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9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131 字数:95000
内容概要
本套书有以下特点:
(1)专业人员编写。本丛书皆由相关法律专家编写,内容准确,并力求语言通俗,使普通大众读者能更轻松地理解法律精神,掌握法律政策;
(2)法律适用提要。每本书都由相关法律专家撰写该法的适用提要,帮助读者对每一个法的背景、概况有更全面、深入的理解;
(3)重点法条注释。对重点法条进行条文注释,且每个条文都提炼出条文主旨,帮助读者准确理解法条内容;
(4)相关配套规定。书末附录一些较为重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使读者在使用中更为方便、实用。
需要说明的是,本丛书中“适用提要”、“条文主旨”、“条文注释”等内容皆是编者为方便读者阅读、理解而编写,不同于国家正式通过、颁布的法律文本,不具有法律效力。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票据活动基本原则
第四条 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半
第五条 票据代理
第六条 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签章的效力
第七条 票据签章
第八条 票据金额的记载
第九条 票据的记载事项及其更改
第十条 票据与其基础关系水
第十一条 无对价的票据取得
第十二条 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效力半
第十三条 票据抗辩半
第十四条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及其救济
第十六条 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第十七条 票据时效
第十八条 票据的利益返还请求权
……
附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九十条 [支票的付款日期]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了支票的付款日期。 根据本条规定,支票仅限于见票即付,不允许存在远期付款的情况,所以在支票上记载付款日期,属于视为没有记载的事项,不发生效力。 由于支票的基本职能是在日常的经济生活中代替金钱实现支付,所以支票应该仅限于见票即付。而相对来讲,汇票、本票的职能并不以支付为限,在更大的意义上是为了扩大信用。所以在汇票中有远期汇票的情况,但在支票中仅有见票即付的情况。 支票上的出票日期是计算支票提示付款期限的第一天。如果实际的出票日期与支票上记载的出票日期不一致,则应该以支票上记载的出票日期为准。如果实际出票日在记载的出票日之后,则应该以记载的出票日为准。实际的出票日在记载的出票日之前,如果没有超过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则可以以记载的出票日期为准,此时,持票人丧失了几天的提示付款时间;如果记载的出票日期在实际出票日期之前,并且已经超过了支票提示付款期限,则收款人可以拒绝接受。 第九十一条 [揭示付款期限]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了提示付款的期限以及没有及时提示付款的法律后果。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支票提示付款的期限是在出票曰起的十天内。异地使用支票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这种规定方式和国际上其他国家的规定方式基本相同,只是各国在支票提示期限的具体日期上有所不同。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法律后果。如果持票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示付款,根据本条的规定,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的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在此情况下,根据本条规定,出票人仍然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所以持票人可以基于票据基础关系,向出票人要求返还其没有支付支票金额所获得的利益。应当注意的是,如果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付款人只是“可以”不付款,而不是“应当”不付款,是否付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法律所作的并不是强制性规定。如果出票人没有撤销付款的委托,同时出票人在付款人处有足够的资金,付款人仍然可以支付支票金额,但是不能够恶意损害出票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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