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8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张晓静 页数:363 字数:304000
内容概要
中国拥有十分悠久而灿烂的历史文化成就,但同时也有十分沉重的历史包袱(以“秦制”的专制性、尤其是“王法”体系为其核心)。在这个我们无法选择的“历史三峡”面前,情绪化的愤懑诅咒、或者简单化的一言以蔽之都解决不了多少问题。而可能更有用得多的办法,就是水滴石穿、积硅步以致千里地去一个一个地排查、摸索、梳理出它们的形成脉络,明了制度大厦架构中最关键的那些“承重点”到底设置在哪里,再通过与世界进步历史的对比而找到可具体操作的“转型程序”。本书通过对经济史、法律史、行政史、制度伦理、社会语言、民间宗教等诸多领域,在每个领域选择其中一些重要问题而各写若干篇分析文章。这些札记所涉及的问题看似天南地北,但实际上它们背后都有着深刻相通的制度法理,而所有这些东西的融合更每时每刻都关系着我们制度生活的现状,因而读者不难对其有身临其境的感受。本书采用了笔者自创的一种叙述体例,即每篇文章都包含正文、若干幅与正文内容相关的图片资料、对图片的详细解说这样三部分内容;这三项内容彼此相通、相互印证。作者希望在介绍讨论法律与制度症结以及相关案例的时候,能够向读者大略地展示出:所有这些症结和具体个案的背后,其实还有更为动人心弦的历史脉络与人性脉络,还有着从美学视角不断深入体认的必要。为此,在解说法律史诸多问题时总要举出一件又一件艺术作品,并逐一撰写出对这些作品的详细分析,以此提示每个法律症结其实关联着更为广远的逻辑时空。
作者简介
王毅,1954年生,1982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后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所任编辑、编审;至今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研究员;2007-2008年任哈佛大学“景观学研究中心”“景观建筑学高级研究员”。研究领域:中国哲学、史学、文学、法律史、中国法哲学、制度经济史、造型艺术、古典园林、民间宗教、社会生态与制度伦理、“文化大革命”机理等;近二十多年来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专制社会晚期制度形态及其与宪政制度的分野
书籍目录
第一章 货币债务跨国履行的界定
第一节 货币
一、货币的功能
二、关于货币的理论
三、货币的含义
第二节 货币债务
一、货币债务的特点
二、货币债务的数额
三、货币债务的记账货币
第三节 货币债务的跨国履行(支付)
一、支付的含义与方式
二、支付的货币
三、支付的时间
四、支付的地点
第四节 货币债务跨国履行的特殊性——货币主权
一、货币主权的内容
二、货币主权原则的限制
三、货币债务跨国履行中的货币主权因素
第二章 货币债务跨国履行的法律原则
第一节 唯名主义
一、唯名主义的含义
二、唯名主义的历史沿革及各国实践
三、唯名主义的法律渊源和依据
四、唯名主义的适用范围
五、唯名主义的作用和缺陷
六、唯名主义受到的挑战
第二节 货币法则
一、货币法则的效力
二、货币法则的适用范围
三、货币法则的适用规则
四、货币法则的另一种功能:解释合同
第三章 货币债务跨国履行中的货币贬值
第一节 货币贬值
一、贬值与唯名主义
二、应对贬值的措施
第二节 重新估价11O
一、重新估价的理论基础
二、美国的重新估价
三、德国的重新估价
四、对重新估价的质疑
第三节 黄金条款
一、黄金条款的含义
二、黄金条款的价值
三、黄金条款在美国的发展历程
四、黄金条款在英国的发展历程
五、黄金条款与法国的“国际合同”理论
六、黄金条款的国际私法规则
第四节 指数条款
一、指数条款概述
二、指数条款的法律障碍
三、关于指数条款的争议
四、指数条款的新发展
第五节 其他保值条款
一、商品条款
二、外币条款
三、记账单位条款
四、浮动条款
第四章 货币债务跨国履行中的外汇管制
第一节 外汇管制概述
一、外汇管制的历史发展
二、习惯国际法对外汇管制的限制
三、《基金协定》对外汇管制的约束
第二节 《基金协定》第8条第2款(b)中的“外汇合同”
一、广义解释:以欧洲大陆法院为代表
二、狭义解释:以美国法院为代表
三、折中解释:以英国法院为代表
四、“外汇合同”的应有之义
五、其他解决方式
第三节 《基金协定》第8条第2款(b)中的“外汇管制法规”
一、“外汇管制法规”的理论含义
二、各国法院对“外汇管制法规”的界定
三、评析以“目的标准”判定“外汇管制法规”
四、外汇管制法规是否符合《基金协定》
第四节 《基金协定》第8条第2款(b)的其他问题
一、“不可执行”
二、《基金协定》第8条第2款(b)与公共政策
三、《基金协定》第8条第2款(b)的效力
第五节 外汇管制的国际私法规则
一、概述
二、外汇管制的法律适用规则
三、外汇管制与公共政策
第五章 外币债务判决
第一节 前Mi1iangos案时代的外币债务判决
一、传统本国货币规则的体现——法院地货币违约日规则
二、理论基础——货币主权原则
三、对本国货币规则的评述
第二节 外国货币规则的确立
一、Mi1iangos案
二、外国货币规则的扩展适用
三、评析外国货币规则
第三节 外币债务判决中兑换日期的选择
一、普遍存在的兑换日规则
二、更加灵活的解决办法
三、兑换日规则的思考
第四节 汇兑损失的赔偿问题
一、直接汇兑损失
二、间接汇兑损失
三、汇兑损失问题评析
第五节 外币债务判决问题的国际化缺失
一、世界范围内外币债务判决一致性的缺失
二、国际实体法规则对外币债务判决问题的疏忽
三、国际程序法规则对外币债务判决问题的疏漏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二)法院地货币贬值的损害赔偿 通常而言,合同到期日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则构成违约,从理论上来说,代表货币价值的损害赔偿应该是可以获得偿付的。法院一般不会判决一般赔偿金,但是会以特定赔偿金弥补可以预见到的损失。实际上President of India v.Lips Maritime Co.案的法院就是采用这一方式。上议院在London Chatham & Dover Railway Co.v.South Eastern Railway Co.案中将损害赔偿限制在利息上,但是并没有限制迟延支付造成的汇兑损失赔偿。根据Hadley v.Baxendale案等一系列案件作出的判决可知,如果汇兑损失是由于合同违约直接造成的,那么可以判定一般损害赔偿;如果具体状况表明债务人已经知道债权人将对这笔款项另有安排,则判定特定损害赔偿。因此,如果以美元表示的债务没有如约履行,以本国货币经营业务的英国债权人也会遭受损失,债权人可以主张合同到期日和实际偿付日之间的差额以英镑获得赔偿金,或者直接要求以表示债务的货币主张偿付。如果实质性的损害赔偿在当事人的合理预期之内,那么根据货币贬值或者货币购买力下降并不仅仅获得利息的损害赔偿。对于这种实质性损害赔偿是否属于间接损害,实践中存在很多争议,主要还是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作出判断。 总之,法院地货币贬值的损害赔偿问题仍然遵循唯名主义原则,一个1万英镑的债务仍然需要1万英镑来偿还。但是,如果债务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利用特定损害赔偿金主张救济。债权人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和因此造成的货币价值损失都不会削弱唯名主义作为基本原则的效力。 (三)外国货币贬值的损害赔偿 如果在合同到期日和实际支付日之间,外国货币的国际价值下跌,债权人有权利主张赔偿损失。德国、意大利等很多国家认为,对于不履行债务的损害赔偿不仅仅局限于利息,如果债权人为了避免损失而兑换其本应在到期日收到的某国货币,那么他有权主张迟延支付期间货币价值损失的损害赔偿。1931年英镑贬值之前,奥地利和瑞士法院都会给予迟延支付的英镑债务以损害赔偿,因为债权人能够证明如果其如期获得英镑,会立即将其兑换成本国货币。虽然英国法院对此问题还存在一定的争论,但基本上还是会判定此种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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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债务跨国履行的法律问题研究》是在作者张晓静的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对未来的货币债务跨国履行可提供有益的参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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