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8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于飞 页数:273 字数:23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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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权利与利益区分保护的侵权法体系之研究/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编著者
我国《侵权责任法》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以及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的大多数规范.在保护范围上并没有区分权利与利益,而是以同样的保护方式和保护程度一体保护之。这种形式上的统一、概括保护有不妥之处,如法律适用的确定性不足、难以妥当兼顾行为自由价值、以及在实践中难以确定而有效地甄别应保护的利益等。如果侵权法的保护范围是一片事实上无法说清的混沌,则在立法上以最概括的语言表述之,以求司法中法官能够随机应变地寻求个案妥当性,这才是有道理的。然而.侵杈法保护范围中的诸事物及其差异性,其实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能够说清了,于是我们应当(也能够)通过区分侵权法中的权利及各种不同利益,针对它们的不同特点及保护需求设立不同的保护规则.以求实现更高的确定性并更妥当地兼顾行为自由;同时,提供充分保护的要求在这种体系下一样能够实现,并且是更妥当地实现。总之,本书的学术企图是.寻求一个建立在权益区分的基础上的侵权法体系的建构(解释)方法。
作者简介
于飞,1977年3月生,河南商丘人。2004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民商法学博士学位.导师梁慧星教授。现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洪堡基金会“德国总理奖学金”获得者,德国波愚大学访问学者(2010—2012),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2007—2008)。2011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出版专著一部,在《法学研究》、《法商研究》、《政法论坛》、《法学》、《比较法研究》等权威、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一项、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青年项目一项。
书籍目录
绪论
第一章 侵权法中权益区分的正当性
第一节 立法、理论与实践现状:讨论基础与问题所在
一、立法基础
二、现有的理论讨论
三、实践中的问题与困惑
第二节 权利与利益区分的正当性探析
一、权利受侵害——侵权法第一个最基础的类型化
二、建立一套由立法控制的利益遘选和排除机制
三、过错之所及上的差异——权益适用同样保护规则之不适宜性的进一步论证
四、限制侵权责任
五、保护行为自由柏
六、合同法角度的观察
七、经济角度的观察
八、附论:关于权利与利益不同的保护强度的反思
第二章 侵权法中权益区分的可能性
第三章 权利的保护:过错不法侵害他人权利
第四章 利益的保护之一:过错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
第五章 利益的保护之二:违背善良风俗故事致损
第六章 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 公平分担损失及补偿规则的保护范围
第七章 我国权利区分保护的侵权法体系的建立:以解释论为中心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此即所谓“权益归属说”,即凡权益皆有一定明确的利益内容,专属于权利人,归其享有。违反法秩序所定权益归属而取得利益的,系欠缺法律上原因,应成立不当得利。[108] 主观权利的根本功能即在于将某项确定的利益内容归属于特定主体,这一点已经达到了权利理论的根本,无法再继续引申和解释。拉伦茨、沃尔夫指出:“某人拥有一项主观权利,意味着他依法应当享有什么或依法被归属了什么。某人依法应享有什么,是规范领域中一种不能再继续引申的基础类型。”[109]在《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权利侵害”这种侵权类型中,正是由于法律已经通过主观权利的方式将一项确定利益归属于特定主体,当其他主体侵害此已被归属的利益内容时,法秩序即被破坏,由此产生了违法性。此即所谓权利侵害直接“征引”出违法性的理论。[110]这与不当得利制度中的“权益归属说”,基于侵害他人权益归属范围而使自己得利,因而受益无法律上原因的机理相同。 归属效能的核心要义,在于归属内容的确定性。“一项主观权利的归属内容必须客体确定而且界限清晰。凡法律未为禁止者皆得为之,这固然是符合实际的表述,但由于缺少了客体的确定性,便无法从这种表述中产生主观权利。只有当一个确定的物的主体能够排除他人对此物的利用,进而能够对该物支配使用时,或者能够从一个确定的债务人请求一项确定的履行时,一项确定的主观权利才被个别地归人一个确定的主体。”[111]主观权利是不能反向定义的。未禁止者皆得为之,然而法未禁止的领域是无穷尽的,这里没有确定的内容,因此不是一项主观权利。 可以想象,这种“皆得为之”的权利,实则为一切他人设定了不干涉的义务,而无确定内容的权利必然产生不确定、无边界的义务,这显然不可接受。如果要构成一项主观权利,就必须从正面毫不含糊地说明究竟把什么利益内容归属于了特定主体。为什么物权制度中要强调“客体特定原则”,原因即在于为一项物权确定明确的客体与利益归属内容,否则物权的支配效力范围就难以确定,义务人的义务范围亦难以确定。在法律行为和合同制度中为什么要强调标的“确定”,其原因同样在于要明确债权的利益归属内容。“归属效能”实则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共通属性。 事实上,我们在未对权利进行分类之前,理念上是先利用“归属效能”这一标准将权利与利益区分开来。能够将一定的确定的利益内容归属于特定主体的,属于权利;达不到这一标准的,属于权利外的利益,如概括财产或一般人身自由。然后依绝对性之有无、客体的差异、权利的效力等对权利做进一步分类。我们对“归属效能”的利用,观念上尚在权利的内部体系形成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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