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9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李立众 编 页数:596 字数:5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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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是一本实务工作、研究教学、司考学习以及公民查阅,实用便利的工具书。上市连续八版都秉承内容和质量第一的原则,受到广大读者的欢迎和好评。本次全新第九版修订,全面反映了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对刑法的影响,同时增补了自第八版以来至2012年7月1日之前的所有司法解释。
本书体例创新,以刑法典为纲,将有关刑法的各种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相关立法以注释的形式进行系统整理,便于实务人员查阅、理解、引用相关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也为理论工作者从事刑法学教学与科研提供了便利。同时,具有弥补刑法教科书司法实务内容相对滞后的功能,对法科学生全面学习、掌握中国刑法甚有帮助。对于参加司法考试的广大考生来说,更是一部非常实用的复习工具书。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总则(第1——101条)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1——12条)
第二章 犯罪(第13——31条)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第13——21条)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22——24条)
第三节 共同犯罪(第25——29条)
第四节 单位犯罪(第30——31条)
第三章 刑罚(第32——60条)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第32——37条)
第二节 管制(第38——41条0
第三节 拘役(第42——44条)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45——47条)
第五节 死刑(第48——51条)
第六节 罚金(第52——53条)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第54——58条)
第八节 没收财产(第59——60条)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第61——89条)
第一节 量刑(第61——64条)
第二节 累犯(第65——66条)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第67——68条)
第四节 数罪并罚(第69——71条)
第五节 缓刑(第72——77条)
第六节 减刑(第78——80条)
第七节 假释(第81——86条)
第八节 时效(第90——101条)
第二编 分则(第102——451条)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102——113条)
第102条 背叛国家罪
第103条第1款 分裂国家罪
第2款 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104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105条第一款 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107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108条 投敌叛变罪
第109条 叛逃罪
第110条 间谍罪
第111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私密、情报罪
第112条 资敌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1——39条之一)
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5条第2款 失火罪 过失决水罪 过失爆炸罪 过时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众安全罪
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119条第2款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120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120条之一 资助恐怖活动罪
第121条 劫持航空器罪
第122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
第123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第124条第1款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四)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2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七条 明知是淫秽网站,以牟利为目的,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向其直接或者间接提供资金,或者提供费用结算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同犯罪处罚: (一)向10个以上淫秽网站投放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资金的; (二)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20条以上的; (三)向10个以上淫秽网站提供费用结算服务的; (四)以投放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向淫秽网站提供资金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五)为淫秽网站提供费用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六)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2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 实施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行政主管机关书面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为淫秽网站提供互联网接人、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 (四)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广告点击率明显异常的; (五)其他能够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九条 1年内多次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行为未经处理,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十条 单位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十一条 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5倍以下。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所称网站,是指可以通过互联网域名、IP地址等方式访问的内容提供站点。 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为目的建立或者建立后主要从事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活动的网站,为淫秽网站。
编辑推荐
《刑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成(第9版)》编辑推荐:由高校刑法学专业教师编写,涵盖刑法典、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及所有相关刑事立法文件和司法解释,以法典条文为主干,以相关规定为注解,逐一对应。逐条归纳法条主旨,内涵专业,编排精当,开本轻巧,易翻易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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