法律现状与不足
一、我国矿业权规制演变
(一)西周春秋时期矿业政策
(二)战国秦汉唐时期矿业政策
(三)宋代时期矿业政策
(四)辽金元明时期矿业政策
(五)清代矿业立法
(六)民国时期矿业权制度
(七)新中国时期矿业法的发展
二、我国矿业权规制现状
(一)我国矿业权规范的渊源
(二)我国矿业权规范的主要内容
(三)我国矿业权规范的积极效果
三、我国矿业权规制不足
(一)矿产资源所有权面临的基本矛盾
(二)现行矿业权规范机制下的“委托一代理”问题
(三)现行矿业权规范机制下的“寻租”(Rent Seeking)问题 ‘
(四)现行矿业权规范机制下的资源浪费问题
(五)现行矿业权规范机制下的“资源配置低效”问题
第四章 我国矿业权规制的完善及其路径选择
一、我国矿业权规制完善的维度
(一)我国矿业权制度改革的维度
(二)我国矿业权制度改革的基本范式
(三)我国矿业权制度改革的思路
二、我国矿业权市场化规范对策
(一)理顺矿业权市场中的经济关系
(二)运用经济杠杆加强宏观调控
(三)积极发展配套关联产业
(四)培育和发展矿业权资本市场
三、我国矿业权市场体系的完善
(一)我国矿业权市场体系完善的必要性
(二)我国矿业权市场体系完善的基本思路
(三)我国矿业权市场体系完善中的利益平衡
(四)我国全国性矿业权市场体系的完善措施
四、我国矿业权规制的环境平衡
(一)矿业权规范的环境平衡理论前提
(二)矿业权规范的环境平衡联动约束机制
第五章 我国矿业权规制措施的实施及其保障机制
一、我国矿产资源产权机制的创新
(一)我国矿产资源产权创新的紧迫性
(二)我国矿产资源产权创新的理论基础
(三)我国矿产资源产权创新的目标诉求
(四)我国矿产资源产权创新的基本思路
(五)我国矿产资源产权创新的意义
二、我国矿业管理机制的改革
(一)矿业管理权与矿业权分离的逻辑基础
(二)我国矿业管理体制中的“瓶颈”与求解方向
(三)矿业权管理体制中政府与企业关系的梳理
(四)域外制度的借鉴与建议——英国矿业管理模式的启示
三、我国矿产资源法律责任机制的完善
(一)我国矿业法律责任机制完善的紧迫性
(二)我国矿业行政责任机制的完善
(三)我国矿业刑事责任机制的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从实践意义上看,经过30多年的改革,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混合所有制的格局已经形成。但在国有矿产资源领域,产权制度改革相当滞后,甚至是个空白领域。一方面,由于行政垄断,致使石油、煤炭、矿产、电信等资源性行业成为暴利产业;另一方面,由于国有产权制度本身的弊端,在趋利动机的驱使下,承包形式混乱,致使煤炭、矿产领域形成破坏性、浪费性开采,恶性事故频频发生,同时由于资源定价不合理,导致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等。政府对矿产资源价格的控制,是我国非再生资源的开采和消费偏离最优路线的重要原因。很多矿产资源的市场还根本没有发育起来,或者根本不存在。例如,采矿权转让,主要对企业资质进行限制,缺乏合理的市场配置手段;有些矿产资源市场虽然存在,但价格不合理;矿产资源价格偏低,因为矿产资源价格只反映了劳动和资本的成本,没有反映经济活动中矿产资源消耗的机会成本,因而造成矿产资源的大量耗用和浪费、废弃物的大量产生和污染物的无序无度排放等。大量事实表明,我们虽然已经初步解决了物质资本、劳动力和土地产权的改革问题,但还没有解决矿产资源的产权问题。现行的矿产资源制度还不能很好地起到合理定价、有偿使用、市场配置、鼓励投资、保护资源的作用。 山西省以国有企业为主体进行矿业的兼并重组实施起来也存在一定障碍,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根据契约关系进行合并,以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企业兼并不同于行政性的企业合并,它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通过以对价方式购买被兼并企业或以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等为前提,取得被兼并企业全部产权,剥夺被兼并企业的法人资格。企业兼并的核心问题是要确定产权价格,这是转移被兼并企业产权的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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